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协议
甲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为保障在本商场(商业街)经营的餐饮、交易的各种食品的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维护本商场(商业街)的信誉,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对在本商场(商业街)内经营的餐饮、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各种食品实行安全检验制度。
(一)法律、法规或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各种食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如无法出示的,乙方不得销售。
(二)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的餐饮或生产、销售的各种食品进行抽检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食品禁止在本商场(商业街)经营及生产销售。
第二条 甲方对本商场(商业街)的餐饮、食品经营者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食品安全保证金人民币 元。 (二)因乙方经营的餐饮、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乙方未尽赔偿义务时,甲方有权先行向消费者赔偿。 1、先行赔偿金从乙方缴纳的食品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2、乙方应于甲方先行赔偿之日起 日内补足安全保证金。
(三)租赁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无息退还乙方食品安全保证金余额。
(四)甲方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保证金缴纳、支付情况,接受乙方查询、监督。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经营的餐饮或交
易的各种食品的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有权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具备的相关证照资料,包括食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质量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
(三)及时将抽检或检验结果告知乙方。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经营、或暂停生产销售,督促乙方销毁或合理处臵,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取消乙方在本商场(商业街)的经营资格: 1、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2、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抽检或检验;
3、所经营的食品在一个月内三次被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4、拒不交纳或补足食品安全保证金。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的餐饮和交易的食品质量合格、卫生达标、食用安全。
(二)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单据及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三)对抽检为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结果无异议的,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在甲方督促下自行销毁或合理处臵;具备召回条件的,应及时召回。 (四)对甲方的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先行支付检验费用,但不得转移、藏匿被抽检为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检验费用;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所经营餐饮和交易的食品质量不
合格、食用不安全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食品安全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1、法律、法规或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乙方无法出示或拒不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仍继续销售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
2、乙方拒不销毁或合理处臵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继续销售或转移、藏匿该食品。
3、乙方经营的餐饮或交易的各种食品因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以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如连带甲方受到相应处罚或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三)甲方不按约定及时退还食品安全保证金余额的,自按本合同约定应退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应退款 %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根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联营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第 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