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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固s圈J圈s圈 司法部近日出台了《监狱人民 六条禁令》和《人民六条禁 法律规定了“不准”,为什么还要“三令 五申”? 如今,司法部规范监狱、系统人 令》,包括“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 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人员)…‘严禁 民的“六条禁令”也建立在“三令五 中”的基础上,这说明我们一些部门 患上了禁令依赖症,这种表现特征其实是 对法律上“严禁”规定的破坏。虽然经过 这么多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的法律体系仍 索要、收受服刑人员(人员)及其亲 属的财物”等条款,明令禁止殴打、体罚 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 (2月21日《广州日报》)。 但面对这样的禁令,笔者第一感觉就 是莫名其妙。早在1994年、1995年,我国 有不足,但亦形成基本框架。只要这些法 律得到很好的执行,维持一个基本的稳定 局面是绰绰有余的。可惜,法律被某些人 当做稻草人,有关部门也没有依法管束自 己的人员,等事出多了,群众意见大了,就 分别出台了《监狱法》和《人民法》, 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刑讯逼 供等。对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高压线”, 法人员的普法由谁负责,如何进行,没 有制度保障;二是存在以实施代替普 法的不良思想倾向,把开始实施的一 还要出台所谓的“禁令”,岂不就是在画 蛇添足? 发几条禁令,表明整治决心。 诚然,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等行为可谓句句正确,但我认为这是正 确的废话。给人的感觉是监狱、系统 捉笔于此,想起去年两则旧闻,一是 段时间当成集中普法时间。其实,出现 这样的情况并非特例,许多重要法律 法规的实施之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 类现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 施时也是如此。 说西部某省人事厅对公务员制定了“不 准贪污”等禁令,另一则是南方某校对男 教师规定:“不准强奸女学生”。“不准强 奸女学生”单看标题,就够让人捧腹了。 不管强奸谁,总之是犯法了,更何况是女 的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国家 的有关规定对其没有约束性,只有再出 台某些“禁令”,才能对其行为进行规 范,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一般 法律实施“打折”严重损害法律 学生、未成年人?而某省针对公务员的 的县、乡镇行政部门患“禁令依赖症”, 可以理解,但像这样国家一级的部 的权威和尊严,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 仰.是对法治的严重伤害。因为这种 “不准贪污”等禁令,显然与“不准强奸 女学生”的规定同样可笑。原本有法律的 门也把法律弃于路旁,乱发禁令,就真的 让人感到困惑了。囵 编辑/冬青(zdq 901 608@sina corn) 现象的反复出现会给人们形成一种 习惯性认识,认为任何法律法规都会 有一个“缓冲期”或“过渡期”,可以 正式实施后才进行实施准备。要破除 严厉要求,再出台“不准”的禁令,我以为 其实这是在对违反“不准”行为的放纵。 这种不良现象,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地 确定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给执法者 和百姓留下足够的准备时间,另一方 面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准备制 度,用制度保证法律实施准备的及时 到位。回 编辑/冬青(zdq 901 608@sina corn)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