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三论——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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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5期 2013年5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Changchun Universi ̄of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1.26 No.5 Mav.2013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三论 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 刘文湘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具有以下三大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决议、章程的义务,是影响担 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若债权人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因代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若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无论 代表人是否有权缔约,担保合同有效。第二,在章程未明确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形下,股东会、董事会均有权决议,但两者 效力位阶不同。第三,另外,公司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使超出章程数额的担保有效。 [关键词] 决议;章程;审查义务;交易安全 [中图分类号] D913.991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刘文湘(1987一),男,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 一、法律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非以担保为营业的普通公司为公 二、越权缔约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一)担保债权人具有形式审查义务 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 要体现,既是公司对外融资的重要手段,也经常为公司的财 产带来更多的风险,对公司广大股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所以,法律一般对公司对外担保做一些限制性 欲讨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必须先明确债权人有 无审查公司决议、章程的义务。若债权人无审查义务,那么 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便不影响担保的效力;签订担保合同 的董事即使无权代表公司,亦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 是,若债权人具有审查义务,那么情况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债 权人审查义务的履行与否,将决定了担保合同是否生效。那 么,担保债权人是否应当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的规定。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6O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 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在司法适用 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司有无对外担保的 能力。2005年《公司法》第16条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 通常来说,法律为了追求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不会承 认公司决议和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新公司法 第十六条出于特殊的价值衡量,改变了法律的通常做法。从 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来看,由公司特定机关以特定形式作出 力,完善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 对外担保的内部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公司具有对外 担保能力,不仅能向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而且还能为公 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第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的,必须要有公司机关的决议,没有公司机关决议的担保是 担保决定,是法律为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防止滥设 担保而设置的特别程序,要使这一程序发挥防范作用,就必 须使担保债权人负担一定的审查义务,确保担保决议只有由 特别机关作出才能有效力[11 9-100若担保债权人对公司决议 不负审查义务,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将难以发挥防范滥设担保 违法的。第三,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既可以 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由董事会进行决议,公司 章程可以从股东会和董事会中二者中选择有权决议的公司 的目的。所以,为了防范滥设担保引发的风险,为了保护中 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决 议、章程负担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机关;第四,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 但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仍然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这是 若担保债权人负有审查义务,其应当负有何种程度的审 查义务呢?笔者认为,担保债权人只应当负有形式上的审查 义务,不负有实质上的审查义务。这是因为,担保债权人通 常不参加公司决议,无从获取决议具体信息,依赖于公司提 供决议信息,公司出于商业考虑,仅向其提供表面信息,债权 人难以据此进行实质审查,此时使债权人负担实质审查义务 无异于强人所难,严重加剧交易成本;债权人即使有能力负 担实质审查义务,对外担保决议的任何瑕疵都将会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这将会“鼓励”公司利用决议瑕疵违约,损害交易 因为,《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十六条、违反公司章程 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不足,催生了以下让理论界与实务 界争论不休的问题:(1)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公司章程未规定决议机关的, 哪个公司机关有权就对外担保作出决议?(3)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数额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文以下将一一论述。 ——45—— 的安全和稳定。“实质审查”使利益天平向公司、股东过度倾 斜…”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平衡担保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其它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人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可, 只要担保债权人在审查时尽到了一个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公 司就不得以决议上的瑕疵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二)越权代表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关系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善意的,缔约人代表行为有 效。在此基础上,担保合同若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 权法》的生效要件,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效。 (三)无权代理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属于代表机关,其对 外缔约的权限不是源自法律和章程规定,而是源自公司内部 的特别授权(例如公司决议、内部文件等),故其对外缔约行 为属于代理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是非法定代表人缔约 代理权的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如果担保债权人未履行形 公司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和非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 人实现,代表人的代表权基于法律和章程规定而产生,其代 表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价值在于:“人 们只要确定代表机关为法人代表人,对其代表权就不必查 式审查义务,担保债权人不可能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 代理权。若对代理权存在的信赖不合理,担保债权人又未履 行审查义务的,非法定代表人的缔约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担 保合同效力待定。 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了公司的决议和章程之后,仍需进 一明,即可信赖其有代表法人为法律行为的权利,其行为乃因 职务而生,与法人在人格上一致。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 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 步审查非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缔约代理权。这是因为,非 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律推定的代表资格,担保决议作出后, 公司很可能将缔约代理权授予他人。若非法定代表人无缔 担任,由章程从上述人员中择一选定,这就是“单一代表制”。 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了对外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 效力如何认定?通常来说,法定代表人享有普遍的代表权, 但是其代表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 一约代理权,即使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缔约人的行为依然 构成无权代理,担保合同依旧效力待定。在债权人履行了形 式审查决议、章程的义务的前提下,债权人仍有有合理理由 相信该代理权存在的,缔约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 同有效,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般有三种,第一,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限 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章程一般在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并备 案,但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章 程本身的备案和公示并不构成“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 表人超越权限”;第二,决议的限制。公司机关的决议可以限 制代表权,由于决议一般不具有公开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决议对代表权的限制一般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法律 规定的直接限制,法律对代表权的直接限制推定所有人都知 三、章程未规定担保决定机关的后果 (一)不能盲从“股东会中心主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会出现以下现象:章程未规定对 外担保的决议机关,或者对担保决议机关规定不清。此时, 应当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作出决议?章程规定的“缺位”将 晓。但是,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下,担保债权人对代表权的 章程限制、决议限制也应当推定知晓,这是为何?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担保债权人负 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 下,基于股东主权思想与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由股东会、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享有担保决策权;如果股东兼任 公司董事的,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无异,仅有董事会决 议即可满足公司法16条的要求 。此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是否奉行“股东中心会主义”仍然是一个有待验证 的问题。法律规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性”体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二、股东会决定重大事项。但股东会的“最高性” 并不能说明董事会完全从属于股东会。以英国、美国为例, 有形式审查公司章程、决议的义务,债权人在审查章程、决议 的时候,必然知晓公司对担保数额、担保期间等担保事项的 限制。债权人若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一般能知晓法定代表 人代表权的限制。其二,当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 法上的要求时,其效力范围发生了改变,具有法律普遍适用 的效力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章程、决议的限制已经上升为法律限制的一部分,法律对公 司担保的限制推定担保债权人知晓。若债权人被推定知晓 代表权的限制,又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该债权人不属于善 意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合同相对人不知亦不应知法定 代表人超越权限时,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否则,一般无 在公司治理中,英美采用单层治理模式,股东会名为公司的 权力机关,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需要 向股东会负责。英美国家的股东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为 何通说仍一致认为英美的公司治理模式奉行“董事会中心主 义”呢?由此推出,治理结构并不能反映哪个公司机关在公 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董事在H常经营中的作用极其巨 大,已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股东会中心主义”已经不 效,因为法律不宜保护恶意之人” 。基于上述对《合同法》第 五十条的反对解释,主观恶意的债权人与无权代表者订立的 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若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而债权 人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 无效 。 符合“经营者控制”这一现实 。另外,我国大陆的公司治理 模式接近于日本、台湾地区 。在董事职权方面,也接近于H 本、台湾地区。H本、台湾实际上也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 。 因此,我国大陆不可能在公司治理中仅以股东会为主导和重 心,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作为解释所有问题的答案, 债权人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后,仍无法知晓章程、决议对 代表权的限制的,属于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 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6—— (二)章程规定“缺位”时,股东会与董事会均有权决定对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外担保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进一步表明,股东会决议的效 在章程未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况下,能否由股东会、股东 力位阶高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位阶。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 大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 与董事会决议内容相冲突的,应当以股东会决议内容作为公 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司法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与董事会决议内容 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不冲突,各自对同一担保的不同方面做规定,那么股东会决 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议和董事会决议都是公司法人的有效意思表示。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这表明,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 章程未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况下,担保债权人应如何履行 高权力机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有权 审查义务? 选择任免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有权决定 如果只有一个公司机关作出了决议,担保债权人仅形式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审查章程和该机关的决议即可,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无论是 责。因此,当章程未规定决议机关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 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有权作出决议,而且只要内容程序合法 最高权力机关,当然有权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在实践中, 且符合章程规定,均为有效决议。 股东会、股东大会可以在作出担保决议的同时修改公司章 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就对外担保均作出了决议,担保债 程,将担保决策权赋予股东会,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在章程 权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未规定 未规定决议机关时,有权作出对外担保决议。 决议机关,而担保债权人一般无法参与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 在章程未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否就对外担 活动,因此,担保债权人一般无法得知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否 保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 均就对外担保做出了决议。担保债权人只能依赖公司获得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相关信息。只有公司向担保债权人提交公司机关决议时,担 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保债权人才能得知作出决议的公司机关,公司未提交其他公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 司机关决议的,担保债权人无法得知该公司机关是否作出了 股东重大利益的,即使章程未规定担保决议机关,董事会也 决议。所以,担保债权人的形式审查范围仅限于公司提交的 无权进行决议。但在其它情况下,董事会仍享有对外担保决 决议。如果在订立担保合同前,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 策权,股东会享有担保决策权并不等同于剥夺董事会的担保 在其他公司机关的决议,债权人应当同时审查股东会和董事 决策权,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如下: 会的决议。 其一,从董事会的法律性质上看,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并 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董事对公司负有独立 四、对外担保超出章程规定数额的后果 的信义义务,董事会的职权有一定的独立性与法定性,权力 有学者认为,超出章程规定数额的担保合同有效,可以 来自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完全由股东会授予 ,董事会享有 将其视为对章程的修改 。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章程的修 担保决策权与其法律地位相符合。其二,从董事会职权范围 改一般需要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某些重大事项甚至需要占 来看,根据《公司法}47条第(三)项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 表决权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 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不属于公司 如果公司决议中担保数额超过了章程的数额,该决议因 的主要营业范围,但是仍与公司的经营、融资密切相关,董事 内容违反章程规定而属于可撤销决议。此时,应当如何认定 会行使担保决策权符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其三,从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担保合同仅在章程规 企业经营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作为日常经营机关,存在一 定的数额范围内生效,担保数额仅限于章程担保数额。如果 定的信息优势,董事会成员很可能比股东会成员更了解企业 公司追认超额担保的,超额担保有效。“公司可以追认超额担 经营状况,更了解对外担保的意义和价值,董事会的对外担 保”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呢? 保决策结果很可能比股东会更有利于公司。所以,董事会享 章程与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是公司自治的规范,当事 有担保决策权既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有商业上的合理性。 人可以自行修改,章程对数额的规定是股东会意思自治的范 (三)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关系 畴。章程既具有内部自治的权威性,又具有内部意思自治的 章程未明确规定决议机关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均有权作 任意性 。一味认为超额担保无效将损害股东会的意思自 出对外担保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关系如何?如 治,否认股东会修改章程的权力,股东会完全可以修改章程 果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就同一担保作出决议,应当以哪份决议 扩大担保范围;一味认为超额担保的有效将损害股东会决议 为准?若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合法,符合章 通过的章程的权威。基于上述价值考量,超额担保是否生效 程规定,那么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均为有效决议,但是, 应该由公司决定,这样既能保留股东修改章程的权力,又可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位阶高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位阶。这是 以保有章程的权威性。 因为,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 公司追认超额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公司代表机 的决议,股东会的法律地位高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公司 关违反章程对外缔约,构成了越权代表,债权人只要审查了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章程即可知晓越权代表,若此时仍与公司代表人订立超越担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保数额的担保合同,超额担保无法当然生效。由于《合同法》 (下转第64页) ——47—— 局面。这些必然影响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认同与 宣扬,那么坚决批判各种社会思潮中的危害行为,加强核心 价值意识的有效引导在新形势下便具有迫切性。 (二)有力批判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危害行为 胡锦涛指 :“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 烈争夺的重要阵地,如果这个阵地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社 会动乱甚至丧失政权。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 化发展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科学谋划它们健康成长,有效引 导其拓宽人们的生活视域。同时,我们还必须坚决消除其负 面影响,有效规避其消极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马克 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多样化 社会思潮的引领功能,使我们的文化发展呈现“万家鸣放”的 繁荣景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 为托举伟大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宁先圣,石新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当代社会思潮[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政权,往往总是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缺口,先从搞乱人们 的思想人手。”l6 要发展多样化社会思潮,我们在“打铁还需自 身硬”的同时,务必还需做到激浊扬清、旗帜鲜明地批判社会 思潮中的消极因子。当前我们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流是积极 良好的,但同时仍存在各种思想激荡的局面,其中先进文化 [2]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 与腐朽文化并存,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交织,主流意识同次 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A].2006-10-18. 流意识混杂。各种错误思潮在特定程度和范围内干扰着我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 们,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面对各种繁杂多样的社会危害性 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思潮、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我们绝不能退缩、纵容其 上的报告[R].2(j(]7 10 15. 滋长蔓延,而必须主动 击、旗帜鲜明地与它们展开坚决的 [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 思想斗争。实践表明,对于意识形态领域、思想文化阵地,如 小康社会而奋斗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 果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就必然会去占 报告[R],2012-11-08. 领;先进的思想文化、积极健康的社会思潮就必然会去占 [5]李方祥.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一新中国6O年意识形态建设的 领。 在当前国内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今天,我们 重大方针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5). [6]胡锦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文件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变革越是艰苦卓绝,就越需要统一 政能力建设的决定[A].2004—09. 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文化越是纷繁芜杂,就越需要唱响主 [7]黄志兴.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 旋律、把握先进性、明确方向性。-s [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2).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多元化社会思 [8]李建华,姜国俊.用社会主义核一lf,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N] 潮,我们应该客观、科学地认知它们的本质,充分发挥其在文 光明日报,2008-03-04. (上接第47页) 第五十条越权代表没有授予被代表人的追认权,因而违反章 “缺位”的情况下为法官提供裁判标准。 程对外缔约的行为可以准用无权代理n 。台湾地区的判例 也采用此种类推解释的方法,赋予公司追认权。公司如何追 参考文献: 认超过章程规定数额的担保呢?股东会以三分之二多数修 [1]赵旭东,魏超杰.公司对外法律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M]//法 改章程后,以章程修正案的方式追认超额担保。该章程只要 律规则的提炼与运用——《人民司法・案例》重述.北京:法律 不被股东会修改,就能持续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直至公司 版社,2012. 消亡。因此,若股东会未通过修改章程决议,则表明公司拒 [2]李永军l△同法[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绝追认超过数额部分的效力。若公司迟迟不作追认,可以类 [3]赵旭东.公司法学[M],2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允许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消灭 [4]崔建远.合同法[M].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1 担保合同效力,使法律关系恢复到稳定的状态。 [5]徐海燕.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J]法学, 2007(9). 尽管《公司法》第十六条完善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制 [6] 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和解释难点[M].北 度,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补充发展的空间。首先,法律应当 京:法律出版社,2006:105-106. 明确规定债权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明确规定审查义务的范 [7]斯蒂芬・M・贝恩布里奇.理论与实践中的公司治理模式[M]赵 围和标准,还应当将进一步规定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法律 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6-48. 后果。例如,若债权人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因代 [8]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51. 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若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无论代表 [9]邓峰.普通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人是否有权缔约,担保合同有效。其次,《公司法》和未来的 554-556. 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违反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法 [10]施天涛.公司法论[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1. 律后果。在超额担保的问题上,应当允许公司以修改章程的 [11]崔建远,刘玲玲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J].西南政法大 方式追认担保的效力,若公司不追认,担保合同将在一定期 学学报,2008,1o(4). [12]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 限内无效。另外,许多公司的章程仍然不完善,并未明确规 融合[J].当代法学,2006(5). 定有权作出担保决议的公司机关,所以,《公司法》和未来的 [1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司法解释需要明确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权限,在章程 礼,2001:309-31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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