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的选举制度

中的选举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中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 一、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或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地级(设区的市)以上由下一级选举产生,任期5年。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主持选举的组织乡、县级选举委员会本级常委会选区划分按居住状况、单位来划分选区,每选区选1-3名代表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选民登记需要登记选民不需要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匿名投票、投票自由当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确定选举结果有效选举委员会来确定团来确定

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 三、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享有两项: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9条。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代表大会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暂停职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3、代表资格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1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这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考点,依据法律规定,辞职被接受的,间接选举产生的,应当向选举他的常委会提出辞职,直接选举的,乡级应当向乡级提出辞职,县级应当向县级常委会提出辞职。被罢免的,依据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直接选举的,由原选区选民罢免,间接选举的由下一级或常委会来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2条还规定了资格终止的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这里要注意没有委员会。

法律教育网论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