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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11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级别 1级 2级 3级 4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按月发放90%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5%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0%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75%的本人工资 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到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级别 5级 6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6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14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平工资 工资 48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12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平工资 工资 5-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每月伤残津贴按70%的本人工资;六级:每月伤残津贴按60%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级别 7级 8级 9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2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1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10级 7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0年四川省职工平均26952元/年,成都市职工30515元/年)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成统计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60个月,6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7级伤残36个月,8级伤残26个月,9级伤残16个月,10级伤残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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