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之衷,在于“引”,在于“教”
全国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
继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次减少9个罪名的死刑,若该修正案通过常委会审议,那么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将减少至46个。这也引发了各方关于“废除”死刑的热议。
对于传统刑罚中的死刑,支撑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对罪大恶极、认为其无改正可能者的最高惩罚,这实际上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传统观念的延伸,认为法律应当给予犯罪者严厉的处罚以规避其再次犯罪的风险;二是作为一种威慑效应,认为死刑的存在会震慑住一些意图犯罪的人,使之心存顾忌而不敢逾越“雷池”一步。 然而,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转变,对于和生命的敬畏与尊重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主流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人都是有被教育改正的可能,但是一旦判处并执行死刑,这种生命的损失无可挽回,教育改正也就成了空谈。同时,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准备调整的9个罪名中,已经很少使用死刑,取消后对于执法惩处力度和社会治安的整体形势影响都不明
显。在这种背景下,废除死刑就成了现代法治的一大趋势。 目前,我国采取的的结合实际案例,逐步推进的废除死刑的方式。这一方面表明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用现代刑罚理念取代传统落后的“血债血偿”报复观念,对于加速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罚由过去的重惩戒向重教育劝导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引导群众放弃私下报复、拥抱法治,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废除死刑也是与国际司法实践相接轨,有利于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互助,并签订相关条约。例如,在国际司法体系中,存在着“不将死刑犯引渡到还实行死刑的国家”的原则,这就造成不少外逃的贪官、经济犯罪者在引渡回国时遇到了很大的阻碍,赖昌星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加拿大方面就是基于可能处以“死刑”判决的考虑才长期拒绝引渡其回国接受调查、审判。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拟取消的9个罪名的死刑,是考虑我国司法实践,多方统筹后的适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