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2]129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 【发布日期】2012.06.17 【实施日期】2012.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市政办〔2012〕12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2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改善农村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农村学生身体素质,经市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和自治区、自治区始终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 1 / 3
视中小学生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启动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为重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自2006年起,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即“两免一补”),以及引导各县(区)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使得我市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市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农村学生的营养保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成为群众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以边远贫困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干预,是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提升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民族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在2012年市工作报告中,继续把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列为教育惠民工程。因此,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把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坚决按照“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旨在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改善全市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营养状况,增强青少年体质,建设“健康校园”,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力争全市中小学生营养不良率逐年下降。 (一)启动做好营养改善试点
1.试点范围。我市确定龙胜县、资源县、恭城县和雁山区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2 / 3
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区)。其中:龙胜和资源为国家试点县,恭城为自治区试点县。实
施对象为以上试点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雁山区根据本区情况选择本辖区寄宿制学校学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
2.试点基本内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龙胜、资源两县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恭城县所需资金,除给予的奖励性补助外,其余由自治区和县按8︰2的比例分摊;雁山区所需资金全部由市本级和城区按8︰2的比例分摊。 (二)因地制宜选择供餐方式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内容包括以提供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学生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企业(单位)供餐和家庭(个人)托餐模式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县(区)组织招标,所确定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需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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