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的意见
根据中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经讨论后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2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114.68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意见》签字页)
华桂宏
蒋平平
周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