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概念
1、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往来。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
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
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台背景
1、危机之后,企业对外贸易困难,进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呼声高涨; 2、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良好;
3、在边境地区形成了一定的人民币使用区域; 4、人民币经常项目已实现可兑换;
5、成功进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币值稳定; 6、货币合作稳步推进。
三、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对相关各方的影响
1、对国家层面来说,一是人 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为人民币区域化铺垫了基础。一般来说,人民币国
际化须经历三个阶段: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以人民币进行金融交易计价;人民币成为世界储 备货币之一。二是有利于逐步改变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抑制其弊端和负面影响。三是有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
2、对企业来说,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最大的利益点在于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
成本,降低企业风险,减缓外贸企业的压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便利与好处有下面几点:
一是企业在进出口收付款时均不需要进行货币兑换,避免了因汇兑而产生的财务成本和汇率风险; 二是对于国内外贸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外汇核销,减少了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所要求的文件,加
快了企业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了进出口业务的环节和手续;
三是出口退税手续更加快捷,同时由于申报币种与退税币种一致,避免了退税中的汇率折算损失; 四是客户可以方便地贸易融资,不会增加额外财务负担。
3、针对银行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
金融业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的一个重大创新。
一是能增加业务的种类;
二是中间业务的收入也会相应增长,更为重要的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中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
竞争地位。
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相关的流程
以我国进出口企业为例,先介绍一下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模式中的出口模式。境内出口企业与 境外进口企业先签订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合同,境内出口企业履行合同出口货物,境外进口企业通过境外参加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银行进行付款,境内出口企 业的结算代理行收到境外行的指令后,在通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的基础上,将人民币货款直接打入出口企业结算账户上。境内出口企业做国际收支申报,不需要进行 核销。同样情况,进口模式与此相仿,买卖双方也是先要签订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境内进口企业通过境内结算行汇入境外进口企业人 民币结算的银行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上,在此之前境内结算行要对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境外银行收到人民币货款后向境外出口方支付人民币款项。境内进口企业也 是只做国际收支申报,不需要进行核销。
五、试点基本制度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两种操作模式。
(1)代理模式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
民币账户的模式;
(2)清算模式是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
人民币账户。
2、试点企业确定
试点地区的省级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 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3、港澳人民币清算行
(1)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
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2)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
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4、试点的境内结算银行
(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2)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 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 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 案。
(3)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
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4)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
定。
5、人民币账户融资
(1)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3)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6、人民币跨境业务监管
(1)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 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 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2)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 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试点企业的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3)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4)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5)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 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试 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6)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
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六、扩大试点的主要
1、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
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3、由港澳地区、东盟国家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不再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
用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