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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资[2010]711号

各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为规范我集团公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及统一结售汇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试点地区出口企业应按照试点地区相关规定做好试点企业申请工作。非试点地区企业有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的,可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将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列入试点企业范围。

三、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前应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四、人民币跨境支付按照集团公司境内外汇汇出手续,通过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合规性审核依托集团公司境内签约银行完成。

五、企业境外人民币账户、境内非居民账户(NRA)应按照集团公司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关闭及报备等相关手续。

六、境外人民币资金按照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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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实行集中管理。

七、境外人民币资金计划按照集团公司外汇资金计划的有关规定上报。

八、境外人民币兑换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中国石油财务()公司办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财务公司应根据境外市场情况,建立灵活的市场询价机制,努力取得最优汇率,为企业兑换时收取的汇率价差不超过10pips(具体由企业和财务公司商定),企业不得自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询价,以避免对汇率产生不利影响。

九、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过程中需支持协调的事项和问题,请及时与财务资产部境外资金管理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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