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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保卫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武装保卫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武装保卫部协助分管领导负责矿内人、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本单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适时修订(编)本单位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制定本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5、组织制定本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规定。

6、组织制定门岗工作管理规定。

7、组织制定武装工作管理规定。

8、组织制定本矿人员和来访人员出入的登记管理制度。

9、组织制定维护企业安全稳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各类预案和抢险救灾方案。

10、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11、组织制定经济保卫队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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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组织制定本矿内部治安管理细则。

13、认真履行国防义务,切实做好民兵整组、军事训练、兵员征集、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等民兵预备役工作。

14、负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机关打击犯罪、预防事故、消除各类治安隐患等工作。

15、组织全矿基层综治网员,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措施检查落实情况。

16、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审核和防火重点部位人员的审定,定期组织专职消防员进行安全检查。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各单位配足配齐消防、救灾器材。

18、参与检查本矿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

19、组织民兵开展安全生产月宣讲活动。

20、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活动。

21、开展基层防火、救灾应急演练活动。

22、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民兵应急拉动演练活动。

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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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分管范围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武保部负管理责任。

4、未及时组织武保部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

5、武保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武保部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6、未按规定组织考核武保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武保部负直接责任。

7、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服从抢险指挥部指挥,不参与抢救,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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