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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

来源:华佗小知识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

一、《个人所得税法》令[2007]第85号:

1、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8]第519号:

1、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征税办法: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施行。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号:

1、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四、《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

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经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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