建设项目审计核减造价处理约定书
工程项目名称:2014年江干区截污纳管改善工程-(范家5、6、7、8组)
建 设 单 位: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局
施 工 单 位:浙江德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如实向建设单位报送该工程的结算,并对该结算的真实性负责,为了防止高估冒算,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对该工程审计核减造价的处理作如下约定:
审计净核减造价超过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造价的5%以外部分,审计局将按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按10%上缴区财政,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计算公式为:(审计净核减额-送审结算价×5%)×10%]。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审计局。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