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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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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 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0。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 经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 项规定如下: 一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 、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 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 号见附件1(略)。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 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 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略)。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 13起执行。具 体执行时间,以“出VI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 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 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 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 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 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2008年6月3日印发) 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 Et之前报 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 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 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 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 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 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2008年7月30日印发) (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 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 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 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 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 为24 000元/年(2 000元/月)。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 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 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 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 口・78・财会月刊(会计)2008.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十六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 机构申报的第二十四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 “第二十四行”修改为“第二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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