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XX公司
防止扬尘、噪声、废水污染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噪声、废水的管理,减少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等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等环境污染实施监控。
二、防止扬尘污染管理措施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对生产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扬尘污染源进行登记,上报公司安监部。
造成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包括: 一、土方、砂石及粉状建材的作业。 二、垃圾的清理、清运及存放; 三、现场道路及场地的平整、清扫; 四、木工、砂浆、混凝土的加工机具; 五、室内、场地扬尘、烟尘及机动车尾气等;
第五条 员工在有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镜、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与水泥、石灰等粉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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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时还应戴手套,无关人员应远离扬尘现场。
第六条 在造成扬尘污染的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几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现场、厂区门口设车辆冲洗池,凡出场车辆均应将车轮、车厢外侧冲洗干净,严禁带泥砂出场;
二、粉状建材应入库存放,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采取防尘、防雨、防潮等措施;
三、土方、砂石及施工现场较大面积的裸露土地应严密覆盖,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进行土方作业;
四、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垃圾密闭存放;建筑物内垃圾清理应搭设专用密闭通道或吊运;垃圾清运必须使用封闭式车辆;
五、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且成立专业清扫队,负责对整个施工现场定时清扫、洒水降尘;
六、施工现场的木料加工机具、砂浆搅拌机等应封闭使用,确保噪声、粉尘不外泄;
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燃煤茶炉和大灶,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八、施工现场使用的车辆必须定期维修、保养,并及时年检。
三、防止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对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源进行登记,上报公司安监部。
产生强噪声的作业活动包括:
一、挖土、打桩、运输、空压机、发电机、搅拌机、混凝土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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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等机械;
二、钢筋、木工加工机械和中小型装修机械等; 三、人为噪声和夜间施工。
第 强噪声区作业人员应戴耳塞,尽量保护其耳膜和听力,无关人员应尽量远离强噪现场。
第九条 在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几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隔离、吸音降噪:强噪机械应封闭使用;
二、根据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适当调整强噪作业时间,应避开学生上课和居民休息时间;同时,协助当地居委会做好居民的强噪补偿工作;
三、应避免进行夜间施工(晚22:00-次日早6:00),无法避免时,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通知居委会并将批件向全体居民公示;
四、应选用新型环保设备,以减少设备噪声;
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实施监测监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防止废水污染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对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污染源进行登记,上报公司安监部。
产生废水的作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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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输送泵冲洗、砂浆搅拌机冲洗、排水沟和沉淀池、工程降水、雨水等;
二、生活废水:盥洗和洗浴、餐饮、洗衣、厕所、雨水等。 第十一条 在造成废水污染的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几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在需要经常冲洗的机械、车辆等设备旁设置沉淀池,废水经过两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排入市政下水管道;
二、充分利用排水沟收集的雨水和工程降水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三、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道。
五、监督检查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有效的整改。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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