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厂酿酒车间承包(租赁)合同
出租方: 酿酒厂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承包(租赁)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其厂内的酿酒车间(包括现有的24个窖池、粮库、锅炉房等厂房和设施)承包(租赁)于乙方酿酒使用。
1.2本酿酒车间采取承包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1.3 甲方提供其自有的酒类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无偿给乙方使用(包括“ 造酒厂”2012年2月1日授权甲方的全部手续),乙方以甲方和“ 造酒厂”的名义对外经营。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承包(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2.2承包(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承包(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厂房承包(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 承包(租赁)费:承包(租赁)费每年为人民币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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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生产所需的供电,供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缴纳(甲方不加价)。
3.3 由于甲方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并返还乙方当年交纳的租金。
3.4 甲方厂内的场地乙方有免费使用权。 第四条:承包(租赁)费用的支付
4.1、本合同双方签订签字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1万元,乙方在交付承包(租赁)费时再扣除(第一年)。
4.2、承包(租赁)费支付时间:每年在6月15日前支付第二年的承包(租赁)费,即每次交付一年的承包(租赁)费。
第五条:双方业务往来的结算方式
5.1、甲方需要乙方的产品(原酒),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支付货款。
5.2、乙方需要包装成品酒时,由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调配和包装(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合法手续),按照双方协商好的价格和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租赁)物的转让
6.1 在承包(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承包(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承包(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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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若乙方无力购买,或甲方行为导至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6.3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情况,应包括房屋权属等相关情况,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七条:场所的维修,建设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承包(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7.2 乙方在承包(租赁)期限内应爱护承包(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承包(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承包(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4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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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其它条款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押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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