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机械和设备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的日常养护作业人员、修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七条 成立稽查小组,公司各部门、专职安监员都是稽查小组成员,都负有稽查的责任。
第 各级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班组长、班组负责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当事人都要进行连带处罚,并作好登记。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 稽查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其中一份公司总部收执,另一份由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 违章下岗处罚由公司综合部门和安全专职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全专职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记分与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详细内容见附一“违章记分标准“。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重新考核、调岗三种。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考核分12分/季度。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稽查发现违章,每次均按以下标准进行记分与经济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并分别按照20元/分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当事人的班组长给予50元/次的标准经济处罚。
(三)一种违章现象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则按“恶性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三条 对多次违章者,其考核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考核分值扣分者达到6分者给予告示,考核分值扣分者达到10分者给予警告并告示,考核分值扣分者达到12分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违章者受到处罚后,其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继续违章,在原考核分值上直接累加。对考核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者,如继续违章一次调岗三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养护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附二:
处罚通知书
检查人: 编号:
(被查人):
月 日 时,对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 违章现象,根据《经纬公司养护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对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罚如下:
1、对班组中的 分别记 分,并分别给予 元经济处罚;
2、对班组负责人 分别记 分,并分别给予 元经济处罚;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