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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差旅费报销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医院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医院院长审批后,其费用可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医疗集团职能科室因公出差由集团分管董事签署意见。两家医院院长因公出差,须经董事长审签后方可报销;两家医院副处级领导出差,须经两家医院院长审签,并报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各级领导审批时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目的地。凡不符合上述审批程序的,财务科不予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

第二条 职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标准

1、正副处级人员可乘坐轮船二等舱、软卧、动车、高铁和飞机,随行人员可同等乘坐。

2、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出差按规定可乘坐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座、硬卧、动车和高铁,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经院长、分管董事批准或打折机票低于高铁票价(二等座),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3、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4、出差人员离开XX市交通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15元(含通讯等支出);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40元。在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需附招待事由、招待对象明细,经院长、分管董事审批后予以报销,对出差人员发生招待费的当

日伙食补助费予以扣除。自带车辆交通费、伙食费不予补助。

6、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因工作需要发生的退票手续费、小件寄存费凭据报销。

第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采取限额凭证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住宿标准 职 务 省内 正处级 副处级 其他人员

在差旅费报销时,出差人住宿发票金额低于住宿标准的,按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高于限额的部分自理。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经批准到外地学习、培训及参加短期学术活动经费的报销标准

1、凡参加短期学术活动人员,需持会议通知单,经所在医院科主任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前往参加。

2、参加省外学术活动人员,每人次最高报销金额2000元;参加省内学术活动人员,每人次最高报销金额1400元(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会务费、各种补助费等)。职工参加市内学术活动、

230 200 170 省外 360 300 260 省内 30 30 30 省外 40 40 40 (含通信费) 15 15 15 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 会议或短期培训班等,报销市内往返交通费一次,不予报销住宿费,如特殊情况确需住宿,须经院长同意后方可按省内住宿标准凭票报销。院级领导飞机票可单独报销,其他费用按上述标准执行。

3、职工外出进修学习,需持进修协议才能办理借款,金额不准超过进修费和住宿费合计数,最高限额一万元(含一万元)。进修结束后,须经组织人事科、医务科共同审签后,财务方可报销。

4、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短期培训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回来后凭培训通知和资格证书据实报销,住宿费用超标不报,结余不补。培训期间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五条 经批准到外地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的,省内按每天30元给予住宿补贴,省外按每天40元给予住宿补贴,超额部分自理。进修期间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发生的费用及未按规定的路线和天数、绕道多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市内交通补助费相应扣除)

第七条 单身职工和分居两地职工按规定一年一次探亲,在组织人事科领取探亲请假条,经医院负责人审批,报销往返途中交通费(参照出差标准),途中签证转车可报销1天住宿费。探亲期

间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二、其他行政费用(办公费、招待费、修理费、宣传费等)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机关、后勤等部门发生的费用的报销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并纳入医院成本核算,费用在叁仟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集团职能科室发生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须经分管董事审批(含一万元)后方可报销,壹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基建和设备费用由两家医院领导签字后,必须经董事长审签。

第二条 以上所有票据报销时需写明事由,并经三人以上签字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三、其他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一条 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科研奖励基金,全额返还用于奖励项目负责人;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科研经费和院配套资金,在经费总额内按规定开支范围,凭相关票据履行审签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 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回收款全额上缴财务,作为专项资金全额返还用于科室回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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