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方案三篇篇一: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方案
一 总则
为提高公司资质水平,提升公司竞争力,激发员工学习性,公司鼓励员工获取各类资格证书。
二 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三 证书范围
目前与我司经营发展相关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以下: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中高级技工(师)等。
四 公司激励
4.1 公司支持
为解决内部员工在证书考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司将对此给予一系列支持,具体如下:
4.1.1因公司管理需要评定的初中级技工、工程师等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可按照下发的文件统一组织报名或者培训。
4.1.2部分证书有需要公司出具聘用证明及评审意见,需要由公司递交申报材料的,公司将积极支持。
4.1.3对于符合条件并参加培训、考试的员工,取得证书前最后一次考证过程中涉及的报名费、注册费等,凭公司将报销全部费用。
4.1.4凡第一次参加考试人员,在考试前备考阶段,公司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备考员工一天的假期复习考试,按请假情况处理。
4.1.5员工第一次考试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工资。考试通过取得证书的人员,在人才库备案,升职、加薪等优先考虑。
4.1.6对于取得公司急需资格证书的员工,在我公司在职期间考取证书的公司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4.2 奖励办法
为更有效的激励员工积极考取与个人职业规划及公司发展有用的证书,按照资格证书级别,种类做出奖励。
4.2.1 奖励范围
证书考取激励对象包含所有公司正式员工,证书范围包括第三条所列及后期出现的对公司发展相关的资格证书。
4.2.2 奖励标准
公司鼓励员工踊跃报名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等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月给予200元补助;
中级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等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月给予100元补助;
初级资格证书、初级技工类报销最后一次考试报名费用。
五、其他要求
5.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证书必须为公司提供至少3年以上服务期限(从取证之日算起),否者于离职时全额退还奖励;
5.3 员工所考取证书必须为国家认可的且对公司有用的证书方可享受奖励;
5.2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可参加学习,但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员工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项培训、考试,并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如遇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各部门领导根据请假权限审批,按事假处理,因员工学习造成的缺员空岗问题,由各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员工参加考试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给予考试时间,考试所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本规定自签字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制: 批准:
人力资源部
附件
员工取证奖励申请表
| 姓名 | | 职位 | | 部门 | |
| 专业 | | 学校 | | 职业资格/职称 | |
| 入职时间 | | 考证时间 | | 取证时间 | |
| 证书类别 | | 证书级别 | | 证书所有权 | |
| 费用说明 | 报名费 | |
其他费用| (详细说明) | |
| 合计费用 | |
个人自荐:| 签名: | 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
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名: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名: |
篇二: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方案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资质等级,激发员工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员工考取各类资格证书。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
三、证书范围
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二级建造师、工程师职称(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九大员证(资料员、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安全员)等。
四、公司激励
4.1 公司支持
4.1.1职业规划设计:在考证之前,人力资源部及员工部门领导协助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并备份人才库,对职业规划做出定位的同时让员工有选择的考证。
4.1.2须考证人员范围鉴定:人力资源部对须持证上岗的人员范围做出鉴定,如公司总部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项目负责人全部需要考取一级建造师证。
4.1.3公司证明:部分证书有需要公司出具聘用证明、评审意见或者递交申报材料的,公司将予以支持。
4.1.4费用报销:对于符合条件并参加培训、考试的员工,第一次考证过程中涉及的报名费、证件费、注册费等,凭报销。培训费标准以培训机构正常报名为准,凡补考的各项费用均不予报销。
4.1.5奖励: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另给予一次性奖励,签订补充协议后发放。
4.1.6使用费或津贴: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人员在人才库备案,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制度发放使用费或津贴。
4.1.7表彰:公司自媒体、OA及时表彰取得证书的员工,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4.2 奖励办法
为更有效的激励员工积极考取与个人职业规划及公司发展相关的证书,按照资格证书级别、种类做出奖励。
4.2.1 奖励范围
证书考取激励对象包含所有公司员工,证书范围包括第三条所列及后期出现的对公司发展相关的资格证书。
4.2.2 奖励标准
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奖励标准支付员工证件使用费,具体支付时间为证书注册成功或可正常使用后1周内完成,支付前需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如员工从享受“九大员”奖励之日工作不满三年离职的,或者享受建造师/工程师奖励之日工作不满十年需转注到其他公司的,应首先退还公司发放的奖金,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以上工作年限或正常退休的可不予退还。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可参加学习,但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并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需请假学习或考试者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
4.2.3 奖励流程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可结合自身职业规划及公司发展需要进行职称及资格证书的考取评定,证书考取奖励流程操作如下: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试情况,负责奖励的申请、发放和落实工作。
五、证书管理
5.1 使用管理
5.1.1由公司给予支持,组织员工考取的证书统一由资质维护部保管,员工临时使用证书时需要向公司申请借用,员工在公司期间不得将证书外借或注册第三方个人或公司。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如公司将证书还给员工,按约定处理。
5.1.2对于公司支付了员工建造师或工程师证书费用的,证书原件由资质维护部保管,按约定执行。
5.1.3员工入职前考取建造师或工程师证书的,在证书合同到期后,应及时转到公司,按相应标准发放补贴。
5.2 日常管理
5.2.1资质维护部负责保管各类证书,建立证书信息库,及时为各项资质及项目投标提供有效信息。
5.2.2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类证书的报名宣传、组织学习、申报奖励等工作。
篇三: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推动员工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引导和鼓励员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各类证书的考试,努力提高员工的学历水平和操作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二、证书范围
1、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包括高教自考学历、远程教育学历、成人教育学历和研究生的学习。
2、鼓励报考与我司经营发展相关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金融、财务等专业省级及国家级领军人才考试:
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一级)、审计师(初级、中级、高级)、理财规划师(三级、二级、一级)、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国内认证。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财务顾问师(CFC)、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等国际认证。
金融、财务等专业省级及国家级领军人才考试。
注: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资格证书不作为奖励
三、公司支持
为解决内部员工在证书考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司将对此给予一系列支持,具体如下:
1、费用报销
对于报考相关学历、职称或资格证书的员工,考试通过后,当次考试过程中涉及的报名费、书本费、及必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最多不超过500元),凭公司将予以一次性报销。
2、补贴
员工报考相关在职学历、职称或资格证书,参加考试、短期培训或学习(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工资,超过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工资。
3、表彰
在员工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表彰大会,为员工授予荣誉,并记入员工档案。
三、奖励办法
取得相应证书后,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中优先考虑。 四、奖励标准
公司鼓励员工踊跃报名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1、对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员工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得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自学成才奖励1500元,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给予一次性自学成才奖励3000元。
2、对取得初级职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取得中级职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取得高级职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财务顾问师(CFC)、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等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4、对取得省级领军人才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取得国家级领军人才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奖励对象适用于二○XX年九月一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各种证书的员工。
2、对已享受单位一次性奖励的员工,自取得证书当日起,原则上要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三年以上,不满服务期限的要退回一次性助学奖励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0XX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