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规定 10/04/总第297期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性强.时间 紧、任务重,各市(州)、县(市、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 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保证各项改革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 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129号 按照四川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 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J55 号)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人事管 措施落实到位 鼓励各地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省级有关部 门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省深化医药卫生 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工 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 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卫生、机构 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针对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 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工资、 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 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四川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 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olo355 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加快建 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现对我省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综合改革为契机.加快机制创新.为全省全面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各级要本着突出 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 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与医保基金的补偿水平相互衔接.确 保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随着经济发展和 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要增加卫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生投入.使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 长幅度。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 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 入检查工作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 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 ‘ 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 关于医药卫生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 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 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 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补助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 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 二、稳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 关规定,抓紧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单位中在编在职的 正式_T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 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暂未核编或超编的单位.经 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 ̄i.)JJH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基层医药卫生综 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 ,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 并与单位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工作人员亦纳 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要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 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特点.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置 岗位总量。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 四川省 二0—0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般不低于80%,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 位.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保证和服务于单位主要功 能的良性运转和目标实现。各类别岗位等级及内部结构比例 40四JIl劳动保障/民生 按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执 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按照机构编制部 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可设置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岗位职责实 行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双肩挑”.占一个岗位数。各基层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 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 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 位聘用的事业单位。要限期整改.坚决予以纠正 三、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 实行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公开招 聘应在有岗位空缺和招聘计划前提下,由各地人事、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落实岗位管理实名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信息化。在编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应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 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加强聘用合同管理,通 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 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 应认真执行人事争议法规制度.维护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合法 权益。 四、加强人员聘用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 关规定.以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 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岗位等级、明 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应有相 应岗位空缺.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中,现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 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 例的.竞聘上岗后的超结构比例人员由单位按其原聘职务聘 用到相应类别岗位的原职务等级岗位,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 出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基层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 规定执行 要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 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位公益性特点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 人员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的基本依据。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用非在 编人员,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保 障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 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条件的,要按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按照统 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丁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公示・规定 201 0/04/, ̄第297 六、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涉及面宽.性强。各 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待遇兑现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涉及的各项 人事工作.确保人员聘用管理平稳推进。努力为基层医药卫生 综合改革提供人才支撑和机制保障。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 ̄[2009166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已于2009年11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工伤 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I1月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 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通知: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其工伤人定申请.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 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 工伤认定决定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裁定不予受 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除 工伤认定决定以外的其他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 四J_I劳动保障/民生4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