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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文]第五条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 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
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 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 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
(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
(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 (3)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 (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 (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 (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补充规定] 对于保障性住房,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调整如下: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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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压器配置容量≤40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或1×400千伏安; (2)变压器配置容量≤80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或1×800千伏安; (3)80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50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 (4)125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60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 (5)160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00千伏安,设置规模2×1000千伏安; (6)200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00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 (7)250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15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8)315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4000千伏安,设置规模4×1000千伏安;
五、[原文]第十六条 2.单根电缆截面的配置
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单根电缆截面按以下要求配置:
(1)在上述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5,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
[补充规定] 对于保障性住房,单根电缆截面在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0,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
[原文] 第十六条 3. 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留有十年负荷自然增长裕度,除以1.5按267A控制。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 16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7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2; (2)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6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2。
[补充规定] 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 24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27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2; (2) 125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24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2。 (3)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2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95mm2。 (4)零散的供电区域时,可按实际容量配置。
六、[原文]第二十七条 F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2、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单电源供电。
[补充规定]1、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及保障性居住类建筑。
七、[原文]第二十 G类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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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不带电梯的保障性居住类建筑。
2、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七。 [补充规定]1、增加线路变压器组供电方式,参见下图。
2、单母线接线增加户外环网单元供电的形式,参见下图。
八、[原文]第二十九条 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150m。 [补充规定]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鉴于保障性住房的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
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九、[原文]第四十四条 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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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接线:配电室中压一般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
[补充规定] 1.主接线:配电室中压一般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还可采用单母线接线形式、线路变压组和单环网串供形式。 以C类供电方式示意如下:
电源A 电源B图三
1、增加单母线接线形式,参见下图:
电源A电源B2、增加线路变压组接线形式,参见规定七的图示。 3、增加单环网串供形式,参见下图:
图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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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B电源A图三
十、保障性住房的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暂不考虑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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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规定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其它按面积收费在174元/m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区可参照执行,未涉及的部分仍按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生〔2010〕102号)的规定执行。
注:174元/m按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230元/m×0.8×0.9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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