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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 P C.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2007年第1期 N0.1,2007 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新思路 蔡翔华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摘 要]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垃圾邮件、网络犯罪、网吧管理、信息安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似乎 每一项都出台过相关措施进行过治理。然而这些问题不仅屡禁不绝,甚至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使得 我们不得不反思现有的互联网治理机制,寻求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新思路。首先应该采取多中心共同治理的 管理模式,同时通过控制行业协会组织来间接控制和管理互联网的传播。 [关键词] 互联网治理 治理主体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Oo7)O1一Oo59一O4 比例最高,达到31.6 9/6,其次是本科(24.7 9/6)和大 专(23.0 )。文化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网民比例为 27.6 ,本科以下的网民仍然占据大多数。从不同 文化程度网民的普及率上看,大专及以上学历网民 的普及率增长到91.5 ,其他文化程度网民的普及 率也均有所上升,互联网在不同文化层面上得到进 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成为很多人工作生 活不可或缺的工具。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大约 有1500万人经常使用网络教育,2500万人经常使 用网上招聘,分别占网民总数的12 、2O ;有 23.7 的网民经常使用博客。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 也越来越频繁,网民平均每周上网16.5小时,创历 史新高,已超过许多互联网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民 平均上网时长。从网民职业来看,学生所占比例最 步发展和普及。l2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垃圾 邮件、域名安全、网吧管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问 多,达36.2 ,其次是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及行 政人员等。[ 】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互联网发展再次提 速,网民总数达1.2亿,上半年网民总数增加了 题也纷至沓来,并呈现快速增长愈演愈烈的趋势。 如何治标之后更治本,互联网的治理需要新思路,需 要明确的治理主体和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 一1200万,是2005年下半年网民增长人数的1.5倍。 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人数增长速度更快,总数达到 、我国互联网治理的主体 目前对互联网的治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 7700万人,占网民总数的近2/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 长率为45.3 ,使用专线及拨号上网的网民人数有 所减少。宽带上网的计算机数也超过了上网计算机 府主导型模式,一种是指导行业自律型模式。 前者强调在网络管理中的作用,通过立法 以及网络过滤技术进行网络管理,代表性国家如新 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后者在指导下,倚重 网络行业的自律进行管理,在基本法律框架之下,尊 数的一半,我国真正迎来了“宽带时代”。 从网民文化程度来看,网民中高中(中专)生的 收稿日期:2006—11—16 作者简介:蔡翔华,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5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青岛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 C Q FNGDAO MUN FCFPAL COMMITTEE 重网络行业的分级制度、自律规范等,代表性国家如 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后又有学者在这个分 类基础上增加了与行业共同管理的模式,并将 法国视为该类型的代表国家。[3 无论是采用哪一种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国家,政 府在互联网治理上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来说, 的行为对影响互联网规则的形成是至关重要 的,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和地方立法 和司法来完成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政 府直接介入互联网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的制定; 第二,解决互联网产生的纠纷与问题。可以肯定政 府在互联网治理上发挥着非常重要和连续的作用, 因为它既是治理互联网的主体。同时也对非机 构在规范互联网的行为准则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然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及司法制度,每个国 家对权力的行使和对法律的适用仅限于其本国范围 内,尽管这一问题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协定 等得以解决,但问题犹存。同时,作为互联网治 理主体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的规制与网络技术 之间的矛盾,即的规章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很难 在网络空间得以执行。 互联网空间的界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治 理主体——国际组织来发挥作用。国际组织的重要 作用一方面推动了各国在互联网治理上的合作,另 一方面制定行业规章制度来规范国际间相关行业的 行为,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电信 协会(ITU)等都已经在互联网治理上发挥了重要的 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域名和商标纠纷上的作用日益加强,国际电信协会 将国际电信标准适用于互联网,当互联网的行为与 技术、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相结合时,国际组织的 影响将越来越大,国际组织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弥补 了行为的不足。 互联网的发展要求比各国和国际组织更专 业的机构更直接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行为及解决其中 存在的问题,这些机构主要包括互联网国际域名管 理机构(ICANN),万维网联盟和互联网号码分配局 (IANA),这些机构在互联网技术和运作标准上起 了很大的作用,其权利主要体现在对互联网的技术 支持和行业统治,然而,这种权利是十分有限的。 互联网的新奇性使某一单独的治理主体或某一 60 2007年第l期 No.1,2007 种理论学说都不能全面地解决互联网存在的问题。 因此,在互联网治理问题上,一方面传统的以各国政 府为主体的治理模式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新的治理 模式需要进一步发展。 因此,谁才是最佳选择?结合我国互联网的发 展,我认为应采取“共同管理”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共同管理”指的是因特网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个 人管理、集体管理、经济管理)的结合,让国家机关、 个人和企业都参与讨论信息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因 特网的共同管理需要一个具有一定的行动和运作方 式的永久性论坛组织。显然,没有一个现存的 的行政机构可以充当这个角色。也就是前文提到的 有学者提出的以法国为代表的与行业共同治理 的模式。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是典型的主导,互 联网的产生是计算机通过通信线路互联互通完成 的,因此在技术上互联网发展依托于电信行业,互联 息内容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又与传统大众媒介 内容的运作相似,因此在内容管理上又隶属于大众 传媒管理的范畴,无论电信业,还是大众传播业,两 者都是实行严格控制的行业。在互联网监 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是推动治理的中坚力量。 “网站充分地体现社会责任感,表达人文关怀,是衡 量一个网络媒体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承 担起社会责任的同时,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 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中国互联网门户网站的使命 以及义务。-E43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互联网门户网 站遵守着与传统平面、电视媒体同样的判断信息真 实性、健康性的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的普 遍道德规范等一般性原则来界定信息。T0M网站 在信息真实性方面尤其注意,将传播信息的准确性 原则置于快捷性之上。在互联网的治理过程中,自 律尤其是在有良好行业规范、法规约束下的行 业自律,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企业的行业自律是 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内在因素,监管、法律约束是 外在的推动因素,在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互联 网行业的从业者本身必定是互联网治理的中坚力 量。[ 二、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现有机制及缺陷 近几年来,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的行规、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青岛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 P 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丌EE 门规章大量出台,立法工作十分迅速,较大程度地缓 解了网络环境曾一度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体现了 我国和社会对互联网问题的重视与关注。 ]目 前我国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手段可以归结为两种,一 是控制,一是导向。具体而言,叉包括网络立法管理 行政手段的监督技术手段的控制和行业自律的约 束。 就网络立法而言,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动态发展, 我国不断出台互联网管理法规,至今已有40多个, 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全国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互联息服 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互联网站从事登 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8日),互 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 这些法规构成我国网络内容管理的重要依据。但值 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涉及网络空间的行规、规 章,内容不明确、未细化,存在着许多争议和盲点。 行政手段的监管是实施网络立法管理的辅助手 段,网络媒介管理部门有规律地对网站进行更为具 体的干预,如定期检查网站内容、临时下达各类报道 要求、随时布置网站工作重点、控制网络信息资源等 等。而目前网络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 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新闻管理部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邮电部、国家科委、教育行政部门、国务 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 国、中国互联息中心、国家保密局、卫生 部、医药管理部门等。我国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多头 管理,分散执法,缺乏必要的执法力度,难以应付互 联网迅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危害社会安 全等行为。例如,北京市曾经针对网站提供的搜索 引擎服务进行过联合大检查,综合了工商、、文 化等相关部门,方式是进入网易、搜狐、Tom等著名 网站的北京总部或代理处,利用公司的电脑直接上 网站搜索“非法字符”,结果裁定全部违规并立即进 行了关闭服务整改等相关的处罚决定。这种方式对 于特定时期的特殊目的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是在行的法理上本身缺乏依据,因为这几家 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都是外包的,且基本上外包给 了百度公司,处罚的决定至少应当将百度公司包括 2007年第1期 No.1.2007 在内 而且使用这样的技术进行监管,就实际效果 来说是不能持久的,过后不到一个月,各个网站的搜 索服务都恢复了而且在实际上变化不大。 技术手段的控制主要是针对网络有害信息,或 设置防火墙,封锁敏感网站;或安装过滤软件,过滤 敏感词汇及其相关网页与邮件;或实施内容监控,在 网络终端进行全程监控,在网吧安装报警软件等等, 以此来控制与防范有害信息的传播,正在建 设的大型网络管理项目金盾工程完工以后,我国网 络技术管理水平会达到更高的层次。 行业自律的约束是指通过行业规范、网站管理 条例、社会监督等等多重渠道进行的自律与他律相 结合的管理方式,如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一个重要的 互联网管理与协调机构,它出台的互联网行业自律 公约,针对国内所有网络从业者,对其网络行为进行 规范,也有互联网行业中某一具体行业的联盟,通过 共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行业规范来约束竞争行为。 仅仅依靠有限的部门,是不可能在技术能力、人 力、资源上承担如此巨大的网络监管工作的。应充 分利用各种非官方组织,包括互联网络组织(如中国 互联网络协会)、技术联盟(如自由源代码联盟)、行 业协会等的影响和号召力,协助甚至直接承担 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充分发挥网络组织和机构自 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 三、关于互联网治理机制的建议 信息业的发展是未来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当 前,信息业已成为中国的主要产业之一。加强对互 联网的管理就显得有为重要。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首先应该采取多中心 共同治理的管理模式。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作 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目前,具有网络监管职能 的诸多职能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已经发挥了一定的 作用。然而对于很多交叉问题,尤其是在联合监管 时,沟通的渠道仍然不足。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 放性,涉及的相关组织必然很多,协调职能迫切要求 加强。为此,可以本着机构简单、功能专一的原则, 在目前行政机构的编制之内,设立一个熟悉网络、并 了解各个部门职能能力的小组,负责沟通与网络监 管相关的问题,同时协调与非官方组织的合作关系 在互联网日常监管中,形成文化、工商、、信息产 业、教育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各司其职,各 6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青岛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 P.0+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负其责,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 其市场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机关要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 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网络犯罪 力度;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电信运营商所从事的 互联息服务、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的监督 管理,实行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 非法从事互联息服务、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 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 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 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的宣传力度和管理力度。 通过控制行业协会组织来间接控制和管理互联 网的传播。如英国敦促委员会减轻由制定 法规的沉重负担,改由和业界“共同调解”。英 国因特网监察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 就是以业界分担压力的产物之一。这个委员会 是由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们在间接引 导、影响乃至压力下,于1996年自发组成的一个行 业自律组织。委员会由12名成员,其中4人来自网 络业界,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推举,另外8人则来自因 特网行业之外,以增强和保障委员会的代表性、公正 性和权威性。英国因特网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搜寻网上的非法信息(主要是儿童色情资料),并将 发布这些非法信息的网站通知网络服务商,以便服 务商采取措施,阻止网民访问这些网站,从而使网络 服务商避免被指控故意传播非法信息而招致法律制 裁的危险。 中国互联网协会应组织其成员单位加 强自律,制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督促互联网 站经常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 我教育、互相监督,有效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强化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监督:加大 监督力度,对那些蓄意传播有害信息的互联网站进 行暴光。 除了依靠行业自律之外,也不应放弃在互 联网治理中“把关人”的地位,也不应放弃所具有的 “强制性”。 其次是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工作。网络发展打 破了传统的管制手段,宣布了它的有限性。¨8 我们只 62 2007年第1期 NO.1,2007 能在互联网发展的实践中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 技术发展趋势的手段和措施。这种措施将改变原来 的手段、思想、观念和制度。因此,应当及时总结、借 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道德性和合理性 原则三者的有机结合,把重点放到电子商务、网络传 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 网络行为有序化、规范化。另外,要根据我国加入的 国际公约和WTO规则要求,修改有关民事法律。 确立司法判例在解决网络纠纷和保护权利方面的主 导作用。对地方立法中的违反法律的法规规章 加强监督,及时废除撤销。 综上所述,权力仍然是互联网传播中的主 导性力量,行政权力仍然充当着最具有权威力的“把 关人”的角色,并且体现在其权力位置的“相对垂直” 和左右行业规范的实际能力上。注重以行业自 律和联合管制的方式来适应新的传播方式,从而弥 补自身在管理互联网传播方面覆盖面不广和被管理 者相对被动的不足。同时,要对原有的机关法 律法规重新审查和修订,以使之适应新技术发展的 需要,在对互联网的治理中实行法治。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发展 报告(年鉴)(2005年卷)[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 社,2005.6.75—78.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发展 报告(年鉴)(2006年卷)[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 社,2006.8,18—21. [3]钟瑛.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及其特征[J].南京邮电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4]伍耘.文明办网做有责任感的互联网站[EB/OL]. http://tech.tom.corn,2006—05—18. Es]龙洪波.我国互联息管理研究(2005)[R].华中 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E6]杨建峰.互联网治理争论进入新阶段[J].科技中 国,2005,(11). [7]袁胜华.英国如何管理互联网[N].广东通信 报,2004—12—30. [8]李宝进.互联网治理三重门[J].中国教育资源, 2005,(7). 责任编辑:陈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