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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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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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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二 地基基础 (一)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以上工程,每100m至少应有1点。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应有1点。每一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二) 特殊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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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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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 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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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盖有基础梁的桩: 1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2 3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为4-6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4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允许偏差 100+0.01H 150+0.01H 100 1/2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径允 序号 成孔方法 许偏差(mm)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套管成孔灌注桩 D≤1000mm D>1000mm D≤500mm D>500mm -20 -20 +50 +50 <1 <1 <0.5 <1 ±50 ±50 <1 垂直度允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D/4,且不大于150 150+0.01H 150 150 150 150 200 3

3

许偏差(%) 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D/6,且不大于100 100+0.01H 70 100 70 50 100 2 3 4 干成孔灌注桩 混凝土护壁 人工挖孔桩 钢套管护壁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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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2008

3.1.3 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 (5.2.1-1)

(5.2.1-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Ek1.25R (5.2.1-3) (5.2.1-4)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1.5RNk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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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maxNE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桩基的沉降量(mm)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允许值 0.002 0.002 l0 0.0007 l0 0.005 l0 120 0.004 0.003 Hg24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0.004 0.003 0.0025 0.002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350 250 150 200 24Hg60 60Hg100 Hg 100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Hg100 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体型简单的剪力墙结构 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100Hg200 200Hg250 —— 注:l0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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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四)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3 6 8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5 8 10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3 6 10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 - 2012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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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 50739 - 2011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 - 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计算。

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19.1.1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 =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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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 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Z02c

Ka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1.20。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 ,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 2009

3. 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或开挖深度小于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 0.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 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主体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 0. 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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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JGJ 165 - 2010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 0. 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 1. 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 1. 3 的规定。

表5. 1. 3 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破坏后果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γ0 1.10 1.0 0.9

2. 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 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4. 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 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6.6.3 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

(五) 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3.0.5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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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对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5.4.2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10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1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3.2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3.6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10.2.7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三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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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 50496-2009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全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查。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2011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9-2011

5.4.3 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 149-2006

7.O.2 异形柱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专门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和施工荷载。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5.1.3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 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2. 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3. 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 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 5. 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

6. 模板滑动时对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 风荷载。

6.3.1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1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6.6.9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固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6.14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7.1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8.1.6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 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 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工程结构具体情况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划分施工流水段; 2 模板施工平面布置时,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模板在各流水段的通用性; 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 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休。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 不得堆放在松

..

土、冻上或凹凸不乎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 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二)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5. 1. 3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 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 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28-2010

3.0.4 钢管、钢板、钢筋、连接材料、焊接材料及钢管混凝土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0.7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查,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于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 的有关规定。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3.0.7 的规定。

表3.0.7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一级 Ⅱ B 级 100% Ⅱ AB 级 100% 二级 Ⅲ B 级 20% Ⅲ AB 级 2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3.0.6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3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

5.1.7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焊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随机三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 3个试验件均断于钢筋母材,抗性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 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

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成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检:

1)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2)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 . 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进行复检。当3个试件中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实验复验合格。

5. 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540MPa的规定。

6.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若有一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5.1.7的规定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表5.1.7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抗拉强度规定值

钢筋牌号 HPB300 HRB335、HEBF335 HRB400、HEBF400 HRB500、HEBF500 RRB400W 抗拉强度规定值/MPa 400 435 520 610 520 5.1.8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气压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从每一个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度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 接头弯曲试验指标

钢筋牌号 HPB300 HRB335、HRBF335、 HRB400、HRBF400、RRB400W 弯心直径 2d 4d 5d 弯曲角(°) 90 90 90 ..

HRB500、 HRBF500 注: 1.d 为钢筋直径(mm)

7d 90 2.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直径

弯曲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当实验结果,弯曲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2. 当有2个试验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进行复验。

3. 当有3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当不超过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复验合格。

6.0.1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7.0.4 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作业区和焊机周围6m以内,严禁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 除必须在施工工作方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3. 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火栓、手提灭火器。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0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接头的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θⅠ级 fmst≥fstk 断于钢筋 或fmst≥1.10fstk 端于接头 θθⅡ级 fmst≥fstk θⅢ级 fmst ≥1.25fsyk 抗拉强度 7.0.7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归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的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 256-2011

3.2.3锚固板与钢筋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极限强度标准值时的拉力fstkAs 。

6.0.7 对螺纹连接锚固板钢筋的每一验收批,应在钢筋丝头加工现场在已装配好的锚固板钢筋中随机

..

抽取3个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并按本规程第3.2.3条的抗拉强度要求进行评定。3 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的抗拉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 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6.0.8 对焊接连接锚固板钢筋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已焊接好的锚固板钢筋中随机抽取3个试件, 并按本规程第3.2.3条的抗拉强度要求进行评定。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的抗拉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 149-2006

7.0.3异形柱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混泥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的要求,对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三) 预应力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2011

6.1.3 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4.10 预应力筋张拉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 ,且每束钢丝或钢绞线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更换。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2.1 预应力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5和《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抽取试件作拉抗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4.2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9 - 2011

5.5.1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

3.0.2 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a)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组装件中预应力筋的总应变(apu)确定。锚具效率系数(a)不应小于0.95,预应力筋总应变(apu)不应小于2.0%。锚具效率系数应根据试验结果并按下式计算确定:

aFapuFpm(3.0.2)

式中

a——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

F apu——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实测极限拉力(N); F pm——预应力筋的实际平均极限抗拉力(N),由预应力筋试件实测破断力平均计算确 定;

——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其值应按下列规定取用: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中预应力 筋为1至5根时,=1;6至12根时,=0.99;13至19根时,=0.98;20根以上时,=0.97。

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破坏形式应是预应力筋的破断,锚具零件不应碎裂。夹片式锚具的夹片在预应力筋拉力未超过0.8f ptk时不应出现裂纹。

《无粘结预应力混泥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

4.2.3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包括外加剂在内的混凝土或砂浆各种组成材料中,氯离子总含量以水泥用量的百分率计,不得超过0.06%。

..

6.3.7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数量不应超过结构同一截面无粘结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中不得超过1根钢丝断裂;对于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预制组合立管技术规范》GB 50682 - 2011

5.4.6 预制组合立管单元节装配完成后必须进行转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全数试验和检查。

2. 试验单元节应由平置状态起吊至垂立悬吊状态,静置5min ,过程无异响;平置后检查单元节,焊缝应无裂纹,紧固件无松动或位移,部件无形变为合格。

6.2.3 单元节松钩前应就位稳定,且可转动支架与管道框架连接螺栓应全部紧固完成。

(四)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15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 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 时,每200m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3

3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 - 2011

7.2.3 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2) 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7.2.10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拌制和养护。 7.6.3 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及凝结时间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检验批;

7.6.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28-2010

4.5.1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7.1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9 - 2011

5.4.8 简体结构的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的有关规定。当工程设计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按不同配合比留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试件。

《普通混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6.2.5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有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

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2011

6. 1. 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

9.1.3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³为一批,不足200m³时也作为一批;自然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³为一批,不足100m³时也做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然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3.1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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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5.1.5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实验确定。

5.3.6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13-2005

6.4.1 用于滑模施工的混凝土,应事先做好混凝土配比的试配工作,其性能除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性、耐久性以及季节性施工等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增长速度,必须满足模板滑升速度的要求;

6.6.15 混凝土出模强度应控制在0. 2~0. 4MPa 或混凝土贯入阻力值在0. 30~1. 05kN/ cm ;采用滑框倒模施工的混凝土出模强度不得小于0.2MPa 。

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 217 - 2010

3.2.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全部空腔内细石混凝土的浇筑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密实成型措施,不得存在对混凝土强度有影响的缺陷,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169 - 2009

3. 0. 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 - 2006

8.2.2 严禁采用对冷轧扭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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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55 - 2012

11.2.4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11.2.6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 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业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 的规定。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

评定等级 一级 Ⅱ B级 100% Ⅱ 二级 Ⅲ B级 20% Ⅲ 注:探伤比

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AB级 100% AB级 20%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 的规定。

表10.3.4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 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 25.0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

表10.3.5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0),且不应大于 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 25.0 ..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 倍。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它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它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B 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B 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 - 2011

4. 0.1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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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1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6.6.1 除符合本规范6.6 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8. 1. 8 抽样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 时,该批验收合格; 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 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3%~5% 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 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 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 82 - 2011

3. 1. 7 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4.3.1 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 个。 6.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6.2.6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毛刺、无油污。经处理后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脏物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作临时螺栓。

6.4.8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人。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不应大于1. 2 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 。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迭密贴后再进行佼孔。严禁气割扩孔。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9 - 2011

3.0.4 筒仓工程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技术指标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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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用于筒仓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混凝土原材料、钢筋及连接件、预应力筋及锚夹具、连接器、钢结构钢材、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应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复试检验。

3.0.5 存放谷物及其他食品的筒仓,仓壁及内涂层应严格选用符合设计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5.2.1 筒体水平钢筋的品种、规格、间距及连接方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5.6.2 筒仓内衬材料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筒仓内衬材料以及耐磨层的粘结材料、安装紧固件等应分批进行现场验收。

8.0.3 筒仓工程的避雷引下线应在简体外敷设,严禁利用其竖向受力钢筋作为避雷线。 11.2.2 工程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6 - 2010

14.4.1 当铝合金材料与不锈钢以外的其他金属材料或含酸性、碱性的非金属材料接触、紧固时,应采用隔离材料。

14.4.2 隔离材料严禁与铝合金材料及相接触的其他金属材料产生电偶腐蚀。

五 砌体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的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缺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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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 、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 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 50574- 2010

3.1.4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5 应用氯氧镁墙材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

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等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要求

块体材料类型及用途 孔洞率(%) 最小外壁(mm) 最小肋厚(mm) 其他要求 孔的长度与宽 度比应小于2 — 孔的圆角半径 不应小于20mm — 用于承重墙 含孔砖 用于自承重墙 用于承重墙 砌块 用于自承重墙 ≤35 — ≤47 — 15 10 30 15 15 10 25 15 注:1. 承重墙体的混凝土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铺浆面。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8mm;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小于2时,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2. 承重含孔块材,其长度方向的中部不得设孔,中肋厚度不宜小于20mm。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 3.2.2 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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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 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

表3.2.2-1 承重砖的折压比

高度 (mm) 蒸压普通砖 多孔砖 53 90 MU30 MU25 砖强度等级 MU20 折压比 0.18 0.23 0.20 0.24 0.25 0.27 — 0.32 MU15 MU10 砖种类 0.16 0.21 注:1 蒸压普通砖包括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 2 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

3.4.1 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 2010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六、 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

4.2.1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2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2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1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2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7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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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2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7.1.4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机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七、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3.0.6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经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实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现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经符合设计要求。

7.2.7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07

3.0.1 新建种植屋面工程的结构承载力设计,必须包括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造成种植屋面时,荷载必须在屋面结构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

3.0.7 种植屋面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应采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层设防,最上道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5.1.7 花园式屋面种植的布局应与屋面结构相适应;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荷载较大的设施,应设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

6.1.10 进场的防水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供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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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693 - 2011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 和表10.2.1-2 的规定:

表10.2.1-1 单层防水卷材厚度(mm)

防水卷材名称 高分子防水卷材 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一级防水厚度 ≥1. 5 ≥5 二级防水厚度 ≥1. 2 表10.2.1-2 单层防水卷材搭接宽度(mm)

场边、短边搭接方式 机械固定法 防水卷材名称 满粘法 无覆盖机械 固定垫片 高分子 防水 卷材 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00 ≥80 ≥80 且有效焊缝 宽度≥25 ≥80 且有效焊缝 宽度≥40 热风焊接 有覆盖机械 固定垫片 ≥120 且有效焊缝 宽度≥25 ≥120 且有效焊缝 宽度≥40 — 无覆盖机械 固定垫片 ≥120 且有效焊缝 宽度≥75 搭接胶带 有覆盖机械 固定垫片 ≥120 且有效焊缝 宽度≥150

八、 防水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低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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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础设施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 502 - 2011

3.1.12 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3.1.1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3.14.8 厕所和厕位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8 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 2010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十、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2008

3.0.2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验。 3.0.5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墙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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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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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 一2011

7.3.4 在遮阳装置安装前,后置锚固件应在同条件的主体结构上进行现场见证拉拔试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2.4 遮阳装置与主体结构的锚固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验收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预埋件或后置锚固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等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和试验报告。 8.2.5 电力驱动装置应有接地措施。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电力驱动装置的接地措施,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 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2.4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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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 幕墙的封口安装。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 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Iγ 限量 ≤1.0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限 量 测定项目 A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Iγ ≤1.0 ≤1.3 B ≤1.3 ≤1.9 ..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 /m,且小于30000Bq /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 Bq /(m • s)且小于0.1 Bq /(m • 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 /m,且小于50000Bq /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 Bq / (m • s)且小于0.3 Bq /(m • s) 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 /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 Bq /(m • s) 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 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2

3

2

2

3

3

2

2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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氡(Bq/m) 甲醛(mg/m) 苯(mg/m) 氨(mg/m) TVOG(mg/m) 33333≤200 ≤0.08 ≤0.09 ≤0.2 ≤0.5 ≤400 ≤0.1 ≤0.09 ≤0.2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1.5m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19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 - 2010

3. 1. 2 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 ,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 4mm 。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 5m时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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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建筑设备工程 (一)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罐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少于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台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整无坡或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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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表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P (MPa) P<0.59 1 锅炉本体 0.59≤P≤1.18 P>1.18 2 3 可分式省爆器 非承压锡妒 P 大气压力 试验压力 (MPa) 1.5P但不小于0.2 P+0.3 1.25P 1.25P+0.5 0.2 注:① 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炉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额定出水压力;

② 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③ 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保持不变。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

项次 工作设备 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 省煤器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工作压力+0.02MPa 工作压力+0.04MPa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 0.07MPa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 1.1倍工作压力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7 - 2009

4.2.5 当建筑排水金属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底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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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1 埋地及所有隐蔽的生活排水金属管道,在隐蔽前,根据工程进度必须做灌水试验或分层灌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水高度不应低于该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2 试验时应连续向试验管段灌水,直至达到稳定水面(即水面不再下降) ;

3 达到稳定水面后,应继续观察15m ,水面应不再下降,同时管道及接口应无渗漏,则为合格,同时应做好灌水试验记录。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 - 2010

3. 0. 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 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l7219 的规定。

4. 0.1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6.4.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10.1.11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1.3.6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技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规定;

4.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昧、肉眼可见物、pH 、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二)通风和空调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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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 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38 - 2011

3. 1. 5 施工图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当施工图变更涉及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11. 1. 2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6. 1. 1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技人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的试运行与调试,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与调试、系统元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2.0.7 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1.3 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规定的不燃A级或难燃B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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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4- 2010

5.4.6 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5.5.3 当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 2010

4.6.11 产生化学、放射、微生物等有害气溶胶或易燃、易爆场合的观察窗,应采用不易破碎爆裂的材料制作。

5.5.6 在回、排风口上安有高效过滤器的洁净室及生物安全柜等装备,在安装前应用现场检漏装置对高效过滤器扫描检漏,并应确认无漏后安装。回、排风口安装后,对非零泄漏边框密封结构,应再对其边框扫描检漏,并应确认无漏;当无法对边框扫描检漏时,必须进行生物学等专门评价。 5.5.7 当在回、排风口上安装动态气流密封排风装置时,应将正压接管与接嘴牢靠连接,压差表应安装于排风装置近旁目测高度处。排风装置中的高效过滤器应在装置外进行扫描检漏,并应确认元漏后再安入装置。

5.5.8 当回、排风口通过的空气含有高危险性生物气溶胶时,在改建洁净室拆装其回、排风过滤器前必须对风口进行消毒,工作人员人身应有防护措施。

5.6.7 用于以过滤生物气溶胶为主要目的、5 级或5 级以上洁净室或者有专门要求的送风末端高效过滤器或其末端装置安装后,应逐台进行现场扫描检漏,并应合格。

6.3.7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后应加色标。不同气体管道上的接口应专用,不得通用。

6.4.1 可燃气体和高纯气体等特殊气体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管路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应采用气压试验,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不得采用水压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 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气压试验。

11.4.3 生物安全柜安装就位之后,连接排风管道之前,应对高效过滤器安装边框及整个滤芯面扫描检漏。当为零泄漏排风装置时,应对滤芯面检漏。

(三)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

..

连接。

3.1.8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4.1.3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金属电缆桥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靠性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接连,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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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7 -2010

4.4.1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4.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 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2.7

6. 预充氮气的箱体应先经排氮,然后充干燥空气,箱体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必须达到18% 以上时,安装人员才允许进入内部进行检查或安装。 5.6.1

4. GIS 中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 及产品技术文作的规定。 6.4.1

3. 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

6. 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功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 - 2010 4. 1. 3 变压器、电抗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电压在220kV 及以上且容量在150MV • A 及以上的变以器和电压为330kV 及以上的电抗器均应装设三维冲击记录仪。冲击允许值的应符合制造厂及合同的规定。

4. 1. 7 充干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0. 01MPa~0. 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于-40℃;每台变压器、电抗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电抗器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

4.4.3 充氮的变压器、电抗器需吊罩检查时,必须让器身在空气中暴露15min 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 4.5.3

2. 变压器、电抗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冲撞加速度出现大于3g 或冲撞加速度监视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监理、施工、运输和创造厂等单位代表共同分析原因并出具正式报告。必须进行运输和转卸过程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并确定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查和处理。 4.5.5 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凡雨、雪天,风力达4 级以上,相对湿度75% 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 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不得进入油箱。当油箱内的含氧量未达到18% 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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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40℃的干燥空气,以保持含氧含氧量不得低于18% ,相对湿度不应大于20%; 补充干燥空气的速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9.1 绝缘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 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4.9.2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4.9.6 在抽真空时,必须将不能承受真空下机械强度的附件与油箱隔离;对允许抽同样真空度的部件,应同时抽真空;真空泵或真空机组应有防止突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起真空泵油倒灌的措施。 4.12.1

3.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5. 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中性点接地引出后,应有两根接地引线与主接地网的不同干线连接,其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6.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流互感器备用二次线圈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12.2

1. 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时,其中性点必须接地。 5.3.1

5.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应检查气体压力或密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密封检查合格后方可对互感器充SF6 气体至额定压力,静置24h后进行SF6 气体含水量测量并合格。气体密度表、继电器必须经核对性检查合格。

5.3.6 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可靠接地:

1. 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电容型绝缘的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接地端子。 3. 互感器的外壳。

4. 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5. 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

6. 应保证工作接地点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 2010

3.5.7 耐张线夹压接前应对每种规格的导线取试件两件进行试压,并应在试压合格后再施工。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01 - 2010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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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1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 外露引下线在高2.7m 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 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 冲击电压(1. 2/50μs波形)。

2)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 6. 1. 1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 - 2010

3. 0. 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4. l. 12 1 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4. 1. 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 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 ,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4.3.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离地面高度所在2.5m 以上;

2. 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 3. 灯具的节能分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1. 2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 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线(PE) 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7.2. 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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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电梯、擦窗机安装工程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4.2.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的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求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条款。 4.5.2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JGJ 150 - 2008

4.2.3 当安装在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上时,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擦窗机及其附件的重量和工作荷载。

4.6.3 在使用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前,应对后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后备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6.6 台车抗倾覆系数不应小于2 。

4.7.1 在使用伸缩变幅的吊臂或仰俯变幅的吊臂前,应对其伸缩限位装置或上下限位装置进行检查,其限位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8.1 在停电或电源故障时,手动升降机构应能正常工作。

4.8.2 在使用吊船前,应检查其上下限位保护装置,上下限位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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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卷扬式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制动器或后备制动器应能制动悬吊总载荷的1. 25 倍;

2 主制动器应为常闭式,在停电或紧急状态下,应能手动打开制动器。后备制动器(或超速保护装置)必须于主制动器,在主制动器失效时应能使吊船在1m 的距离内可靠停住。

4.8.6 卷扬机构必须设置钢丝绳的防松装置,当钢丝绳发生松弛、乱绳、断绳时,卷筒应能立即自动停止转动。

4.11. 4 吊船底部必须设置防撞杆,并应保证防撞杆的动作准确可靠。

4.11. 5 吊船上必须设有超载保护装置,当工作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 25 倍时,应能制止吊船运动。 4.13.1

1. 主电路相间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 。 2. 电气线路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 。 4.13.2

1. 擦窗机的主体结构、电机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护套必须接地。 2. 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13.4

1. 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载、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

2. 必须设置在紧急状态下能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得自动复位。 4. 14. 1 在液压系统中必须设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应直接安装在液压缸上。

4.15.4 擦窗机采用爬升式提升机时必须设置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安全装置,其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离心触发式安全锁,当吊船运行速度达到安全锁锁绳速度时,应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吊船在200mm 范围内锁住。

2. 对于摆臂式防倾斜安全锁,吊船工作时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8°;当大于8°时,应能自动锁住并停止运行。

(五)智能建筑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13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2.0.4 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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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部分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 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技人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 1. 1) 。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 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 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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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 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

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 (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 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 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 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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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3.1.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3.4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3.12 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 1s 。

二、 高处施工作业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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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面坡度大于30% 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 91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 ~0.6m。坡度大于1∶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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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 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X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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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橙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于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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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三、 施工现场消防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 - 2011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断接人,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 3. 5 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消火栓用水量 (L/s) 10 1 15 5 每支水最小 流量(L/ s) 5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1000m <面积≤5000m 面积的>5000m 222火灾延续时间(h)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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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消火栓用水量 (L/s) 15 20 每支水最小 流量(L/ s) 5 5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10000m<体积≤30000m 体积>30000m 333火灾延续时间(h) 1 2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 体积(单体) 24m<建筑高度≤50m 或30000m<体积 ≤50000m 建筑高度>50m 或体积>50000m 333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最小 流量(L/ s) 1 10 5 1 15 5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胶、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四、 施工机械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 - 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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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器、起重量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 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榄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榄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 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 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 - 2010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 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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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 160 - 2008

6.1.17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 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

6.5.16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 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 距离应为800mm;

2.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

3. 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 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6.14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6.6.15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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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 - 2010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器、重量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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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 - 2012

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19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五、 施工脚手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 - 2010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 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 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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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技。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人内。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 - 2011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 ,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图6.3.3) 。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 横向扫地杆; 2 纵向扫地杆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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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图6.6.3 高度24m 以下剪刀撑布置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 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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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 - 2008

1.0.3 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 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

3.1.1 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 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 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 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 以下的墙体。

6.1.3 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 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 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 的窗间墙; 3 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 的范围内; 4 门窗洞口两侧240mm 和转角处420mm 的范围内; 5 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 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 根立杆(图6.2.2-1a) 。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刀撑(图6.2.2-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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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间隔式剪刀撑 (b)连续式剪刀撑

图6.2.2-l 剪刀撑构造图(一)

2 剪刀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 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a 。 4 斜撑或剪刀撑的斜杆底端埋人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m (图6.2.2-2b) 。

(a)斜撑的埋设 (b)剪刀撑斜杆的埋设

图6.2.2-2剪刀撑构造图(二)

6.2.3 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1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 2m ~0. 3m 。

6.2.4 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 时,必须在搭架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单排架应两步两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 开口形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 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 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 3m~0. 5m ,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 ,且不得大于100mm ,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 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 ,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 3. 1 的规定选用。

表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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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控制 荷载 2kN/m 3kN/m 22立杆纵横间距 (m) ≤1. 2 ≤1. 5 纵向水平杆 竖向步距 (m) 1. 8 1. 4 横向水平 杆设置 每步一道 每步一道 作业层横向 水平杆间距 (m) 0.60 0.75 脚手板铺设 满铺、铺稳、铺牢,脚手板下设置大网装修架 结构架 眼安全网 8.0.5 上料平台应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 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 - 2008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Q235A 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 ,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 ,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啃合长度不得少于6 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 ,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

图6.1.4 首层立杆布置示意

6.1.5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见图6.1.5)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 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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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每隔3 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 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图6.1.5 专用外斜杆设置示意

6.1.6 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 N·m~65N·m;

2. 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3杆间距不应大于2 跨(见图6. 1. 6) 。

图6.1.6 钢管扣件作斜杆设置

6.1.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 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 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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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 时,顶部24m 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

图6.1.8 水平斜杆设置示意图

6.2.2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立杆间距大于1. 5m 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 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 5m 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

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3 - 2009

3.0.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1.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

7.2.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子2.8m 或1/4 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 或1/ 2 架体高度。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02 - 2010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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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 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 ,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 ,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 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 扣,并不得小于10mm ,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 × 100mm ×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 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 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脚手架类别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制动距离(mm) ≤80 ≤150 2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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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18 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231- 2010

3.1.2 插稍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

6.1.5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人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图6.1.5 带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

1-可调托座;2-螺杆;3-调节螺母;4-立杆;5-水平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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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54 - 2011

3.0.2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m ,满堂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5m 。

4.2.5 竹杆的绑扎材料严禁重复使用。 6.0.3 拆除竹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斩断或剪断整层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

2. 连墙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 步。

6.0.7 拆下的竹脚手架各种杆件、脚手板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索具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至地面。 8.0.6 当搭设、拆除竹脚手架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8.0.8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达到三步架高时,应随搭随设连墙件、剪刀撑等杆件,且不得随意拆除。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设置抛撑。 8.0.12 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顶撑; 3. 剪刀撑; 4. 连墙件。

8.0.13 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0.14 竹脚手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8.0.21 工地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临时消防系统,竹材堆放处应设置消防设备。

8.0.22 当在竹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机械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批准且有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监管。

8.0.23 施工现场应有动火审批制度,不应在竹脚手架上进行明火作业。

六、模板施工安全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JGJ 96-2011

3.3.1 吊环应采用HPB235 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4.1.2 模板及支撑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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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在起吊模板前,应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2 - 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和架,不应大于150; 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 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模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 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问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 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元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 木条或25mm×80mm 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 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 ,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 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 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 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O.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 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 ,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图6.2.4- 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 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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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图6.2.4-2)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 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图6.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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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1 剪刀撑布置图(一)

图6.2.4-2剪刀撑布置图(二)

图6.2.4- 3 剪刀撑布置图(三)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 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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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 195 - 2010

3.0.1 采用液压爬升模板进行施工必须编制爬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爬模装置设计与工作荷载计算;且必须对承载螺栓、支承杆和导轨主要受力部件分别按施工、爬升和停工三种工况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

3.0.6 在爬模装置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10MPa ,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5.2.4 承载螺栓和锥形承载接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在墙体预留孔内的承载螺栓在垫板、螺母以外长度不应少于3 个螺距,垫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0mm×10mm 。

2. 锥形承载接头应有可靠锚固措施,锥体螺母长度不应小于承载螺栓外径的3 倍,预埋件和承载螺栓拧人锥体螺母的深度均不得小于承载螺栓外径的1.5倍。

3. 当锥体螺母与挂钩连接座设计成一个整体部件时,其挂钩部分的最小截面应按照承载螺栓承载力计算方法计算。

9.0.2 爬模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必须经专家论证。

9. 0.15 爬模装置拆除时,参加拆除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每起吊一段模板或架体前,操作人员必须离开。

9.0.16 爬模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爬模安装、拆除时地面必须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七、专项工程施工安全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 - 2012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5.1.12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2.10 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 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 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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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GB 50585 -2010

3.0.4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0.10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4.1.1 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作业。

6.1.9 水域勘察作业定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3.2 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水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雾或浪高大于1. 5m 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接送作业人员;

2. 浪高大于2.0m 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

3. 5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勘察作业; 6级以上大风或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撤船回港; 4.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度汛。

8.1.5 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堆载高度1.5 倍范围内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8.1.7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由持上岗证的人员指挥和操作,人员严禁滞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起重机严禁载运人员。

9.1.5 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10.2.1 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11.1.3 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严禁带电作业。

11.2.5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开关箱,一个开关箱严禁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2.1.1 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2.7 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必须存放在铅室中。

12.3.5 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2.5.2 爆炸、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作业证书。 12.6.5 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必须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2.8.5 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和有害气体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 13.2.1 住人临时用房严禁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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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147-2004)

4.1.1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1 当采用机械拆除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3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2.0.2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前应做好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2.0.3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项目,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专职安全员禁止进行施工作业。 2.0.4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5.1.4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问题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

1. 边坡不稳定,有滑坡、崩塌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 3. 洞室、炮孔温度异常; 4.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5. 恶劣天气条件下(包括:热带风暴或台风、雷电、暴雨雪、能见度不超过100米的大雾天气、风力超过六级)

6.3.2 支护结构采用土钉墙、锚杆、腰梁、支撑等结构型式时,必须等结构的强度达到开挖时的设计要求后才可开挖下一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施工过程中,严禁各种机械碰撞支撑、腰梁、锚杆、降水井等基坑支护结构物,不得在上面放置或悬挂重物。

八、劳动防护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3.0.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装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接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消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中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供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0.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

..

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 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当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作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3.0.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 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3.0.17 钳工,柳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 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 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九、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2.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5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6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十、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3.0.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5.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10.0.6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2.0.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6.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15.0.4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

5.0.3 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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