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来源:华佗小知识
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

法民⼀庭观点)

案情简介:

原告肖⾦平诉⾄福建省南靖县⼈民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从2014年12⽉30⽇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于2015年7⽉15⽇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原告⼈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民币66000元及⽀付从起诉之⽇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靖县⼈民⼀审认为,(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13⽇与原告(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要求进⾏银⾏转账,根据中国民⽣银⾏厦门东浦⽀⾏提供的个⼈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郑建国的证⾔,可以认定(昵称嗳財肴導)使⽤⼈是被告简时抡。

从简时抡(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15⽇。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原告肖⾦平借款本⾦⼈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级⼈民⼆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案例

1、⽹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者⾝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诉深圳⽜樟芝制药

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号:(2015)沪⼀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审理:上海市第⼀中级⼈民来源:中国裁判⽂书⽹ 2015.08.11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的,可以确认被申请⼈⼿机微信中的真实⾝份即为申请⼈——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与被申请⼈⼿机微信中的信息⼀致,当庭通过被申请⼈⼿机微信提取申请⼈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的⼿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机微信中的真实⾝份即为申请⼈。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认为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持。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审理:⼭东省菏泽市中级⼈民来源:中国裁判⽂书⽹ 2016.07.19

3.满⾜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为本案当事⼈;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想要证明的事实(来源:法制报 2015.04.13)

4.微信语⾳作为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李康诉王苗

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语⾳作为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具备证明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来源:互联⽹)

专家观点

1、 电⼦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电⼦数据⼴义⽽⾔,是指以电⼦、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段⽣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种证据,包括电⼦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络证据和其他电⼦数据。电⼦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泛称的⼀种新证据形式。2004年通过的《电⼦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光学、磁或者类似⼿段⽣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被拒绝作为证据使⽤。”根据《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

可知,电⼦数据在⽇常⽣活中具体表现为电⼦邮件、⽹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电⼦邮件、⽹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以及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由于电⼦数据⼀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貌,可长期⽆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相对于物证易因周围环境的改变⽽改变属性,书证易损毁和出现笔误,证⼈证⾔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数据则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必须注意的是电⼦数据具有易破坏性。电⼦数据使⽤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旦⿊客⼊侵系统、盗⽤密码,操作⼈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销毁,难以事后追踪和复原。

因此,根据电⼦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性,⼈民在审查电⼦数据时应该把电⼦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核重点。当然与前⾯关于视听资料的论述⼀样,只要当事⼈提供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数据,就可被视为《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摘⾃《最⾼⼈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杜万华主编,最⾼⼈民民事审判第⼀庭编著,⼈民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式,微信证据分为⽂字微信记录、图⽚微信记录、语⾳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1)⽂字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字以及公众发布的⽂章等以⽂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字记录通过⼿机截屏、拍照、导出等⽅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以及使⽤的各类表情,图⽚、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定要将图⽚与其他记录整体进⾏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进⾏保全公证。

(3)语⾳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以及公众发布的⽂章等以语⾳形式存在的信息。语⾳功能是近⼏年各⼤通讯⼯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的⽅式代替⽂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字微信记录相⽐,⼀个是存在形式上不⼀样,另⼀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中的声⾳来确定使⽤者⾝份。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通常使⽤者⾃⾏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不如⾃⾏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式提取和固定证据。(摘⾃《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潘⼦⽂、胡莹莹,《法制与社会》2015年36期)

法律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三条 证据包括:(⼀)当事⼈的陈述;(⼆)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数据;(六)证⼈证⾔;(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3.《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

第⼆条 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4.《最⾼⼈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