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27 条1~10kV 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邻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1kV 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 于150mm。 第6.0.28 条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35kV 时,不应小于600mm;1~10kV 时,不应小于200mm;1kV 以下时,不应小 于100mm。 铁塔地面组装技术要求: 一 现场布置要求: 1.施工前负责人应勘察现场地形,确定铁塔组立方案,根据不同的组立方案确定现场布置方案。 2.根据铁塔结构及组立现场布置图作好场地平整。清除影响组装和立塔的障碍物。 3.地锚坑的定位要求:拉线地锚坑的位置应与线路方向成45°角;地锚坑应尽量避开低洼积水地带; 4.地锚坑开挖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 地锚坑深度应根据土质和受力大小确定: 拉线、牵引地锚:坚土或普土埋深2.2 米,流沙土质2.4 米; ⑵ 地锚坑必须开挖马道。马道对地面夹角应与受力方向一致,一般不应大于40°。马道宽度不得太大,以100~ 300mm 为宜。 5.当地锚坑位于松软地质或泥沼地带时,必须采取以下加固措施:增加地锚坑深度;加大地锚规格或用双地锚; 在地锚的受力侧加角铁桩或挡板。 二 地面组装的一般规定: 1.铁塔地面组装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⑴ 送到桩位的塔料经过清点,应确认符合组装要求。 ⑵ 参加地面组装的施工人员均经组塔工序的技术交底并经考试合格。 ⑶ 参加地面组装的民工由现场施工负责人交待安全施工注意事项及现场操作基本知识。 ⑷ 根据现场地形,确定铁塔组立方法。 ⑸ 熟悉铁塔各段重量,按照允许起吊重量确定地面组装塔段高度(铁塔分段示意图和图纸重量明细表)。 ⑹ 根据现场地形及设备条件确定地面组装方法。 ⑺ 根据确立的铁塔组立方法及地面组装方法,选择配套合适的工器具。各类工器具使用前均应认真检查,不合 格者不得使用。 三 分解组塔的地面组装要求: 1.地面组装前,应进行构件布置。构件布置应遵循下述原则。 ⑴ 根据抱杆可能提升的高度、抱杆的允许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吊装构件的分段、分片及应带附铁(即辅助材) 的数量。 ⑵ 根据现场地形,塔段本身有无方向,以及地面组装与构件吊装是否同时进行等,确定构件的布置方位。 ⑶ 构件的分段,原则上按铁塔主材的分段进行组装,当抱杆提升高度及承载能力允许时,也可将两段主材组成 一片进行吊装,减少吊装次数。 2.组装构件的场地应尽量平整,或加物垫平,以免构件受力变形。 3.吊装的构件要尽可能组装于塔基周围,不可距塔基过远或过近。 4.组装断面宽大的构件时,为防止构件受弯变形,用钢管或圆木补强。
5.每段塔片两主材之间的各种辅助材应尽可能装齐,连接螺栓要拧紧。两塔片之间的各种辅助材尽可能连带在主 材上。附铁在两片之间的分配要均衡。附铁与主材连接螺栓不要拧得太紧,螺帽带平即可。附铁与主材应用麻绳绑 扎在一起。 6.塔片吊装前,应按设计图纸作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在地面进行处理,切忌留待高空作业处理。 7.组装中,脚钉安装位置、螺栓规格、螺栓穿向、垫圈安装位置及数量等均应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 8.地面组装时,单片高度不得大于15 米,如超过应增加吊点并针对受力点进行补强,防止主材弯距过大造成变形。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01-06 批准 1995-04-01 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 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 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 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 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
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 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 包。 6.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 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 的规定。 表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 2. 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 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 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3m 35kV 4m 63~110kV 5m 第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处周围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 严禁沾染油脂。 3.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 卧放时不宜超过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 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 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 瓶;超过5 瓶但不超过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 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防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
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 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 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容器必须密封。 2. 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 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 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门许可。 第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向所在地派出所或乡备案。 2. 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 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 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 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绝缘导线。 2. 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 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 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 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 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铭牌使用。 2.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 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 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 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 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 条 危险品
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 工程防火 第39 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 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 并设专人监护。 第42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 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 高处作业 第44 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 护人。 表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 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 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 条 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 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 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 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 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 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互相照应、密切配合。 第53 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 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 禁高处作业。 第55 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 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 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第六章 工地运输 第一节 机动车运输 第56 条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 条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 条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 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 条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 条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 人。 第61 条 装运超长、超高和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 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 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 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 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门的有关规定。 2. 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 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 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 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 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 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 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 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 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 条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 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 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 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 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第65 条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 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
66 条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 可靠。 第二节 非机动车运输 第67 条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第68 条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69 条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第70 条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第71 条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 条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第73 条 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 第三节 水上运输 第74 条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 第75 条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 第76 条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第77 条 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第78 条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79 条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 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 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 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 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 条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四节 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81 条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 条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 条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第84 条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85 条 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 3。 第86 条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第87 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88 条 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
禁有人。 第五节 机械装卸 第 条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 条 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 吊件吊起10cm 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 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 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 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 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 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 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 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第91 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 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 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 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第92 条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93 条 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不得起吊。 第94 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第95 条 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表4 的规定。 表4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第96 条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第97 条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第98 条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章 基础工程 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 第99 条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 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 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 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第100 条 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第101 条 坑底面积超过2m 2 时,可由2 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第102 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103 条 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第104 条 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第105 条 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
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 预留。 表5 各类土质的坡度 第106 条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第107 条 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第108 条 更换档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装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 第二节 爆破作业 第109 条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2.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 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 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运送雷管。 第110 条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第111 条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第112 条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第113 条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第114 条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孔深在0.4~0.6m 时为0.3m。 2. 孔深在0.6~2.0m 时为孔深的1/2 以上。 3. 孔深在2.0m 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第115 条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 条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第117 条 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 条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第119 条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第120 条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坑深超过1.5m 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 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 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第121 条 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 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 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第122 条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 人操作。 第123 条 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第124 条 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125 条 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 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 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 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26 条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索边缘不得小于0.5m。 第127 条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履盖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 条 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 使用电雷管引爆。 3. 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 4. 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 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第129 条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混凝土基础 第130 条 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第131 条 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 第132 条 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 第133 条 模板的支承应使用槽钢或方木。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做承力支柱时,不应多块叠迭。 第134 条 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 第135 条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第136 条 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 第137 条 人工浇筑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块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 2. 坑口边缘0.8m 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3. 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 第138 条 机电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第139 条 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 第140 条 搅拌机在运输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第141 条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撒把。 第142 条 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 第143 条 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 第四节 桩式基础 第144 条 桩式
基础的施工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地基应满足桩机的荷重。 第145 条 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 第146 条 钻机和打桩机运输时不得进行检修。 第147 条 打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 2. 起吊速度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 3. 吊装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 4. 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 停止作业或转移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第148 条 灌柱桩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潜水钻孔的电钻应使用封闭式防水电机,接入电机的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2. 不得超负荷进钻。 3. 由专人收放电缆线和进浆胶管。 4. 接钻杆时,应先停止电钻转动,后提升钻杆。 5. 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没有护筒或其它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工作。 第149 条 人力钻孔预埋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力钻孔和机动绞磨提土操作应设专人指挥,并密切配合。 2. 提升钻杆时,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安全措施。 3. 移动钻架和抱杆时,设专人指挥;抱杆临时拉线由专人控制。 4. 操作时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滑。 第五节 锚杆基础 第150 条 钻机和空压机操作人员与作业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联络应清晰畅通。 第151 条 钻孔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进出风管不得有扭劲,连续必须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应紧固可靠。 第152 条 钻机工作中如发生冲击声或机械运转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第153 条 拆装钻杆时,操作人员站立的位置应避开风马达回转机和滑轮箱。 第154 条 风管控制阀操作架应加装挡风护板,并应设置在上风向。 第155 条 吹气清洗风管时,风管端口严禁对人。 第六节 预制基础 第156 条 用人力在坑内安装预制构件,应用滑杠和绳索溜放,不得直接将其翻入坑内。 第157 条 吊装预制构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器具和预埋吊环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2. 抱杆根部视土质情况与坑口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防止抱杆倾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 3. 吊件设控制绳;吊件临近坑口时,坑内不得有人。 4. 作业人员不得随吊件上下。 5. 坑内预制构件吊起找正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吊件侧面。 第八章 杆塔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58 条 组立杆塔应设安全监护人。 第159 条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160 条 组立铁塔时,应及时拧紧塔腿地脚螺栓,其垫片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161 条 组立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严禁有人。 第162 条 作业现场除必要的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离开杆塔高度的1.2 倍距离以外。 第163 条 在受力钢丝
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 第1 条 使用卧式地锚时,地锚套引出方向应开挖马道,马道与受力方向应一致。 第165 条 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 第166 条 组立的杆塔不得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安全措施。 第167 条 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的 做法。 第168 条 调整杆塔倾斜或弯曲时,应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拉线;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临时拉线。 第169 条 拆除受力构件必须事先采取补强措施。 第二节 排杆 第170 条 排杆处地形不平或土质松软,应先平整或支垫坚实,必要时应用绳索锚固。 第171 条 杆段应支垫两点,支垫处两侧应用木楔掩牢。 第172 条 滚动杆段时应统一行动,滚动前方不得有人;杆段顺向移动时,应随时将支垫处用木楔掩牢。 第173 条 用棍、杠撬拨杆段时,应防止滑脱伤人;不得用铁撬棍插入预埋孔转动杆身。 第三节 焊接 第174 条 焊接人员作业时应着专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75 条 作业点周围5m 内的易燃易爆物应清除干净。 第176 条 对两端封闭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先在其一端凿排气孔,然后施焊。 第177 条 高处焊接作业除应遵守本规程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焊接人员不得携带电焊软橡胶电缆或气焊软管登高。 2. 软橡胶电缆或软管应在无电源或无气源情况下用绳索吊送。 3. 作业时地面应有人临护和配合。 第178 条 电焊机的接地必须可靠,其露裸的导电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电焊机露天放置应选择干燥场所,并加防雨罩。 第179 条 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二次侧出线端接触点连接螺栓应拧紧。 第180 条 电杆把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焊钳应能夹紧焊条,钳柄应具有绝缘、隔热功能。 第181 条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182 条 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检查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183 条 气瓶严禁烈日曝晒;乙炔气瓶应有固定措施,严禁卧放使用。 第184 条 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严禁换用或替用。 第185 条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解冻。 第186 条 乙炔管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第187 条 焊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一般应大于5m;气瓶距明火不得小于10m。 第188 条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2MPa(2kgf/cm 2 )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6 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6 乙
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第1 条 氧气软管为黑色、乙炔软管为红色;氧气软管与乙炔软管严禁混用;软管连接处应用专用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 第190 条 软管不得横跨交通要道或将重物压在其上。 第191 条 软管产生鼓包、裂纹、漏气等现象应切除或更换,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方法处理。 第192 条 软管内有积水应排出后使用;严禁用氧气吹通乙炔软管。 第193 条 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闭供气阀门,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软管;不得使用弯折软 管的方法 第194 条 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人;熄火时顺序相反。发生回火或爆鸣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 第四节 地面组装 第195 条 组装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 第196 条 在成堆的角钢中选料应由上往下搬动,不得强行抽拉。 第197 条 组装断面宽大的塔身时,在竖立的构件未连接牢固前,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第198 条 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第199 条 传递小型工具或材料不得抛掷。 第200 条 分片组装铁塔时,带铁应能自由活动,螺帽应出扣;自由端朝上时,应绑扎牢固。 第五节 杆塔分解组立 第201 条 吊装方案和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工器具不得超载使用。 第202 条 钢丝绳与铁件绑扎应衬垫软物。 第203 条 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 第204 条 抱杆提升前,应将提升腰滑车处及其以下塔身的辅材装齐,并拧紧螺栓。 第205 条 铁件及工具严禁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 第206 条 临时拉线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钢丝绳;单杆(塔)不少于4 根,双杆(塔)不少于6 根。 2. 绑扎工作由技工担任。 3. 一根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 4. 未绑扎固定前不得登高。 第207 条 钢筋混凝土门型双杆采用单杆起立时,临时拉线的布置不得妨碍另一根杆的起吊,亦不得妨碍高处组装横担。 第208 条 用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抱杆必须有统一指挥,四侧临时拉线应均匀放出并由技工操作。 2. 抱杆垂直下方不得有人;塔上人员应站在塔身内侧的安全位置上。 3. 抱杆根部与塔身绑扎牢固,抱杆倾斜角不宜超过15°。 4. 起吊和就位过程中,吊件外侧应设控制绳。 第209 条 用悬浮内(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提升抱杆应设置两道腰环;采用单腰环时,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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