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司分立后税收怎么处理

公司分立后税收怎么处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公司分⽴后税收怎么处理

随着公司发展的⽇益壮⼤,原有的公司可能会分⽴成⼀个或者两个及以上的独⽴公司,然⽽在公司分⽴时,涉及到公司的各个⽅⾯的相关规定,其中也包括公司分⽴所得税的相关处理⽅法。以下就是店铺⼩编为你编写的有关“公司分⽴后税收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

1、公司分⽴所得税的处理(1)公司分⽴所得税⼀般性处理

财税59号⽂将公司分⽴所得税⼀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被分⽴企业对分⽴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进⾏处理。D、被分⽴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2)公司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财税59号⽂将公司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分⽴企业接受被分⽴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被分⽴企业已分⽴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企业承继。

C、被分⽴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资产占全部资产的⽐例进⾏分配,由分⽴企业继续弥补。D、被分⽴企业的股东取得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企业分⽴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企业全部净资产的⽐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从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司分⽴适⽤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使折旧减少,从⽽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2、公司分⽴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与劳动⼒接收⽅为同⼀单位和个⼈的,仍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为均不征收。”

3、公司分⽴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地使⽤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公司分⽴⼟地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地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后的企业,暂不征⼟地。”但该⽂件不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公司分⽴契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前后出资⼈不发⽣变动,出资⼈的出资⽐例可以发⽣变动。

6、公司分⽴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式成⽴的新企业,其新启⽤的资⾦账簿记载的资⾦,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按规定贴花。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它有益于国家资⾦的再分配,减⼩差距,实现我们的。所以说对于每个⼈,每个企业都应该切实履⾏好⾃⼰的义务,进⾏依法纳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