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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黟农合办[2011]1号

关于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

按卫生厅(皖卫农[2011]1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1年起,提高新农合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为保证2011年参合农民及时享受财政新增资金带来的实惠,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1版)》(皖卫农„2010‟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2011年实施方案中有关补偿条款相应调整如下:

一、在省内Ⅰ类、Ⅱ类、Ⅳ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在提高8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合计提高10个百分点),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提高的百分点保持不变。

《安徽省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1版)》(政办„2010‟104号)中补偿比例表格相应修改如下: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市一级二各类医院 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的75% 报销比例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 级医院 100元 市三级医院 按卫生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70% 55% 55% 三、大病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分段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保底补偿比例 5万元以下部分 35% 5--10万元段 45% 10万元以上部分 55% 四、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五、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由30%提高到35%的比例给予补偿。

六、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由35%提高到40%。单次补偿额度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由15元提高到18元,年内要普遍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具体指导方案另文下发。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由30%提高到40%。

八、《安徽省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1版)》(政办„2010‟104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九、本通知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参合农民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内容给予补齐。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新农合 提高补偿 通知 抄送:省农合办,省财政厅,市农合局,县委办,办,

县办,县政协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陶平副 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1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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