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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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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

一、概述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的内容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实施

一、概 述

1、隐患排查的目的 2、隐患排查工作基本要求 3、隐患排查有关指导性文件 4、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5、隐患排查对象和内容

6、判断隐患的依据及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隐患排查的目的

(1)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2)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 (3)是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5)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职工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2、隐患排查工作基本要求

(1)与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相结合,与危险源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2)与安全标准化相结合,力争从源头上控制隐患。

(3)与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相结合,改善矿山安全生产

环境。

(4)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设备、设旅安全装备水平。 (5)企业通过努力仍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3、隐患排查有关指导性文件

(1)《关于立即在国有重点企血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92号);

(2)《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3)《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4)《关于在企北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

(5)《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会办公室);

(6)《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7)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

(8)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7] 214号)

4、排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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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安监部门委托专家组进行复查、抽查并针对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隐患排查的对象和内容

1)主体生产设备、设施 (1)物的危险状况

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状况; ②设备、设施、工艺危险状况; ③作业环境缺陷; ④危险暴露时间。

(2)危险模式(潜在危险因素及触发条件,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别及后果) (3)其他内容(危险源名称、所在车间、危险严重度、管理级别等) (4)辅助系统(辅助子系统功能、危险部位、潜在危险因素及触发条件、故障后果及影响、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改进措施)

3)周边环境

(1)选址及工业布局的危险性 (2)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 (3)安全管理软环境的问题 4)综合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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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状况及其赋值

代码 赋值 危险状况自动检测、调整、报警并连锁控制 A A 1 操作室遥控作业 F BF 2 设 危险状况自动监测、报警 B 单人现场作业 G BG 3 备 、 设 多人现场作业H 施本 单人现场作业 G 质危险状况靠作业者观察仪表发现C 安 多人现场作业 H 全 化 水 单人现场作业 G 平 危险状况凭简易措施检查发现D 多人现场作业 H 危险状况完全靠作业者凭经验判断处理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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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 4 CG 5 CH 6

DG 7 DH 8 E 9

设备、设施、工艺危险因素

指设备、设施、工艺先天或后天形成的对安全有突出影响的重大问题,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设备、设施有缺陷。指设备、设施结构、强度、刚度或几何稳定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人机不匹配,有导致人员坠落、滑跌等的危险,以及在操作上的可靠性、灵敏性及对作业要求的满足程度方面存在问题。

(2)工具、附件不符合要求。指未按生产及检修的要求配备必要种类、数量的工具、附件或布局不合理,或使用效果达不到扣应安全要表。

(3)防护装置不合要求。指转动部位的安全罩、电气接地、接零、防雷及防爆、泄爆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4)工艺上存在危险性。指使用或产生辐射、有毒、有害、窒息、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危险能量。

(5)故障频繁。

(6)消防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7)其他。

作业环境缺陷

指生产作业环境对作业安全有影响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温度、湿度、噪声不合要求; (2)照明、能见度、视线不合要求;

(3)作业场地狭小或存在坠落、滑跌、碰撞等危险性;

(4)安全通道(含人行道、车行道、天车吊物通道及消防通道) 不合要求; (5)空气质量不良(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超标);

(6)自然条件存在危险性(如地震、地基沉陷、地质不良等); (7)其他。

6、判断隐患的依据及实施注意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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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的安全搮作规程; (2)本单位及兄弟单位有关事故案例; (3)事故统计分析及故障树分析的结论; (4)有关文献资料的相关论述;

(5)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危险预测的结果。 注意事项:

(1)考虑正常状况和异常状况下的安全要求; (2)寻找与先进控制技术所寻在的差距; (3)关键设备或部位应强调必要的冗余; (4)关注安全设施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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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的内容

1、爆破作业 2、露天开采 3、地下开采 4、尾矿库

1、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 (2)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①爆破作业有爆破设计和作业规程;

②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3)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①制定爆炸物品存储制度,取得《爆炸物品存请许可证》;

②制定爆炸物品购买制度,取得《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向指定的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供应点购买;

③爆炸物品的运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④有完善的爆炸物品存储、使用、管理台帐及专管人员。

2、露天开采

(1)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

(2)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3)深凹露天采场是否配备专用防洪设施;

(4)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开采

1°安全出口

(1)地下矿山有两个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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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3)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 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4)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 2°矿山通风

(1)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1)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①检查风质结果; ②检查风量结果; ③检查风速结果。 3°采空区

(1)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 ①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②根据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制定统一的采空区处理方案; ③建立采空区管理制度,并有相关执行记录。

(2)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①建立围栏; ②设立标识; ③正规的巡视制度。 4°顶板管理

地下矿山顶板管规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①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

②采场内应有齐全完备的敲帮问顶工具及监控设施,有险石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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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不稳定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有支护措施。

5°防排水 (1)一般规定

①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②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排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排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2)图纸

①矿井地形地质;

②矿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田; ③排水管路系统图。 (3)地表水文资料

①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 疏水能力; ②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积水区;

③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 ④当地日最大降雨量; ⑤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⑥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4)井下水文资料

①矿区范围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巷中的积水区; ②矿区范围内的含水层; ③矿区范围内的岩溶带; ④矿区范围内的地质构造; ⑤查明矿坑水的来源; ⑥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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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摸清矿井水与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

(5)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lm以上)。 (6)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的措施 ①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

②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③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④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置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⑤有用的钻孔必须加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⑥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7)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 (8)雨季防洪

①防讯措施及检查情况; ②防排水措施及检查情况; ③防雷电措施及检查情况。 (9)防水矿(岩)柱

①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釆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

②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

(10)防水门设置

①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里防水门;

③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内应设置防水门。

(11)探水和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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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 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符合设计规定;

②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 ③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

④对老采空区、破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枝淹井巷的排水和放水作业时,应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12)水泵

①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②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③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13)排水管

①工作排水管配备; ②备用排水管配备。 (14)水仓

①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②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 ~8h的正常涌水量。 (15)水泵房

①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防水门;

②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有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③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 (潜没式泵房除外)。 6°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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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的实施

1、爆破危害 2、露天开采边坡危害 3、地下矿山通风 4、采空区处理 5、防排水

6、越层、越界,乱采、滥控 1、井下防火 8、采掘作业对地表及地下构筑物的影响

1、爆破危害

(1)包括爆破飞石、冲击波,炮烟中毒以及早爆和盲炮等危害。 (2)爆破飞石和冲击波与爆破设计(炮孔设计、起爆设计、装药设计等)、爆破施工、爆破现场管理等有关。

(3)炮烟中毒与作业现场通风方式、通风时间、现场个体防护和监测、抢救等有关。

(4)早爆和盲绝与爆破器材质量有关,也跟操作方法有关。

2、露天开采边坡危害

1°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

(1)岩性,是决定岩体强度和边坡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2)结构面,是影响边坡稳定的决定性因素。 (3)水文地质条件,是导致滑坡的重要因素之一。

(4)边坡设计的结构参数,决定边坡稳定性的主要人为因素。 (5)爆破震动,是导致边坡失稳的重要诱发因素之一。 (6)边坡清理,是导致边坡失稳的又一诱发因素。 2°边坡管理的安全要求

①按照关规定确定安全的开采结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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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临近边坡实施控制爆破;

③加强坡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浮石、危石和伞檐体等隐患;

④进入现场应戴安全帽,在距地面超过2米或坡度大于 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并保证可靠;

⑤危险区域设醒目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合业,严禁人员在坡底休息和停留;

⑥人工装车作业时,应有人监护,严禁在同一坡面进行双层或多层同时作业;

⑦注意本工作面与相邻工作面之间的相互影响; ⑧采取必要的截洪、排水措施,尽量避免雨水冲刷边坡; ⑨岩体不稳固地段,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棗注浆和打锚杆; ⑩对于危险边坡加强监测、监控。

3、地下矿山通风

(1)一般应有机械通风系统,构成系统贯穿风流;

(2)保证作业工作面通风效果(风质棗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工作面温度及风速)符合安全要求。

(3)独头工作面及有关硐室应有符合要求的局部通风。 (4)机械通风系统应具备有效的反风功能。

4、采空区处理

(1)根据地质条件及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采处理技术方案(充填、崩落、留保安矿柱等);

(2)采空区及时密闭或采取防止人员进入之措施(避免冒顶或中毒、窒息等);

(3)必要的监测监控措施,避免冲击地压发生。

5、防排水

除前面已提到的内容外,还必须强调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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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严重(含与地表水联系紧密)的矿山,水 仓应有水位自动检测、报警的措施,最好与水泵开启连锁。

(2)水泵电机必须双回路供电。

(3)地上或地下已探明的容水构造或容水构筑物应在采动影响范围外20m以上。

6、超层越界、乱采滥挖

(1)超出地质矿产部门批准的界限开采; (2)在其他矿山预留的保安矿柱范围内开采; (3)采富弃贫;

(4)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采掘方式、顺序及防排水要求进行开采; (5)不按各有关矿山所约定的时间、信号进行爆破作业; (6)其他可能对相邻矿山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采掘行为。

7、井下防火

井下可能发生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是没有外来引火源情况下,由于矿石氧化自燃引起的火灾。

1°内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1)自燃发火矿床在开采之前,必须进行发火机理、 危险程度的研究和评价,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回采工艺。

(2)开采自燃发火矿床的矿山,必须建立防灭火机构和制度,配备监测和防灭火仪表和设备。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开采时,必须制定以下防灭火措施:

1)设立地面和井下预防性灌浆设施,如灌浆材料的采集(储存)与加工厂,以及设置泵站并铺设主要管道、钻进注浆孔等;

2)组建专职的矿山救护队,做好火灾发生的安全救护工作,平时进行防火检查和救护训练等;

3)按制定的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配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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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数量的自救器材供井下工人使用。

4)对可能发生自燃的区段实行封闭或局部充填,对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通达采空区的巷道口处建立防火墙.

5)井下防火墙按其作用和要求,可采用临时的和永久的两种,需要观测的密闭墙,应设置观测孔。

6)需要检查和观测的密闭区,必须定期观测气温和空气成分,以掌握防火墙内的情况,如密闭区内有自热象征时,应向密闭墙内注入泥浆。

7)对矿床自燃征兆较明显的地段,应采取预防性灌浆措施。在灌浆前作周密的设计。

8)采用黄泥灌浆时,必须首先建造防火墙密闭采空区,在距防火墙内侧5-15m的位置建造过滤墙,以利滤水。

9)必要时可采用阻化剂灭火,一般采用石灰,也可采用氯化钙、水玻璃等。 10)自然发热区、火区要加强监控,经常测定温度、水质、空气成分的变化,记录并分析情况,及时采取对策。

2°矿山一般防火措施

(1)矿山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必须按国家发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2)采掘设备,应配备电气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用明火照明。

禁止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使用过的油纱等易燃材料,应妥善管理。

(3)矿石自燃而将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必须事先查明火灾蔓延情况、开采的安全深度、剩余的矿量与矿体的厚度等,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

(4)对建筑物、木材场、材料场、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油类仓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 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5)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应建立消防隔离设施,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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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以及主扇风机房、风用及暖风风道、电机室、变压器室等都需用阻燃材料建筑。

(7)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同时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8)竖、斜井木井架、井口房和井下重点防火区,应设置消防水龙头,井下防火要结合井下作业供水管道,安设消防水支管和接头。

(9)井筒内进行维修焊接时,必须有专人监护防火工作,焊接完毕后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必须有接受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用水淋湿和及时灭火星。

(10)木材场、有自燃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风频方向上风侧80m以外。

(11)各主要井口附近,禁止明火作业,不允许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所有地点,禁止用明火、电炉和灯泡烤衣物或取暖,以及用明火处理废旧物品。

(12)井下电机车室、贮油库、变压器室、扇风机房和炸药库等要害岗位,禁止闲人进入。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室内设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无故移动和损坏,并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13)井下各车间、工区使用的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于固定的用室内,装油的铁桶须有严密的铁盖,保管和发放要有专人负责采用柴油无轨设备的矿山,井下柴油贮存量不得超过三天的需用量。

(14)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复。每台柴油设备应配有灭火装置。

(15)井下主要人行道、井底车场、安全防火门、风门附近不得随便堆放木材等易燃物资。易燃物资应有固定的堆放地点,专人保管。

(16)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木支架及易燃材料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电路短路的措施。电器设备着火时,首先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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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电源,否则不准用水灭火,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材料灭火。

(17)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任何人灵如发现火灾时,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同时迅速报告调度室,及时组织人负利用就近的一切防灭火工具灭火。

(18)矿山应制定紧急灭火行动计划,坑内发生火突后应迅速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货进行抢救。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由矿山总工程师决定。

(19)矿山应编制防火灾计划。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20)离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 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21)大型矿山、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或有沼气的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其它矿山应组织经过严格训练并配备有足够装备和器材的兼职救护队,各救护队定期进行井下训练和演习。

(22)炸药厂、炸药库防火,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8、采掘作业对地表及地下构筑物的影响

(1)地表构筑物必须在矿山采动影响范围外20m以上,否则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2)井下开拓的永久性井巷应在矿山的采动影响范围以外,并注意定期检查其完好状态;

(3)上一水平的作业工作面必须超前于其下方相应工作面一定的水平距离,以避免遭受采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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