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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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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严格项目决算审计,保证项目按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中农发集团和某集团投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建设完毕,具备使用条件,皆应及时组织验收和决算审计,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非上市类)10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集团总部负责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集团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审批。上市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负责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但应将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三条 凡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条 集团投资管理部门是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部门,负责集团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达到设计标准,能正常使用;

(二)工艺设备安装配套,单项调试合格,联动负荷运转良好,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正常使用,或能够生产出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并能达到设计产能;

(三)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及绿化工程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达到设计的标准;

(四)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福利设施,基本达到批准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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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人员或维护人员基本到位,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第三章 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

(一)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勘探、环境保护、消防等批准文件及验收文件;

(二)集团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有关技术协议;

(三)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行业规范的证明文件;

(四)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某集团及中农发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顺利进行,集团成立由企业发展部、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投资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分管投资项目的领导担任。

第 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工作计划; (二)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对项目进行现场查验;

(三)审查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准文件的一致性及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四)对重大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负责编写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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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交工通知后,应成立项目初验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初验。项目初验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项目初验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

(二)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

(三)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

(四)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超过概(预)算的应说明理由;

(五)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保证资料齐全;

(六)汇总整理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工程文件,分类编目,装订成册。检查有关档案馆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是否齐备;

(七)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清点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编制固定资产构成表;

(八)清理合同,检查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九)其他应该处理事项。

第九条 初验合格后,应编制初验报告,并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初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内容及建设概况;

(二)主要设施测试结果和联动负荷运转试验情况;

(三)工程的质量和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等;

(四)投资执行情况,物资消耗情况; (五)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准备情况和意见; (六)所有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汇总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清点情况及资产分类清单; (八)合同清单、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九)工程招投标及设备采购情况; (十)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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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 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只有在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后,方能申请主管部门主导的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准备材料申请由规划、土地、质量监督、市政、供水、供电、消防、人防、环保、劳动、卫生、档案等主管部门主导、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各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总决算。竣工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竣工决算的具体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通过工程专项验收后一个月内,应书面申请集团竣工验收,并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集团投资管理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初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并制订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计划,提交集团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领导小组讨论,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查验主管部门及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同清单、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及其完成情况,计划外投资情况; (五)项目概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投资超预算情况; (六)工程招投标及设备采购情况; (七)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状况; (八)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查验测试记录; (九)项目变更内容和决策情况; (十)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十一)查验工程专项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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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性能测试鉴定书、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以及各种建设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同意设计变更的文件及停工和返工的记录、重大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等;

(十三)其他应该查验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束后,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领导小组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意见,编制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总结报告,并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组织和实施情况评价; (二)工程质量总体评价; (三)资金使用进行情况评价;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针对在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集团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集团协调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 资产处理和项目资料移交

第十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报集团备案。项目的经营指标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工程剩余的物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列清单并提出处理方案,报部集团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周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经验收审查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批准文件、资料、图纸、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等项目文件材料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作为技术档案长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坏。

第七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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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达到验收投产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在项目建成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将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法人进行问责。

如项目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确有困难的,需征得集团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验收和审计决算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项目组织和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 (二)文件和资料管理混乱,且丢失现象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和审计决算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扩大或缩小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且未上报批准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且未按要求重新申报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报销随意,费用超标严重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项目资金未经上报批准擅自挪作他用的;

(五)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和审计决算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弄虚作假,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违反集团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擅自做主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借项目建设之际,通过各种手段给自己和他人牟取利益且数额特别巨大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某集团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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