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生生产规章制度大全
目
制度评审与修订管理规定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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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隐患治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监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应急预案评审修订规定 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管理制度 58 59 75 76 78 80 81 84 86 88 88 91 93 101 103 制度评审与修订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安环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厂部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环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厂长审核后由厂长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厂长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他要求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本厂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账。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工作程序 4.1与本厂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国际公约;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 4.2.2 厂部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公报等及时送交安全环保部。
4.2.3 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定本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 本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层层安全责任制。 2.职责 2.1 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 2.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2.3 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4 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3.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具体职责: 3.1 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3.1.1 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 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1.2 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1.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 长远规划。
3.1.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 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3.1.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
全专业队伍。
3.1.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 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3.1.7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1.8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3.1.9 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3.2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3.2.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2.2 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2.3 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3.2.4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安全技术费用的提留,做到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专款专用,并优先安排。 3.2.4 建立财务安全方面罚款专用账户,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3.2.5 认真做好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对到期的职工保险必须按时办理转换手续。 3.2.6 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的投入,必须按相关的标准进行提留,保证资金 的投入。 3.2.7 协助安全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3.2.8 参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提 取和专款专用;
3.2.9 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的支出、购买和供应发放; 3.3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3.3.1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3.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3.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3.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3.3.5 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3.3.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3.3.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3.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3.3.9 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3.4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3.4.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4.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4.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 班后总结安全。 3.4.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 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3.4.5 严格劳动纪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3.4.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3.4.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3.5 安环部安全职责
3.5.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
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3.5.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5.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5.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 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协同劳资、 教育部门, 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3.5.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3.5.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 立好台帐。 3.5.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3.5.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3.5.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3.5.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 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3.5.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5.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3.5.13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 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3.5.14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检查和应急预案演习。 3.5.16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5.17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 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3.6 生产部安全职责
3.6.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3.6.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6.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3.6.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6.5 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在召开有关生产和项目管理的会议中,应同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6.6 安排生产任务,制订劳动强度时要合理,要考虑生产设备的承受能力,有节奏 地均匀地生产,控制加班加点; 3.6.7 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 查安全措施计划; 3.6.8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鉴定意见。 3.7 机修部安全职责 3.7.1 负责全厂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各项设备管理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3.7.2 负责制订、修订全厂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7.3 负责设施的配置、标识、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环保、安全 技术要求。 3.7.4 负责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并实施。做好设备改造、检修中的环境、安全保护措施。 3.7.5 负责编制设备购置需求计划,参加设备的选型、安装等工作。 3.7.6 负责全厂供电管理;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分配各部门的用电及安全。 3.7.7 负责全厂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 3.7.8 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及机电维修人员质量、环境和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3.7.9 负责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3.7.10 负责相关内部质量、环境和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传递。 3.7.11 负责本部门的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项目的监测。
3.7.12 负责本部门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 3.8 供销部安全职责
3.8.1 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3.8.2 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8.3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 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3.8.4 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3.8.5 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安全部门做好厂内车辆检审工作。 3.8.6 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的维护保养。 3.8.7 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8.8 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8.9 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储运。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上级要求,经本厂研究决定,施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一、现场带班人员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领导干部带班管理
本制度引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的相关条款和要求
二、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部门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部门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生产部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部门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部门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主要领导、生产部(调度室)报告。
8、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9、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10、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11、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12、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三、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厂长请假,并通知生产部,由调度室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生产技术部。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部门现场负责人签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生产部汇总通报。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部门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违人员进行帮教。 6、各基层部门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7、厂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8时—16时、16时—24时、次日0时—8时)内本部门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8、厂领导带班,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8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9、正常情况下领导带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带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四、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1、厂部负责编制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批准后执行通知带班领导,并报送安环部备案。
2、厂部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3、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4、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厂长请假,并由厂部安排其他领导带班,同时向安环部部通报变动信息。 5、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考核 1、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厂部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厂部负责人200元。 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 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4、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300元。
5、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6、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7、由安环部负责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本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2、安全责任考核按月度进行,年终进行总结,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提出奖惩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厂长批准后实施。 3、本厂的安全生产实行以厂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责任应明确内容、时间和考核标准的奖惩办法。 4、厂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与各职能部门,均须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项目负责任。 5、车间或部门因管理不到位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火灾、爆炸或重大伤害事故,除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外,扣除车间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奖金,并取消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年度奖金资格。
6、年度内车间或部门发生轻伤事故、火情、一般设备事故(责任事故),扣除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外,扣除车间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奖金。
7、年终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进行年度安全总结,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进行年度考核、执行和兑现。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保障本厂安全费用能够落到实处, 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本厂销售额的4%作为本厂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本厂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厂长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厂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本厂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本厂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 目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
用监督检查。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费用包括
A 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 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D 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 E 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F 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G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H 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3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3.1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3.2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5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5.1 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环保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5.2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5.3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车间。 3 内容与要求 3.1 本厂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 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3.2.2 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4 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落实)。
3.2.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3 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 工作的监控。
3.4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
3.5 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 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3.7 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
3.8 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的落实方案。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一、 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2、本制度适用于全厂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 定义 治安保卫是厂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厂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应负的治安保卫责任作出的明确规定。 三、 组织机构 厂长是全厂的法人代表,兼任厂安全保卫委员会主任,负责领导全厂的治安保卫工作;副厂长兼任厂安全保卫委员会主任,负责协助厂长组织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仓储部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兼任厂安全保卫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全厂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部门安全员兼任厂安全保卫委员会委员,负责把安全保卫管理目标、任务、职责、措施落实到所主管部门每一个员工身上。 安全保卫办公室隶属厂长领导,具体负责全厂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 职责
1、厂长负责领导全厂的治安保卫工作,副厂长协助组织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1)领导全厂治安保卫目标的制定和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实施工作,经常了解和定期听取安保办公室对全厂治安保卫情况的反映,及时部署各项安全工作;
(2)认真督促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的方针政策,直接领导安全保卫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组织落实各部门安全保卫责任制,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 (4)召集和参加有关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研究本厂安全保卫状况,对厂内发生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对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积极组织整改并认真检查。 2、安保部负责人对全厂的治安保卫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直接领导本厂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厂的职业安全健康、治安保卫、消防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总结和推广安全保卫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表彰和奖励为安全保卫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3)负责全厂的安全保卫教育与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厂内安全保卫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定期召开厂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并参加每季度对全厂安全保卫工作的专业检查,对厂内存在的相关不安全隐患提出决策性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3、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履行协助厂长领导本厂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具体组织其分管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
4、部门主管是各部门的治安防范责任人,领导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部门安全员协助部门主管,负责把治安保卫管理目标、职责、措施落实到本部门每个员工身上。 五、 治安保卫责任制目标
认真执行《台州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实现无财物被盗,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重大火灾,无交通事故的治安管理目标。 六、 治安保卫责任制具体要求
1、厂安全保卫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厂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有:
(1)根据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结合本厂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执行意见,严密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组织实施治安管理目标,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2)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维护本厂内部正常的工作及经营秩序; (3)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4)本厂安全保卫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全厂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厂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厂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并由检查人签字,对发现的防范漏洞和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采取措施整改; (5)每月对员工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成立义务消防队,根据防火需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落实管理、保护、使用规定,保护设备器材完好有效、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并按《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厂内部的消防档案。 (7)掌握全厂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负责全厂安全应急器材、设备的添置,监督与检查各类器材的配备、维护和及时更新,对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8)做好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值班、检查等防范措施; (9)做好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2、部门负责人是各部门的治安防范责任人,领导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部门安全员协助部门主管负责把治安保卫管理目标、职责、措施落实到本部门每个员工身上,其具体工作是:
(1)必须把本部门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 经常对本部门的要害部位、治安、防火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认真做好预防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本厂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工作的法规、制度及措施办法,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协同安全保卫办公室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分析工作,加强本部门员工思想教育,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4)发生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办公室,提供情况,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5)发生火灾、火警、火险立即报警、扑救,协助公安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6)协助安全保卫办公室做好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3、员工是做好本厂治安保卫工作的基础,肩负治安保卫工作的重担,其具体工作是: (1)认真执行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经管的产品、企业财物、机密档案资料等加强保护和管理,保证不被盗、不丢失、不损坏、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负责自己工作区域内的安全,下班前要关闭电脑,切断各种电源。 (3) 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报告有关领导,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反映。 (4)熟悉和掌握安全基本知识,维护消防设备和器材,发现险情及时报警,积极扑救,协助领导及公安机关查清事故原因。 七、考核和责任处理
违反《台州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和本标准,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 经厂安全保卫办公室指出仍不改进或导致发生产品被 盗、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罚。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企业风险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辨识企业在生产、管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对它们进行分析评价,评定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划分风险等级,确定优先控制顺序,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从风险管理的范围与评价方法、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和风险信息更新等环节进行规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的具体操作指南,执行企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第三条 本厂风险评价活动严格遵照此制度执行,频次为每年一次。 第二章 风险评价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风险评价组织机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安全生产副厂长 成员: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质检部、工会有关人员、车间主任、机维修车间主任 第二条 危险源等级可分为以下四级:
A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造成设备、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者,或虽事故程度不太严重,但事故频率高,经常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者。
B级,可能造成一人死亡或虽未死亡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重伤)的伤害,或造成局部停产一个班以上者。
C级、可能造成人员局部丧失劳动能力(愈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的伤害,或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者。
D级、可能造成人员微伤、轻伤、或伤愈后能在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的伤害,并未造成生产中断。 第三条 职责
(一)有关责任人职责 1、厂长的职责 (1)组织领导开展全厂危险化学品系统的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检查危险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2)督促职能部室对A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对所查出的隐患实施整改措施,同时,了解全厂A级危险源的分布状况及存在重大缺陷状况。 (3)审阅和批示有关车间部门报送的危险源隐患汇总表,并督促或组织对其及时进行整改。 (4)对全厂A级危险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而引发的死亡及以上事故承担责任。 2、副厂长的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督促车间和部门落实危险源管理办法及控制措施。 (2)对本单位A级、B级危险源按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并了解本单位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存在的重大缺陷问题。 (3)督促车间及检查部门对A、B、C级危险源进行严格检查。 (4)审阅并批示安环部报送的危险源隐患汇总表,督促或组织车间和部门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隐患,应及时上报厂部,并检查落实临时措施加以控制。
(5)对本单位A、B级危险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引发的事故负责。 3、车间正、副主任的职责
(1)负责组织本车间开展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落实危险源管理办法与有关措施。
(2)对本单位A、B、C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了解本车间危险源的分布和存在的重大缺陷。
(3)督促车间职能组及所属班组对危险源进行认真检查。
(4)及时审查并批示班组报送的危险源隐患整改材料。对新上报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主管及安全部报告,并对物理整改的隐患采取有效地临时控制措施。 (5)对本车间A、B、C级危险源漏定或失控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负责。 4、班组长的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危险源控制管理,熟悉各级危险源控制的内容,督促各岗位人员(包括本人)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 (2)对本班组查出的隐患当班不许整改完毕,确实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车间,同时立即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 (3)对本班组内危险源进行认真检查,对隐患整改或信息反馈方面出现的失误及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5、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 (1)必须熟悉本岗位有关危险源的检查控制措施内容,当班检查控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2)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班组,并协助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则应采取临时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对因本人在危险源检查、信息反馈、隐患整改、采取临时措施等方面延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危险源失控而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安环部的职责
(1)督促本厂开展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负责综合治理。
(2)负责组织本单位对相应级别危险源危险因素的系统分析,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3)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源辨识结果的验收与升级、降级及撤点、销号审查。
(4)按期深入现场检查(或抽查)本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 (5)负责危险源控制点的信息管理。
(6)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填报危险源隐患汇总表。 (7)督促检查各级对查出或报来隐患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主管报告。 (8)对危险失控而引发的相应级别伤亡事故,组织认真调查分析,按本规定查清责任人并及时报告领导。 (9)负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危险管理的考核。 (10)对因本部门工作失误或延误,造成危险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造成的相应级别工伤事故负责。 第四条 危险源管理分工 A级——由厂长负责,相关职能部室负责检查,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B级——由副厂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安环部监督管理,车间主任负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C级——由车间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班组长负责检查,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D级——由班组长负责,岗位工人负责检查,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1)由班组按工种和作业内容进行讨论确定本班组危险源。
(2)危险源确定后进行分级,并由班组讨论控制措施,汇总上报车间。 (3)车间将所属班组上报危险源汇总后,召开技术人员、班组长、老工人参加的研讨会,对班组确定的危险源、控制措施、责任人是否妥当,进行认真研讨后上报安环部。
(4)由厂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分厂危险源进行综合论证确定后,并研究具体危险源管理办法上报总厂。
(5)总厂副厂长主持,召集有关部室、人员对分厂上报的危险源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管理方法,上报安委会。
第三章 范围与评价方法
第一条 风险评价的范围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人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本厂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检查表法,进行风险评价。 工作危害分析法:从作业活动清单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第三条 评价准则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评价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本评价准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第四条 风险评价准则: 采用风险度(D)=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C) 具体如下:危险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分值 标 准 完全可以预料[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危险源事件5 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相当可能[危险源事件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作过4 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危险源事件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可能,但不经常[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防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3 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险源事件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危险源事件一旦发生较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比较有效地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危险事故或事
件],或者很不可能,可以设想[危险源事件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还未发生危险事故或事件] 1 极不可能[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2、事件后果(C)判别准则 分数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伤亡程度 5 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毁坏 环境破坏 大面积环境破坏 形象受损程度 重大国际或国内影响 全市、同行业影响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大灾难,许多人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标准 亡 50万元及以上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灾难,数人死亡 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企业及周边环境破坏 企业范围内环境破坏 车间范围内受影响、设备、设施周围受影响 基本无影响 3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非常严重,一人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亡 严重,重伤、严重职业病、重大,轻(微)伤 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化医集团影响 2 不符合上级的方针、制度、企业规章制度 本企业、本车间、部门 本岗位或作业点 1 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引人注目,一般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要求 损伤 元以下
3、风险值(D)及风险等级的确定 (D)分数值 20-25 15-16 10-12 6-8 1-5 危险程度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显着危险,需要整改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风险等级 不可接受风险 较大风险 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 可接受风险 第五条 企业成立厂级和车间(分厂)级两级风险评价组织,风险评价组织的成员和职责以及评价时机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企业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及以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条 各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一条 针对厂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企业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车间
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并限期治理。企业和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第二条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条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六章 风险信息更新 第一条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第二条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第三条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 针对厂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企业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车间
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并限期治理。企业和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第二条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条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五条 其他注意事项: 1、车间工人如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告给代班组长,带班组长立即汇报车间主任或安全科,以便及时排除隐患。 2、凡是碰到安全隐患由车间主任或安全科有关人员根据隐患的部位由专人立即消除,做到“三不”不超时、不过夜、不转入下道工序。 3、如本部门对隐患不能消除,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部门,请求协助处置。 4、当隐患治理后,要找出原因,进行分析或更换器械,或更新工艺,做到隐患彻底处理。 5、凡是有大小隐患的,要及时计入台账,做好隐患治理记录,以便为以后的隐患治理提供资料查考。 6、隐患治理责任到人,谁当班谁负责,不准推三阻四,找客观理由。 7、如出现隐患不能及时治理,视情节可停产治理,可限期治理。 8、在隐患治理中要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时限到位、预案到位,坚决杜绝隐患泛滥。
变更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
建立本制度。
1.2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规程、工艺、技术、设施(含建构筑物)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 变更管理的要求
2.1 变更申请单位应详细阐明需要变更原因、依据和内容,并按规定实施变更的程序。
2.2 对由于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应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2.3 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4 对改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应将变更结果作为《过程改进(项目)工作表》的附件。 3 变更的类型及主管部门 变更类型分为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的变更、管理变更及其它变更,其主要内容及主管部门见下表: 序号 1 ① ② ③ ⑤ ⑥ ⑦ 2 变更类型 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原料介质变更 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操作规程的变更 工艺参数的变更 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等 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生产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成立了专门项目办的,由项目办主管 主管 部门 备 注 ① ② 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安全设施的变更 安全附件的变更 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变更 安全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消防设施的变更 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 监视和测量设施的变更 ③ ④ ⑤ 3 ① ② ③ ④ ⑤ 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人员的变更 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管理职责的变更 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生产部 厂部 有关安全健康的由安环部负责 厂部 安环部 4 变更管理的分级 按变更影响范围、潜在危险性、重要程度等将变更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两级:厂级和车间级。分级标准如下: 序号 变更 类型 工艺、1 技术变更 2 设备设厂级 ①与其他岗位有关联的变更 ②导致原工艺、技术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变更③需要其他单位协同才能完成的变更 车间级 除厂级标准以外的其它工艺、技术变更 ①涉及重要设备(重要设备的界定参除厂级标准以 施变更 见企业管理文件《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外的其它设备制度》)的变更 ②安全设施的变更 ①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①单位内部管管理变更 的变更 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变更 ③中及干部及以上人员的变更 ④人员跨二级单位间调动 5 变更程序 5.1 变更申请: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单位应填写《变更申请/验收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2 变更审批 5.2.1 厂级变更的审批 ⑴ 《变更申请/验收表》填好后,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职能部门和企业分管领导审批。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对变更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⑵ 变更批准后,实施单位应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再次对变更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完善、落实控制措施。
⑶ 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监督、指导实施单位进行变更。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5.2.2 车间级变更的审批 ⑴ 《变更申请/验收表》填好后,经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批。单位第一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对变更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⑵ 变更批准后,实施单位应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再次对变更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完善、落实控制措施。
⑶ 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单位领导应监督、指导实施单位进行变更。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理规定的变更 ②单位内部人员调整、职责变更 设施变更 3
5.3 变更的验收 5.3.1 厂级变更的验收
⑴ 变更实施结束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一般为72小时,重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至1个月试运行时间,试运行期间按特殊时段进行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作好运行监控和工艺参数的调整,并将运行情况和控制记录报告主管职能部门,由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
⑵ 变更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⑶ 变更申请、实施、主管职能部门均应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5.3.2 车间级变更的验收 ⑴ 变更实施结束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试运行时间延长至72小时,试运行期间按特殊时段进行安全管理,实施单位应作好运行监控和工艺参数的调整,由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 ⑵ 单位领导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⑶ 单位应妥善保存变更申请、实施、验收的相关记录,并报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6 附则 本厂规章制度的变更以及对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变更,以厂级文件形式进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为了能更好的对供应商进行开发、维护、管理等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范 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供应商。 第三章 内 容
第一条 供应商开发权责:
(1) 生产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 (2) 厂部所负责供应商样品的确认。
(3) 厂部、生产部、综合部、供销部组成厂商调查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调
查评核。
第二条 供应商调查程序。
(1) 供销部实施采购前,应对拟开发之厂商组织供应商调查工作,目的
是了解供应商各项管理能力,以确定其可否列为合格供应商名列。 (2) 由供销、厂部、生产人员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对供应商实施调查评核。 (3) 评核结果由各单位作出建议,供厂长核定是否准予成为本之合格供应商。 (4) 未经供应商调查认可厂商,除厂长特准外,不可成为本之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调查评核 (1)价格评核由生产部依原料价格、加工费用、付款方式对供应商所提供之物料进行评核。 (2)技术评核由厂部依技术水准、技术资料管理、设备状况、工艺流程与作业标准对供应商作评核。 (3)品质评核由综合部依品管组织与体系、品质规范与标准、检验方法与记录、纠正与预防措施对供应商作评核。 第四条 供应商复查规定 (1) 经调查认可之合格供应商,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 (2) 复查流程类同首次调查评核。
(3) 复查不合格之供应商,除经本厂长特准外,不可列入次年合格供应商
之列。
(4) 若供应商之交期、品质、价格或服务产生重大变异时,可于一年中,
随时对供应商作必要之复查。 第五条 对现有供应商的评鉴程序
(一)评鉴项目
供应商交货实绩之评鉴项目及分数比例如下(满分100分): (1) 品质评鉴:40分。 (2) 交期评鉴:25分。 (3) 价格主鉴:15分。 (4) 服务评鉴:15分。 (5) 其他评鉴:5分。 第六条 评分办法 (1)品质评鉴由质量部部依进料验收的批次合格率评分,每个月进行一次。
计算:进料批次合格率=(检验合格批数 /总交验批数)×100% 评分:得分 = 40×进料批次合格率 (2)交期评鉴由生产部依订单规定的交货日期进行评分,方式如下: A 如期交货得分25分。 B 延迟1~2日每批次扣2分。 C 延迟3~4日每批次扣5分。 D 延迟5~6日每批次扣10分。 E 延迟7日以上不得分。 本项得分以0分为最低分。生产部每月将同一供应商当月各批订单交货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月的交期评鉴得分。 (3)价格评鉴由生产部对供应商价格水准进行评分,方式如下: A 价格公平合理,报价迅速:10分。 B 价格尚属公平,报价缓慢:8分。 C 价格稍微偏高,报价迅速:6分。 D 价格稍微偏高,报价缓慢:3分。 E 价格甚不合理或报价十分低效:0分。 (4)服务评鉴
抱怨处理评分 :由厂部对供应商之抱怨处理予以评分,评分如下: A 诚意改善:8分。
B 尚能诚意改善:5分。 C 改善诚意不足:2分。 D 置之不理:0分。
退货交换行动评分:由供销部对不良退货交换行动评分: A. 按期更换 :7分。 B. 偶尔拖延:5分。 C. 经常拖延:2分。 D. 置之不理:0分。 (5)其他评鉴 由生产部汇总资材、生管、财务或其他单位对供应商之评价, 予以评分,满分5分。 第七条 评鉴办法 (1) 供应商之评鉴每月进行一次。 (2) 将各项得分汇入《供应商评鉴表》,并合计总得分。 (3) 每半年平均一次厂商得分,计算方式为: 半年平均得分=每月得分总和 / 评鉴月数 第八条 评鉴分等 供应商评鉴等级划分如下: (1) 平均得分90.1~100分者为A等。 (2) 平均得分80.1~90分者为B等。 (3) 平均得分70.1~80分者为C等。 (4) 平均得分60.1~70分者为D等。 (5) 平均得分60分以下者为E等。 第九条 评鉴处理
(1) A等厂商为优秀厂商,予以付款、订单、检验之优惠奖励。 (2) B等厂商为良好厂商,由供销部提请厂商改善不足。
(3) C等厂商为合格厂商,由品管、采购等部门予以必要之辅导。 (4) D等厂商为辅导厂商,由品管、采购等部门予以辅导,三个月内未能
达到C等以上予以淘汰。
(5) E等厂商为不合格厂商,予以淘汰。
被淘汰厂商如欲再向本公供货,需再经过供应商调查评估。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持续改进,保障健康安全”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工厂全体员工(包括新员工、合同工、临时工); 2.2外来人员(外单位来企业业务联系、施工、培训、学习等); 2.3转岗、顶岗、脱岗人员。 3职责: 3.1厂部负责组织新员工、临时工入厂一级安全教育;识别、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3.2各车间负责对新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协助厂部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5各生产班组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上级部门实施各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6财务部负责保障教育资金的落实。 4内容: 4.1入企业教育 由厂部组织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关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部门/车间。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4.1.2二级安全教育
由各部门/车间第一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相关事故教训、安全
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4.1.3三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施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相关事故案例、安全设施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等,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4.2特种作业教育 4.2.1由厂部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2.2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4.3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安全培训,经所在地设区的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变更培训 各部门\\车间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4.5事故教育 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厂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6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教育
各车间在大修或关键、重点部位检修前,要组织并实施相关人员的专门安全教育。厂部进行监督检查。
4.7转岗、顶岗、脱岗人员教育培训
员工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者,必须由厂、班组进行相关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8外来人员培训
4.8.1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厂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特点、相关制度、相关规定、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发放入厂证。
4.8.2外来参观、学习、业务联系人员,须由厂部进行相关安全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培训教育。
4.9日常安全活动
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一、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对照GBZ188-2007标准,同时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做如下标准: (一)主要负责人的从业标准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没有因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标准
分管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中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三)作业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标准 作业岗位,是指涉及化学品生产、使用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人员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或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非化工工艺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由有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72学时的<化工知识及基础>相关课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4、接受由厂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继续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车间负责人应有10以上生产岗位从业经历,班组长应有5年以上的生产岗位从业经历。
(四)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标准
1、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厂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在厂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标准: 2、属于本厂在册职工。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按规定接受由厂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掌握应急技能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新增设备管理 第一条 本厂部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机修部备案。 第二条 经机修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检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协助机修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机修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机修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机修部门要与生产管理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部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机修考核合格,上岗操作。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新诗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机修部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报废之前,机修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机修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拆除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供应部输,新设备到们后,旧设备报废、拆除。 第十四条 报废、拆除旧设备由生产管理部、机修部、安环部分工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机修部、生产管理部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序、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机修部、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部。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机修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生产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机修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部、机修部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管理人员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审核计划,呈报厂长后,批准执行生产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机修部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电/水/气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电/水/气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管理人员,生产部与厂长和各部门沟通后,签注意见,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五、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厂部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生产部。 第二十九条 机修部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维修工做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十条 机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维修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机修部在记录簿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自责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厂部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本厂部所有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检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 工作,编制修订有关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检测设备的申报需求计划、维 护、保存和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4.1.1 由生产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副厂长审批。 4.1.2 供销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3 供销部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1 生产部将本厂部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总台帐及部门分台帐。 4.2.2 生产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部将授权 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
4.2.4 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2.5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4.2.6 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生产部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
使用。
4.2.7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4.2.8 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4.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4.3.1 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供销部负责退回厂家。 4.3.2 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生产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生产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 ,报副厂长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生产部统一回收处理。 4.3.3 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对监测设备进行鉴别记录。 4.4 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 使用单位应向生产部申请封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4.5 维修每月一次负责对厂部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 4.6 副厂长负责审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计划及报废申请。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前言
1.1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制定本制度的依据
1.3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2.岗位责任制度
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3.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3.1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3.3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内容: 3.4借用、调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要有记录,并做到及时归还,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4.1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为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2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固定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向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移动式(或流动式)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4.3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4使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4.5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5.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制度 5.1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的定义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申报所属特种设备检验事项的职能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人。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划分 序号 设备名称 特殊情况 无 定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 外部检验 1次/年 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 1次/年 —— 1次/水压试验前 1次/6年 1次/3年 1次/2年 1次/2年 每二次内外部检验不能进行内部检验 1次/年 1 锅炉 小型热水锅炉或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小型蒸汽锅炉 安全状况等级为1-2压力容器 (固定式) 级 安全状况登记为3级 至少1次/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 3 4 5 6 电梯 起重机械 无 无 冶金用 1次/年 1次/2年 1次/年 1次/年 1次/年 在线检验 1次/年 1次/水压试验前 1次/2年 1次/6年 2 1次/3年 期间内至由检验单少进行一位拟定 次 厂内机动车辆 无 大型游乐设施 无 1-2级至少1次经全面检验的/6年;3级至少管道一般应进1次/3年 行压力试验 7 压力管道 无 6.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易损件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修保养计划。
6.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6.3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维修保养人员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应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6.4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当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时,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6.5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规程、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验、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 6.6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三润滑、调整和检查。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7.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六)、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做出记录。
7.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予以注销。 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编制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年度检查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8.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8.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检查是否存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以起到鼓励和警示作用。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9.1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3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9.4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5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厂部生产安全、稳定、加强厂部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正常有序的进行。 2.范围: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为:危化专用仓库和液氨贮罐。 3.职责
3.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3 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3.4本制度由安环部门监督执行。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1.1安环部负责制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a) 厂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b)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c)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d) 督促隐患整改; e) 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f)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1.2联系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4.2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2.1安环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联系人人,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4.2.2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巡检。
4.2.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 管理,要求如下:(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
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消防通道畅通; (5)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6)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2.4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 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环部,由安环部进行考核。 4.3 各单位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3.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 人。 4.3.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 施。 4.4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4.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4.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4.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4.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4.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4.4.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4.4.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厂领导批准方可。
4.4.9外来单位人员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必须进行登记。
4.5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环部组织生产单位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 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 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单位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进行修订。
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对作业人员的伤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本厂部所有生产设备设施设施检维修管理。 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1、检维修前的准备 1)设备应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制订生产设施检维修计划。 2)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作业证》。 3)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落实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 4)在进行检维修之前,应对检维修活动进行风险分析,评价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控制风险,确保检维修工作的顺利完成。 5)设备设施检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等,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 检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1)检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2)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检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2、检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3)转动设备检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维修设备上的
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警示标志。
4)对检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对检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7)应将检维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8)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9)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3、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检维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厂《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3)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维修时,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5)对《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维修人员检查检维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因检维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3)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设备检维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对检维修的设备进行单机
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5、《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1)《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环部负责管理。
2)检维修前,设备所在部门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3)检维修时,设备检维修部门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设备所在部门、维修部门应对《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5)安环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6)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办理《设备检维修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安环部一份。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杜绝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厂区范围内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厂长负责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审核。
2、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拆除和报废过程中的作业证审批,安全监督。 3、机修部负责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现场管理工作。
4、拆除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拆除工作,对本职工作负责。 四、管理要求
1、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由厂长进行审批。
2、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
3、在拆除生产设施前,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评价要认真、仔细、到位。
4、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或方案,安全环保部门审核,厂长批准后执行。并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拆除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按计划或方案进行。 6、拆除过程中注意事项: 1) 在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作业。 2) 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3) 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 4)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5) 作业现场必须有拆除单位安全监护人员。 6) 报废a.有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b.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条 职责:(1)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人在动火
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 禁火区的划分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 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厂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 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 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 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3)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 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 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5)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 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6)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 10 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 5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7)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8)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9)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10)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11)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12)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13)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 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14)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 如有特殊情况, 需离开岗位时, 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安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安环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 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三、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四、 厂区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进一步吊装作业规范和管理,降低吊装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合本企业所有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物体时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吨的物体,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施工主管人员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规章制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绳索、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8、《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门负责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本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本厂安环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安环部提出申请。
(二)安环部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三)厂安全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厂领导审批,厂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四)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 (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九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设施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厂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四)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 ;氧含量19.5~23.5℅ 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六)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机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十)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十四)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六、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属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生产厂区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安全、生产、设备、电力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 第六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九条 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厂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本厂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厂主管领导。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二条 在道路、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在施工。 第十四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在施工。 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六条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七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七、 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生产区域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三条 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厂断路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厂断路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3.2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配合作业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实施断路作业。 3.3 生产技术岗位负责确认断路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会签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四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作业组织 4.1.1 凡在厂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办理好《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4.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作业单位应在断路路口设立相应的标志和设施,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1.3 作业人员接到《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4.1.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4.2作业交通警示
4.2.1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
4.2.2 作业单位应负责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
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红色防爆灯。
4.2.5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离地面1.5米,不低于1米。 4.2.6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米外清晰可见的连续、旋转或闪烁的红光。 4.3应急救援 4.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器材。 4.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4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五条 《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断路申请单位办理好《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交作业单位执行。 5.2 办理好的《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设备动力部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作业单位现场携带备查,《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期一年 八、 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作业前工艺负责人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带领操作、监护等人员察看现场,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条 制作的盲板应符合要求,盲板的厚度不得小于管壁的厚度,应能承受和管壁相同的压力,盲板的材质符合要求介质如易燃易爆时盲板不得用破裂时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第三条 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
(1)介质为易燃易爆的物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动火必要时应停止其它工作。
(2)作业前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应离开现场。
(3)室内进行抽堵盲板时必须打开门窗或用符合安全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
(4)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如果是易燃易爆介质时,采用灯照明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5)如抽堵盲板在高空中进行应执行高空作业有关规定,事前搭好脚手架,并经专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登高抽堵。
第四条抽堵盲板前应将管道和设备内的压力泄掉,排尽残余物料,氨气等刺激性物质压力不得超过50毫米水柱。 第五条 抽堵装可燃介质的容器和管道的盲板时应使用铜质或其它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六条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与介质相适应的有关防毒面具,操作时应站在上风方向,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第七条抽堵盲板时应派专人监护,必要时可通知厂生产部派人监护。 第八条 抽堵盲板作业成绩应有专人负责做好登记核查工作,防止漏堵、漏抽,大中修作业应有盲板图,上盲板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动车加强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
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安环部和生产部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厂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车队的供给;安全生产副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门配合帮助。 4.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安环部、生产部、厂部同其它各部门、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厂长,经厂长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环部汇总各部门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作业监督
5.1安环部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安环部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
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部门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职业危害监测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生产、职能部门及员工。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第三条 职责 1、安环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生产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厂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四条 一般规定 1、安环部、各生产班组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第五条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
本厂安全监督部,由本厂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本厂安保员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本单位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制度: 一、 各部长在厂长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二、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规定 三、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范的意识。 四、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班组、工段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按期解决。 六、 依法组织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七、 依法组织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八、 组织开展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九、 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
单位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十、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职责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 上岗作业。 4.工作程序 4.1 生产与使用 4.1.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 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4.1.2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 门批准。
4.1.3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 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 处理事故。
4.1.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 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 测。
4.1.5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 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4.1.6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4.1.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 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1.8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4.2 储存与保管 4.2.1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 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部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 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4.2.2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 3 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 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 4.2.3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 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4.2.4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 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4.2.5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 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4.3 装卸与运输
4.3.1 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 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3.2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 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 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3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 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3.4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3.5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1990)的规定。 4.3.6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3.7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3.8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3.9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 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 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4.1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本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本厂主管领导的同意。 4.4.2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4.4.3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 ,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 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4.4.4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 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4.4.5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4.4.6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职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在本厂管辖范围区域内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保费制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和使用职责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安环部和供销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按照“五双制度”执行,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本帐、双把锁。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由供销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 供销部门应指派责任心强、熟悉剧毒化学品的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购买,许可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使用单位应将计划内所需的原料的名称、数量、规格上报供销部门,按照计划采购。 (三) 采购物资进厂后由仓库人员报化验室分析,合格后方能进库。 第七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由车队负责,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员和运输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并且取得相关的资质。
(二) 运输部门和搬运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
标签、标志不明显得剧毒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运。 (三) 剧毒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
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抛掷以及倾斜。对装卸一运输人员应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并且安装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洗干净后,才能继
续装运其他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五) 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剧毒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排气管应佩戴阻火器。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存放,不得露天存放,剧毒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剧毒化学品应储存在指定位置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
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二) 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带入。 (三) 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的高度要符合有关规定、要留
出通道及通风口。 (四) 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责任心强,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特性。 (五) 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放。 (六) 剧毒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安环部要加强检查、严格
执行。
(七) 根据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牌,并
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器材。
(八) 库房人员工作结束以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有防护用品,操作
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操作人员进行使用剧毒化学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并不得在用剧毒品的场所饮食。 (二) 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三)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内进行移液作业。
(四) 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子拧紧密封,防止挥
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的通风处,若无法处理请及时与安环部协同解决。 (五) 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威胁,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六) 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 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反应的原料严禁前后混装,剧毒化学品一旦撒落与地面应立即处理回收。 (八)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部门负责处理,要严
格执行环保规定。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第十条:含带氰化物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等必须严加管理,立即移送破氰车间进行破氰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剧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加管理,立即进入消毒业内彻底消毒,并且专人负责处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
险化学品。
2、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3、供销部是本厂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向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宣传本厂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审查承运单位、运输人员及车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车辆的安全设施的检查;督促承运单位做好车辆维护、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器材及消防设施的完好运行与管理情况。 4、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需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知识,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6、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 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的相关规定。 7、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8、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 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危险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防止包装物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 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清洗面部,手部。 10、拉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厂区行驶时,必需按规定路线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本厂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区预防职业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凡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不适应,及时调离本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记录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六、安环部组织配合本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职责 4.1安环部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分级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安环部根据上级监测机关检测结果的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本厂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本厂安环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各生产班组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班组的作业场所监测点并报本厂安环部。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环部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环部。 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2.1监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
5.8具体监测项目由本厂安环处根据本厂实际情况请相关人员检测确定,请其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9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安环企管处须按规定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另行考虑监测时间。
5.10监测报告、台账与评价报告
5.11.1登记作业场所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环部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11.2安环部应根据监测结果汇总后报送本厂各相关部门及本厂领导。 5.12各相关部门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职业健康档案。标识牌内容:
a.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b.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13以上记录由安环部保存,保存期为三年,记录格式由安环处设定。
应急预案评审修订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时效 应急预案评审修订时效为3年。针对预案每季度月初进行初步修订评审,每年年底对预案本年度的实施情况做年度总评,并对下一年做初步年度修订计划。 二、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
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三、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二)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三)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四)批准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三)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四)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六)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七)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企业内发生的所有事故 3.术语
3.1 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2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
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 漏、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3 质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事故。
3.4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生产装置、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5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 ,并造成人员伤亡和 财产烧毁的事故; 3.6 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3.7 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 1000元)和未造成人 员伤亡的事故。 3.8 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 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9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 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3.10“三废” 、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3.11 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 中毒的事故。
3.12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 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3.13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14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
值。 4.职责
4.1企业厂部、安环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管理工作。 4.2 安环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工作程序
5.1 事故的伤害程度的等级划分:
5.1.1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5.1.1.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5.1.1.2 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
5.1.1.3 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 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 5.1.2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伤害程度、经济损失及情节轻重,可将各类事故分为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5.1.2.1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 a. 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b.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c.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 d.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 10 吨以下(含 10 吨) a. 一次死亡 1 至 2 人; b. 一次重伤 3 至 10 人(含 10 人) ; c. 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 11 人) ; d.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 e.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 10 至 50 吨(含 50 吨)。
5.1.2.3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
a.
b.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 c.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 50 吨以上。
5.1.3 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经济损失程度分级和损失计算方法,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 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 执行。
5.1.4 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分别按照系统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执行。
5.1.5 交通、火灾、污染等其它事故按各系统有关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办理。 5.2 事故管理的分工
5.2.1 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的分管副厂长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2.2 除另有规定外,本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环部负责。 5.2.3 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2.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厂部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5.3 事故报告程序 5.3.1 事故最先发现者, 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 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3.2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 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3.3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 监察处。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3.4 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 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5.3.5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
按时上报,不得无误 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 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5.3.6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 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5.3.7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室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 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 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 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5.3.8 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 单位的责任事故。 5.4 事故抢险和救护 5.4.1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4.2 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5.4.3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 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5.5 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5.5.1 安全管理实行厂长全面负责和副厂长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安环部对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5.5.2 由于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
5.5.3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属各部门分管业务内事务,由各部门负责。
5.5.4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
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5.5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被车间安排从事作业的,发生事故,应由车间主任负主要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同时所在单位主管、基层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应负一定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5.5.6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同时追究实际操作者的责任。 5.5.7 进厂新员工,必须指定师傅,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凡未指定师傅,该员工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所在单位主管负主要责任;凡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造成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5.5.8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5.9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 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5.6 事故统计、调查和处理 5.6.1 事故统计范围
5.6.1.1 员工范围:企业在册的合同工、合同制员工;企业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5.6.1.2 事故范围:
a员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 、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 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b员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
条件、 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c员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
d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 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e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f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造 成装置切断进料或被迫停工的生产事故,均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g 所有交通事故,不论损失、责任大小,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范围; h 所有爆炸事故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5.6.2 上报程序及时限 a 发生一般和一般以下事故,在 1 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报安全部门, 并在 12 小时之内以书面材料上报公司; b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要立即向厂部报告; c 拖报、瞒报事故一经发现,除按全部责任论处外,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罚。 5.6.3 事故管理范围: a 凡和生产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等,由安全部门织进行调 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 b 凡属设备方面、跑损、停水、停电的事故由设备科、电气动力科、生产科负 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并备案; 5.6.4 事故调查:
a 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 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b 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安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分管副厂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c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工伤 、 保险条例》和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d 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副厂长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 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e 死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f 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安全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 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g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 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h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由安环部处审 核报副厂长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厂长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 i 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j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k 安全部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 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 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l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m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受伤状况和经
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大小;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n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必须据实反映情况。 o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造成事故的,除按章处理当事人之外,同时追究所在部门、车间的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任务与要求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因素、 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 第二条:安全检查应贯彻专业检查、系统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班组、个人还要坚持自查,实现全员查隐患。 第三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第四条:安全检查须做到检查“零盲区”,治理“零搁置”。 第二章 检查频次与内容 第五条: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安全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六查”,即查违纪、查制度、 查设备、查文明生产、查隐患、查整改情况。厂部每月不少于4次,车间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1次。
第六条:专业检查分别由安全员、设备员、工艺员对所负责的系统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内容主要是对设备本体、工艺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等。
第七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组织进行,对防火、防 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季节检查。
第八条:开停车前安全检查:由生产副厂长组织进行,至少进行1次开停车确认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工段在开车前要对设备、工艺管线等进行逐项检查。
第十条:工段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每天至少进行1次,由工段兼职安全员组织,并记录台帐。
第十一条:班组操作工自我安全检查,按巡回检查牌所规定的频次进行,操作工在交接班前执行安全检查一次,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不定时安全检查。分厂在完成正常的安全检查外, 还要真对盲区、盲点、盲时开展不定时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到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厂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负责整改的监督落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车间、班组、个人检查出的隐患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厂,分厂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厂部)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车间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安环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对物资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 应急的防范措施,并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责任追究及其它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其它
第十七条 各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价格表进行处 罚,对反弹隐患加重处罚,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厂部的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厂部规定为准。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使安全标准化得到持续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仙居县化工药剂厂内部安全标准化的自评。 3.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依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工作流程 策划 计划 实施 纠正措施 验证 5.领导小组 5.1 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即厂级和车间级。 5.1.1 厂级自评小组 组 长: 张燕荣 副组长:张叶廷 成 员:王俊敏 陈忠勇 5.1.2 车间级自评小组:组 长:张爱善 副组长:吴明华 成 员:吴晓健 王海亮 6.职责分工
6.1 厂级自评小组职责
6.1.1 负责编制、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结合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进行)。
6.1.2 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在厂长、副厂长以及小组各成员批准后实施。 6.1.3 负责对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 6.2 车间级自评小组职责 6.2.1 配合厂级自评工作
6.2.2 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结合本单位年度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进行) ;
6.2.3 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报厂部自评小组; 6.2.4 负责对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厂部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 7.自评内容: 7.1 自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7.2 每年12月上旬,各部门将本部门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评,编制年度自评报告报厂级自评小组,自评报告可结合工作总结进行。 7.3 每年 12 月下旬,厂级自评小组根据各部门自评情况,在企业范围内组织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厂部批准后实施。检查和自评结果与厂部考核挂钩。 7.4 自评的依据主要有: 7.4.1 各种安全生产考核记录 7.4.2 安全标准化的各种培训及安全活动的实施情况 7.4.3 本年度各种检查情况 7.4.4 隐患整改情况 7.4.5 自评报告
7.4.6 现场自评自评人员根据计划进行自评,通过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现场查看、测试等方式来收集客观证据,并记录自评结果,对受评部门作出自评。自评员应按检查表的项目逐项检查,不轻易偏离检查表,经常对照来核正自评方向,收集证据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保证所抽取的样本具
有代表性,并认真做好记录。
8.自评后自评组应评审所有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开列不符合项,通知被审部门,以使不符合项得到确认。并有针对性的展开纠正预防措施活动。 9.纠正措施对需组织整改的问题,由评价小组以“问题整改表”或其他文件形式下达到责任部门,限期完成。评价小组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若受审部门未实施纠正措施,自评组人员应向总经理反映情况。 10.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由自评组长编写,对自评/考核情况进行概述。
11.自评计划、自评检查表、自评报告和不符合项报告等记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保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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