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 啤酒 啤酒 黄酒 其他酒 合计 0.5元/斤 0.5元/斤 250元/吨 220元/吨 240元/吨 —— —— 20% 20% —— —— —— 10% —— —— —— 声明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本期减(免)税额: 经办人(签章): 期初未缴税额: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本期预缴税额: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本期应补(退)税额: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期末未缴税额: 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表单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三(1)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号码 啤酒 (专用) 合计 【表单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
开票日期 —— 数量 单价 —— 定额税率(元/吨) —— 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专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9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专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三(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粮食 白酒 0.5元/斤 20% 薯类 白酒 0.5元/斤 20% 啤酒 250元/吨 —— 啤酒 220元/吨 —— 黄酒 240元/吨 —— 其他酒 合计 —— 10% —— —— ——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 —— —— —— 加工费 —— ——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 税款 【表单说明】 —— ——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酒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纳税人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的“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合计数。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三(3)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酒类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酒类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额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出口免税销售额 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 啤酒(适用税率250元/吨) 啤酒(适用税率220元/吨) 黄酒 其他酒
【表单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酒类应税
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销售数量”的填写要求同主表。
三、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四、本表“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三(4)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填报企业名称: 所属时间: 单位:元/500毫升(克) 序号 1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
2. 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价格
5.本表第5栏“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6.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
品名 2 规格 3 出厂价格 4 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5 备注 6 附表三(5)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减(免)减(免)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减(免)减(免) 性质代项目名(从价定(从量定金额 数量 应税 码 称 率) 额) 消费品名称 1 2 —— 【表单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符合消费税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未发生减(免)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消费税申报表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名称。 四、本表“减(免)性质代码”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五、本表“减(免)项目名称”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
六、本表“减(免)金额”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金额,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金额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七、本表“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数量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计量单位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八、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征、免征消费税额。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同一应税消费品适用多档税率的,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额。
3 —— 4 —— 5 —— 6 —— 7 —— 减(免)税额 8=4×5+6×7 合 计 十、本表“减(免)税额合计”为本期减征、免征消费税额的合计数。该栏数值应与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十一、本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三(6)
汇总纳税企业消费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起: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止: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纳税人 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应补(退)税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电话号码 营业地址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总分机构 总机构 销售额合计 销售收入 分支机构名称 — 分配 比例 总机构 分配税额 分支机构 分配税额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销售收入 分支机构情况 报送单位
合计 -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受理人员 【表单说明】
本表为按照销售分配比例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纳税申报时报送。分支机构是否报送该表由各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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