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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罚款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五节 隧道

一、作业人员未执行进洞登记及未配戴防护用具的罚款100元/人·次。

二、洞内爆破作业,人员未撤离到200m外的安全地带的罚款500~1000元/次。

三、洞内运输车辆人货混装的罚款300元/次。

四、洞内施工人员有扒车,追车行为的罚款100元/人·次. 五、按照规范,隧道作业环境超标未开启通风设备的罚款500~1000元/次。

六、按规定要求照明、应急照明设施不全罚款100元/处。 七、洞口、掌子面、二衬等施工区未设置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处。 八、洞内及各洞室存放燃料及其他易燃物品的罚款1000元/处。 九、洞内明火作业、取暖的罚款500元/处;瓦斯作业区存放各种油类罚款1000元。

十、台车围栏低于1m,跳板、梯子未安装牢固的罚款200元/处。 十一、洞内机料堆放混乱的罚款200元/处。

十二、初期支护、仰拱、二次衬砌未及时跟上的(根据围岩类别决定)罚款1000元/次。

十三、有瓦斯逸出的隧道施工,未安排专人检测或无检测记录台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十四、无监控、报警设备罚款500元/处。无监控量测数据的罚款1000元/次。

十五、洞内掘进进尺超过150m,未设通风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

十六、钢拱架间距超大、扭曲变形、法兰连接板对不上,未上螺栓,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十七、安装锚杆偷工减料,未安装或安装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根。

十八、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弄虚作假,不密贴、有空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并强行返工重新喷锚。

十九、隧道含瓦斯地段施工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器,违者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5000元/次。

二十、瓦斯地段使用机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性能机电设备,违者罚款1000~2000元。

第六节 施工临时用电

一、未按照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二、施工现场、生活区架设配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及装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违者罚款100~500元。

四、施工现场用电不执行三相五线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五、电源变压器无围栏,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六、电源变压器围栏无危险警告标志,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七、电源变压器围栏外,4米之内堆放易燃物品的,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八、配电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九、钢筋、木工加工现场未按规定配足合格灭火器的,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

十、电源线严重老化破损的,每延米对责任单位罚款20~100元。 十一、施工现场电缆不按规定架设满地爬,每延米对责任单位罚款10~50元。

十二、电气设备接线盒损坏,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十三、固定配电箱围栏未挂警示标志牌的,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

100元。

十四、施工现场不按配电箱、开关箱分级配电,无两级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十五、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合格,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十六、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罚款500元/处。

十七、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罚款100元/处。 十八、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款300元/处。

十九、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违者罚款200元/处。 二十、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罚款300元/处。

二十一、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作保护零线或转接地线,违者罚款300~500元/处。

二十二、施工照明供电电压违反下列规定罚款200元/处。 一般场所应为220V,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高温、有电粉层、狭窄场所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潮湿和易触不得大于24V。

第七节 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或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作业人员必须准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二、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系多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带上系多人,悬壁作业区还应设置安全网,违者罚款100元/次。

三、作业人员必须从专用的通道或爬梯上下,严禁攀登脚手架,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违者罚款50~100元/次。

四、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等,必须堆平放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违者罚款200元/处。

五、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竖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不符合以上条件必须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违者罚款100~500元。

六、操作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罚款100~500元。

1、操作平台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过容许荷载;

2、操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上下梯; 3、操作人员在平台顶面上操作时,不得跨到防护栏杆外侧。 七、操作平台、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要求,违者罚款100~1000元/次。

1、木脚手板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厚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支撑间距不得大于2m;

2、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应大于30Kg,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3、脚手板必须按平台、脚手架宽度铺满,不得虚搭,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挡脚板。

第八节 爆破安全

一、雷管、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作业或混合存放的罚款200~500元/次。

二、民爆器材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的罚款500元/次。

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严车厢拦板的罚款500元/次。

四、边钻眼边装药违规操作,现场无安全员监督放炮的罚款1000元/次。

五、路基工程施工或挖孔桩在夜间放炮、雾天放炮的罚款1000元/次。

六、未设立爆破安全警戒区、放置警戒牌、设立固定和流动警戒哨,定时鸣哨警戒,爆破员、安全员等人员未到位放炮的罚款1000元/次。

七、爆破余药当日未用完,在工地过夜或私存炸药的罚款500元/次。 八、将火工品带入生活宿舍区的罚款1000元/次。 九、租借爆破器材的罚款500元/次。

十、装卸爆破器材无专人负责的罚款1000元/次。

十一、工地民爆器材库房条件、民用爆破器材配装不符合规范的罚款1000元/处。

十二、对不严格按照爆破品物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储存的,签领手续不全、登记不清、爆破物品账物不符或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破物品的以承包人10000元/次的罚款,并限

期整改,对工地临时存货无人看守及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则以责任单位2000元/次的罚款。

十三、如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以5~10万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分别以5000元/人的罚款。

第九节 吊装作业、模板工程

一、严禁在超过起重机械容许荷载、荷载不明和斜位重物的情况下起吊,违者罚款200元/次。

二、吊装作业吊装物上及吊装物下严禁站人,违者罚款50元/次。 三、安装、拆卸5m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设防护栏杆、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罚款500元/处。

四、钢模板、工具、配件运送时乱扔投的罚款100元/处。

第十节 其他

一、办公、生活、工区选址在不安全地带的罚款500元/处。 二、办公、生活、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罚款200~500元/处。

三、自行设立油罐存在安全隐患的罚款500元/处。 四、野外施工现场明火取暖烧荒的罚款100~500元/处。

五、高边坡、基坑、高空脚手架等施工作业无防护网的罚款200~500元/处。

六、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罚款200元/处。 七、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点无安全员的罚款200元/处。

第十一节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架子队按以下规定罚款:

1、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2、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除接受处罚外,架子队将被处以罚款1万元人民币;

3、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当地调查结果,接受当地处罚; 5、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按当地调查结果,接受当地处罚; 6、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按当地调查结果,接受当地处罚; 7、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按当地调查结果,接受当地处罚。 二、安全检查中,项目经理部对架子队发出的问题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的,或不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不彻底的,对其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中发生火工品遗失的,借给、卖给与本项目工程无关的个人或单位的,除接受当地机关罚款外,架子队将被加倍罚款。

四、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问题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相关的罚款。

五、架子队在发生安全生产及交通事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项目部安质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不报,违者将处2万元的罚款。

六、对于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问题屡教不改的架子队,项目

部必要时将更换架子队领导人员直至终止该架子队的施工,并清退出场。

第十二节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处理责任事故时,要分清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指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因职工玩忽职守,导致伤亡或多人负伤的;

2、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章驾驶,造成伤亡以上事故,致人死亡的;

3、 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分别视情况向其上级单位建议给予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处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失职造成死亡或多人负伤事故,情节严重的;

2、事故隐患不认真解决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死亡或多人负伤事故的,特别是发生重复事故的;

3、对职工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没有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无合格证就令其操作而造成死亡事故或多人重伤事故的;

4、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同时给予经济罚款。

四、对架子队班子成员或架子队队长个人罚款参照安全责任书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节 奖罚程序

一、本条例执行单位为项目部安质部,安质部依据对架子队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通知单,奖罚由项目部总经理批准后签发。

二、奖励和罚款通知单均一式四份,项目部安质部、合同部、财务部及相关责任单位各存一份作为凭证。

三、奖励由安质部将奖励通知单上报项目部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对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兑现。

四、罚款由项目部签发单位将罚款通知单上交项目部财务部,对架子队责任人及架子队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在当月工程款计价中扣除。

五、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需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六日内向项目部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部领导裁决。

第十四节 奖励规定

一、项目部对所属各合同段及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奖励,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已鉴订的安全责任书执行。

二、项目部对所属各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获奖条件。 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及主要责任交通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6、全年无重大中毒事故及群发性传染病发生。

第十五节 附 则

一、本办法如果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其他文件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与项目对架子队月综合性考核相互; 三、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更新;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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