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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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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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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广州市 • 【公布日期】1995.04.17 • 【字 号】穗府[1995]40号 • 【施行日期】1995.04.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

(广州市1995年4月17日以 穗府[1995]40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隧道区域的管理,保证隧道设施完好和隧道内行车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隧道区域是指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在水域或陆地上设置有“珠江隧道管理区域”标志的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及珠江隧道管理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是珠江隧道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珠江隧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隧道交通安全业务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隧道实行24小时通行。

车辆通过隧道,收取有偿使用费。按车辆类别实行单程一车一次收费,凭当次收费票证通行,过期无效。

第六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 (一)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教练车、压路机车、铲车、装载机车、履带式车和带有拖卡的车辆;

(三)超过限高4.3米(由地面至货载高度)、限宽3米、限长整体车身11米,通道车和集装箱车限长15米的车辆;

(四)装载不允许通行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活禽畜的车辆;

(六)超出环境保护标准排放污染的车辆; (七)有故障或不符合安全行车检测标准的车辆; (八)其他影响或危及隧道交通安全的车辆。

第七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应开启车内FM广播频道,接受无线电的交通指挥;

(二)不准越线、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擅自停车; (三)不准加水加油; (四)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第 珠江隧道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移动隧道设施;

(二)从车内向外抛掷物品或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抛掷火种; (四)其他妨碍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隧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隧道管理区域内装卸货物、开挖槽沟、建造各类建筑物、疏浚河道或在隧道边线上下游各50米停泊、抛锚等。

第十条 车辆在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隧道设施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隧道管理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由隧道管理机构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隧道内发生险情或交通事故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通行或进行疏散抢救工作。消防、交通、治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对保卫隧道安全、保护隧道设施完好或举报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由隧道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责令其到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处理后方可放行:

(一)损坏隧道设施的,按重置价或修复价进行赔偿,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造成隧道或隧道管理区域污染的,按广州市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规定处罚,由于污染造成隧道设施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

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应对隧道交通流量损失每分钟60元赔偿,并支付采取排除障碍措施所需的费用;

(四)无票、使用过期票或无存根票通行者,按该类车辆票价处以10倍罚款;

(五)使用低于车辆类别吨位票证通行的,按应收该类车辆票价处以5倍罚款;

(六)涂改、假造票证通行的,按应收票价处以20倍罚款;

(七)违反第七条、第规定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隧道管理机构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难、围攻、殴打执行管理人员,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隧道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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