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洪泽湖是淮河上、中游来水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湖泊,是苏北地区主要的水源地。为加强洪泽湖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维护其健康生命,实现洪泽湖在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区域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
第二条 本规划明确了洪泽湖保护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和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涉湖开发利用活动及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规划确定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划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流域、区域防洪和水资源规划的安排,突出湖泊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逐步实现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良性,促进江苏“两个率先”。
本规划遵循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依法治湖,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规划研究范围为洪泽湖及本省境内周边地区,行政隶属淮安市的洪泽、盱眙、淮阴和宿迁市的泗洪、泗阳和宿城。水资源分区属盱眙区和安河区。
本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湖泊的保护范围、功能及各功能间的关系,提出防洪、供水、水资源、生态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见,以及湖泊开发利用控制和湖泊管理意见,明确近期实施重点。
第六条 本规划基准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20年,突出近期(2010年前)实施重点。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七条 洪泽湖的基本特征为:
(一)湖泊概况。洪泽湖是黄河夺淮和“蓄清刷黄济运”不断修筑洪泽湖大堤而形成。洪泽湖地处淮河流域中下游结合处苏北平原中部偏西,地理位置在东经118°10'~118°52'、北纬33°06'~33°40'之间,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洪泽湖西北部为成子湖湾,西部为安河洼、溧河洼,西南部为淮河干流(以下简称“淮干” )入湖口,洲滩发育,东部为洪泽湖大堤。洪泽湖属浅水型湖泊,湖底高程在9.81~10.81(10.00~11.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括号内为废黄河高程基准,下同)之间,呈西北高、东南低趋势。
洪泽湖水域面积受泥沙淤积和历年来围垦影响,呈不断缩小趋势。受洪泽湖综合开发影响,1995年湖泊水域面积为1850平方千米,2005年仅为1497平方千米。
洪泽湖承泄淮河上中游15.8万平方千米的来水,入湖河流主要在湖西,有淮干、怀洪
新河、新汴河、新(老)濉河、徐洪河和安东河等,在湖北侧和南侧有古山河、五河、肖河、马化河、高松河、黄码河、淮泗河、赵公河、张福河、维桥河、高桥河等入湖河道,淮干入湖水量占入湖总量的70%以上。经多年治理,形成了以洪泽湖大堤为屏障拦蓄淮水、下游泄洪入江、入海的防洪布局,主要泄洪河道有淮河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新河和苏北灌溉总渠,湖水的60~70%经三河闸通过入江水道流入长江。出湖控制建筑物主要是三河闸、二河闸和高良涧闸。
(二)水文特征。洪泽湖死水位11.11(11.30)米,汛限水位12.31(12.50)米,正常蓄水位12.81(13.0)米,规划蓄水位13.31(13.50)米,相应水面积为1780平方千米、库容39.57亿立方米;设计洪水位15.81(16.00)米,相应水面积为3414平方千米、库容112.13亿立方米。洪泽湖多年(1954~2003年)平均水位为12.18(12.37)米,历史最低水位9.49(9.68)米,最高洪水位15.04(15.23)米,建闸后历年最高水位超过12.81(13.0)米的年份占88.6%。
洪泽湖多年平均年降水量926.7毫米、年水面蒸发量1045.7毫米、年入湖径流量约328亿立方米、年出湖径流量约300亿立方米。洪泽湖湖水的交换系数为10.4。
入湖河流是泥沙主要来源,湖体中部泥沙含量较大,约0.25 千克每立方米,泥沙含量6~7月份最多,最大月平均含量为0.4~0.5 千克每立方米,汛后明显减少。洪泽湖多年平均年入湖沙量为1168万立方米,出湖沙量688万立方米,年淤积量为480万立方米。
(三)水质特征。现状洪泽湖水质为III~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下同),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氮、总磷。湖西部水质较东部稍差。洪泽湖水质变化主要受淮干来水控制,枯水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恶化洪泽湖水质。湖体呈轻度~中度富营养状态,在淮干入湖口、近岸湖区呈中度富营养状态,湖心敞水区呈轻度富营养状态。
(四)生态与资源特征。洪泽湖湿地是我国极为重要并具有代表性的内陆湿地。为各种生态系统的物种提供了良好的繁衍、栖息地,生物资源十分丰富,主要种群为浮游植物、水生高等植物、底栖动物、鱼类和鸟类。洪泽湖鸟类资源丰富(1987年调查),属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的有全球濒危鸟震旦鸦雀、大鸨、白鹳、黑鹳、丹顶鹤,二类重点保护的有白额雁、大天鹅、疣鼻天鹅、鸳鸯、灰鹳等26种,列入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有105种,列入中、澳候鸟保护协定的有24种。
洪泽湖矿产资源中化工与建材类非金属矿产资源较丰富,岩盐、芒硝具有储量大,品位富、深度大的特点。洪泽县老子山镇发现并开发洪泽湖地热资源。
第八条 洪泽湖主要功能与开发利用情况为: 洪泽湖具有防洪、水资源供给、生态保护等功能,在航运方面是沟通淮河、京杭运河、长江和黄海的重要枢纽。洪泽湖蓄水保护范围内养殖面积有560平方千米,其中网养面积277.8平方千米,水产业已成为洪泽湖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
第九条 洪泽湖现状主要存在问题为:
(一)非法围占现象严重。导致湖泊面积、兴利库容不断减少,削弱了湖泊调蓄功能,行水通道不畅。
(二)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湖泊渔业资源的无序、过度开发,湿地持续萎缩,破坏了湖泊原有的生态。
(三)水质恶化。向湖泊排污、淮干等河流频繁暴发水污染事故,导致水环境恶化,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日益加重。
(四)有效的湖泊管理格局尚未形成,不同部门间的管理行为有待进一步协调。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十条 洪泽湖保护范围为设计洪水位15.81(16.0)米以下区域,湖泊西部考虑斜蓄影响保护范围至16.31(16.5)米等高线,东部按15.81(16.0)米等高线和洪泽湖大堤等主堤防确定,包括泊岗引河口以下的淮干、鲍集圩行洪区、洪山头以下沿淮湖泊、溧河洼、怀洪新河、新汴河、新(老)濉河、徐洪河、入成子湖诸河道以及洪泽湖大堤、三河闸、高良涧闸、二河闸、周桥洞、洪金洞、蒋坝船闸、堆头涵洞、洪泽泵站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入湖河道保护范围怀洪新河至宁宿徐高速公路桥、新汴河、新(老)濉河、徐洪河至16.31(16.5)米等高线。淮干洪山头以上的猫耳湖、七里湖、女山湖涉及安徽省,未计入我省洪泽湖保护范围。规划开挖的冯铁营引河纳入保护范围。
洪泽湖我省保护范围内面积为3704平方千米,保护范围线长1006千米。
第十一条 洪泽湖我省境内蓄水保护范围外边界依据规划蓄水位13.31(13.5)米与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迎湖挡洪堤堤圈共同确定,挡洪堤堤圈基本沿高程12.33(12.5)米左右填筑。除临淮北圩、洪泽农场圩、泗洪县袁庄圩、钱码岛、大墩岛、报墩岛、穆墩岛以外的湖区,除腰滩、蛤滩、城根滩三滩圩区、明祖陵圩以外的淮干,以及沿淮仙墩湖、陡湖、天鹅湖、四山湖、圣山湖和溧河洼七里沟以下水域均列入蓄水保护范围。
规划还湖养殖区、种植区纳入蓄水保护范围,面积282.4平方千米,其中还湖圩区面积78.7平方千米,具体为湖区溧西片大谢圩、溧东片大扬台圩、汴头圩、临淮南圩、小台
子圩、临头南圩、汴濉片临头北圩、龙城片濉河东圩、徐洪河口圩、候西圩、候南圩、小红星南圩、东风南圩、应山南圩、红旗南圩、孙庄西南圩、孙庄南圩、高咀圩、高咀南圩、高咀东圩、勒南圩、勒东南圩、半北圩、徐古片后新圩、庙集圩;泗阳片的园圩、高松河西圩、河西圩、肖河西圩、马化河西圩、朱马圩、高松河东圩、黄泗圩、淮阴片的手枪圩、七七圩、三河片的洪一圩、洪二圩、洪三圩、洪四圩、无名圩以及淮干片根北圩、滑皮滩、建设渔场、顺河滩、新滩、圣山圩、侍涧圩等48个圩区。
蓄水保护范围面积为1780平方千米,保护范围线长521.3千米。
第十二条 按照保护优先、协调发展原则,确定洪泽湖具有防洪、供水及水资源、生态和沿湖经济发展的载体等功能,其中防洪、供水及水资源、生态等公益性功能是湖泊的主要功能,开发利用功能主要有渔业、种植、旅游等。各类功能应相互协调,发挥湖泊综合效益。功能间发生冲突时,公益性功能优先,开发性功能服从公益性功能。
第十三条 洪泽湖保护的总体目标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公益性功能不衰减,管理有秩序,开发利用有控制,湖泊形态稳定,面积不减少;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要求相适应;水质良好,生态健康,人湖和谐共处。
第十四条 洪泽湖保护的总体要求为:
(一)保护湖泊形态,防止侵占湖域,清除行水障碍,有计划推进退田(渔)还湖,保证通道畅通、有效调蓄。
(二)加强污染防治,控制并减少外源污染控制开发利用方式与模式,改善湖泊水质;优化调度,维持合理水位;加强生态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
(三)落实各级政府与部门责任,推进湖泊保护进程。制定有关湖泊保护、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完善各类调度预案。
(四)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规范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
(五)加大湖泊保护宣传,鼓励公众参与,提高保护意识。
第四章 防洪功能保护
第十五条 洪泽湖防洪功能保护目标为:维护洪泽湖大堤及其它防洪设施安全,有效利用湖库调蓄、畅泄淮河洪水,结合流域治理,保证洪泽湖“蓄得住、滞得进、排得出”,实现洪泽湖下游地区防洪标准2010年、2020年分别达到100年一遇、300年一遇的目标。
第十六条 洪泽湖行水通道保护区范围包括行洪通道和供水通道。
行洪通道主要为入湖河道、出入湖口门区和出入湖口门之间湖区。省界以下淮干通道保护区范围以现有堤防和设计洪水位确定;湖泊保护范围内怀洪新河、新汴河、新(老)濉河及溧河洼(七里沟~临淮头)全部为行洪通道,溧河洼通道内西侧预留深泓扩浚范围;规划蓄水范围内老汴河、濉河、徐洪河、安东河、西民便河、古山河、五河、肖河、马化河、成子河、朱成洼河、高松河、官沟河、黄码河、淮泗河、赵公河、张福河等河道纳入行洪通道保护范围,通道宽度以不减小河道排涝(引水)能力确定。二河闸、高良涧闸出湖口门区行洪通道长7.6千米、宽0.8~11.2千米,三河闸出湖口门区行洪通道长4千米、宽0.7~3.5千米。
规划开挖的冯铁营引河为规划保留区,长5千米,宽度1千米。淮干腰滩、蛤滩、城根滩三滩圩区为行洪通道。淮干(含入湖口)、溧河洼深泓扩浚的具体范围分别待《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规划》、《溧河洼治理规划》确定。
供水通道包括南水北调洪泽站、淮阴站上二河闸与泗洪站、泗阳西站等出湖站之间、洪泽站与二河闸之间的湖内输水通道。湖内通道以深水区送水为主,结合湖内航道。徐洪河、成子新河设计输水流量220、175立方米每秒,供水通道抽槽至深水区,徐洪河入湖口通道保护区范围为长度2.6千米、宽度230米;成子新河入湖口通道保护区范围为长度3.0千米、宽度210米。成子新河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规划保留区。
第十七条 行水通道保护区保护意见为:
(一)禁止在行洪、排捞、送水河道或通道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林木和高秆植物,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从事影响行水通道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行洪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限期清除。
(二)禁止围垦通道。已经围垦的,应当有计划地退渔(圩)还湖。
(三)行水通道内建设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安全,并按《防洪法》履行报批手续。
(四)对行水通道内的居民,应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五)出(入)湖口门区、湖内行水通道按设计行水能力要求进行清淤或疏浚。
(六)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洪泽湖行、滞洪区保护范围包括鲍集圩行洪区和洪泽湖周边滞洪区。
鲍集圩行洪区按17.85(18.04)米等高线至淮干左堤间范围确定,从淮干泊岗引河出口至陡湖团结河出口,南北长12~25千米,东西宽24~26千米,面积202平方千米,区内设小滩、马咀、杨咀保庄圩,不参与行洪,面积3.9平方千米。行洪区设新迁、河洪两处分洪口门,宽度各1千米,设计行洪流量2450 立方米每秒。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范围下限以12.31(12.5)米左右迎湖挡洪堤堤圈确定,上限为16.31(16.5)米等高线,面积为1648平方千米,蓄洪库容30.35亿立方米。按水位14.31(14.5)、15.01(15.2)米分级分区滞洪。滞洪区内设泗洪县城、省属洪泽湖农场、三河农场、西顺河、盱眙县城局部等五处安全区和老子山、韩桥、黄圩、五西、城头、临淮、小南庄、明祖陵圩等八个保庄圩,不参与滞洪,面积为63.2平方千米。迎湖挡洪堤一般按挡14.31(14.5)米水位建设,堤顶高程为15.81(16.0)米,淮干南岸挡洪堤考虑斜蓄影响,堤顶高程为16.31(16.5)米。
第十九条 行、滞洪区保护意见为:
(一)禁止在行洪区内建设妨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种植林木和高秆植物。对行洪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滞洪区内禁止建设侵占调蓄库容的设施。
(二)制定行、滞洪区工程建设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和安全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分区
滞洪,兴建分(泄)洪闸、建设撤退道路、通讯报警等设施,保证适时、适量、有效分洪,确保分得进、蓄得足、退得出。
(三)加强行、滞洪区管理,控制人口增长和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滞洪一级圩内居住人口外迁;对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加强滞洪区建设项目管理和内部社会经济发展控制,建立行洪区、滞洪区运用补偿制度。
第五章 供水及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洪泽湖具有调蓄江淮之水和湖内输水功能,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地,供水范围主要包括苏北地区的淮安、宿迁、连云港市和安徽境内从洪泽湖引水的地区,江苏境内直接灌区包括滨湖区、中运河、淮沭河和盐河沿线灌区,耕地面积84.3万公顷,沿湖主要取水口门为二河闸、高良涧闸、洪金洞、周桥洞等。
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洪泽湖保护范围内水功能区按湖区水面、淮干和其它入湖河道划分。洪泽湖为调水保护区;淮干自省界至入湖口分为皖苏缓冲区、盱眙饮用水源、盱眙工业用水区、盱眙排污控制区、盱眙过渡区;其它入湖河道分别为新汴河泗洪保留区、新濉河农业用水区、老濉河泗洪饮用水源区、农业用水区、濉河泗洪排污控制区、濉河泗洪过渡区、徐洪河泗洪调水保护区、安东河泗洪农业用水区、西民便河宿豫、泗洪农业用水区以及古山河、五河、马化河、成子河、高松河、黄码河泗阳农业用水区等功能区。2020年水质目标为Ⅲ类。
第二十一条 洪泽湖供水水源区保护范围同蓄水保护范围,面积1780平方千米。
供水水源区保护意见为:
(一)严禁侵占湖域,缩小湖泊面积,有计划退渔(圩)还湖,开发利用服从湖泊调蓄要求。
(二)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和《治污方案》要求,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与邻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控制上游来水质量,加强对供水水源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制定减污调度办法,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入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严禁在供水水源区内排污或进行污染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
(四)防止湖区船舶石油类污染,制定落后船舶淘汰计划,建设船舶油废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回收处理站,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洪泽湖蓄水量不足或水位低于11.31(11.5)米时,视气象、雨情、水情采取“引沂济淮”或“江水北调”等调度措施补水。
第二十二条 洪泽湖饮用水源取水口分别位于洪泽和盱眙县城。
具体保护意见为: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水质有影响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旅游、渔业及其它开发利用活动。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及时掌握水源水质状况,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洪泽湖的生态保护目标为:遵循人与湖泊和谐共存的理念,恢复浅滩湿生植被和水生植被,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和保护生物栖息地环境,扩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拯救濒危灭绝的野生动物物种;增强系统对入湖污染物的自我净化能力,使洪泽湖成为水体清洁、生态健康的湖泊。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意见为:在总体目标下,划定核心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控制利用区三类生态功能区,分类别进行保护,对影响湖泊功能发挥的湖内和周边地区活动进行管制,减少人类活动对湖泊的负面影响;控制污染物入湖;合理利用湖泊资源;调整渔业布局和规模,引导渔业进行生态养殖;进行非法和不合理围垦的清理整顿;实施湖泊生态系统恢复措施,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生态功能区应与防洪和供水通道相协调,按要求清除不合理的行水障碍;行水期需保障行水的需要,其它时间按照生态保护的要求进行保护;涉及到有行洪、供水等治理要求的区域,有关的生态功能区应待水利致力方案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洪泽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位于湖泊西部泗洪县和南部洪泽县、盱眙县境内。保护目标是恢复湖泊湿地,使其结构更加优化,重点保护动植物数量有所增长,珍禽鸟类及其它珍稀动物具有栖息场所,保护区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标准。
该区内所有生物资源都受到严格的保护,除行水通道、航道扩浚范围外,禁止一切生产活动和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恢复湿生和水生植被,增强对入湖污染物的净化能力。
第二十六条 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区位于湖泊西南部老子山、中部杨老洼和北部成子湖,该区是洪泽湖常年和季节性鱼(贝)类定居和繁衍的主要场所。保护目标是实现渔业种质资源的常年繁殖保护和增殖,同时保持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区内不得进行除行水通道和航道扩浚以外的任何生产活动;禁止水草收割,禁止一切渔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为保持湖泊的自然状态,在洪泽湖中心部位可划为资源保留区。该区是主要的天然捕捞区,根据鱼类的生物学特性,每年应实行禁渔期,在此期间,除一些小型捕捞特别许可外,禁止其它捕捞活动。为各种生物资源生长繁衍提供了适宜环境。除秋季外,禁止收割水草。
为促进洪泽湖生态系统修复,在洪泽湖西部核心区外围可划为生态恢复区。一方面增加浮水植被和挺水植被种类,如莲花和菱角等植被;另一方面发展沉水植被,如眼子菜、黑藻和水韭菜等类型。以增加水生植被群落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利于群落的更新演替。
第七章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洪泽湖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对象是洪泽湖大堤、三河闸、高良涧闸、二河闸、洪泽泵站、周桥、洪金灌溉涵洞、堆头涵洞、蒋坝船闸、高良涧船闸等穿堤建筑物。洪泽湖大堤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外侧300米,淮干堤防和蓄水堤圈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外侧200米,涵闸、抽水站的保护范围按相关规范要求和现状管理范围共同划定。
保护范围内一切活动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执行,禁止从事石油勘探、深孔爆破、开采油气田和地下水或构筑其它地下工程而危及堤防和建筑物工程安全。已建影响
行蓄洪、水工程管理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洪泽湖南线航道(三级)、徐洪河航道(五级)列为重要基础设施保护。洪泽湖南线航道保护范围是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起算,两岸陆域各20米和湖内航道两侧各50米,宽度为200米,保护长度78千米;徐洪河航道保护范围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起算,两岸陆域各10米和湖内航道两侧各30米,宽度为150米,湖区保护长度2.6千米;成子新河航道列为规划保留区,宽度为210米,保护长度3千米。高良涧、周桥、头坝、九龙湾、蒋坝、老子山、临淮避风船塘及马郎岗、洪泽湖湖心避风港等安全区保护范围为其周围500米。
在各级航道保护范围内应设立航道标志,维护航道标准,保证航道安全,不得设障;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应提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通讯、电力、桥梁、管道、线路等其它基础设施,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加强保护。
第八章 开发利用控制指导意见
第三十一条 蓄水范围内渔业养殖应符合以下控制与指导意见:
(一)禁止圈圩养殖,已圈圩从事渔业养殖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并有计划还湖,圩堤顶高程不得高于11.81(12.0)米,高程11.81(12.0)米以上的圩堤应平毁。
(二)严禁在行洪通道、供水通道、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渔业资源繁保
区、重要基础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围网养殖。
(三)湖区可养殖区域(含围网区内航道和水体交换区面积)控制在规划蓄水范围的13.6%以内,主要集中在成子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据此编制洪泽湖渔业养殖规划,科学布局洪泽湖规划蓄水范围内成子湖、陡湖、仙墩湖等湖区的水产养殖分布。
(四)坚持把生态渔业作为发展重点,强化无公害基地建设,优化养殖结构。
第三十二条 蓄水范围内湖滩种植应符合以下控制与指导意见:
(一)禁止在蓄水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已经围垦的,应制定实施退圩还湖的方案及计划。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二)禁止在行水通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渔业资源繁保区等区域内种殖,蓄水范围鲍集圩行洪区内禁止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的种植应符合生态系统恢复的要求。
(三)农林部门应尽早编制洪泽湖湖滩种植规划,规范滩地资源的开发行为,避免无序开发和盲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退渔(圩)还湖实施意见
(一)《水法》公布施行以后的违法围占、省政府明确规定的洪泽湖围占清退任务,以及在洪泽湖内属于行水通道上的圈圩占地和网养,一律在近期彻底清除,全面恢复洪泽湖的调蓄洪水及水资源和水环境等功能。
(二)《水法》公布施行前,在洪泽湖非行洪通道部位围占的,根据防洪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洪泽湖滩区移民安置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实施,对蓄水范围线内的滩区居民采取外迁、保庄圩、后靠等安置措施有计划地迁出。实施退渔(圩)还湖采取拆除圩堤全部清退方式,对宜养殖区域在落实滞蓄措施的前提下,建滚水坝、进水闸及“低埂高网”等方式,实行维持开发经营、迁移人口的“单退”方式。
(三)据批准后的渔业规划,对洪泽湖非行水通道上的围网养渔,分别情况有计划清除,对位于洪泽湖行水通道内的堤、埂、网、簖,予以彻底清除。
(四)对规划远期还湖的区域,近期遇特大水情需滞洪蓄水时,实行临时进洪。
(五)制定“退渔(圩)还湖”配套政策措施,专业渔民优先,加强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研究。对洪泽湖水域、滩地范围内允许保留经营的区域要进行风险管理,推行洪灾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涉湖旅游应符合以下控制与指导意见:
(一)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并依法报批。
(二)开发旅游资源项目严禁圈圩,不得影响湖泊防洪、水资源供给等公益性功能。
(三)应大力发展涉湖生态旅游项目,保护水资源和生态。
第三十五条 为保护堤防及各类重要设施安全,对重要堤防和建筑物划定禁采区。禁采区内禁止采砂、取土和采石。
(一)洪泽湖大堤临湖侧三河闸至二河闸10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二河闸至码头镇
3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淮干堤防迎水面、蓄水堤圈临湖侧200米及航道保护区为禁采区。
(二)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采矿,在禁采区以外采砂、取土、采石,按《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出入湖河口与航道疏浚经论证许可外,禁采区内禁止取土(采砂、采石);湖内行水通道、航道整治堆土布置应以不影响洪泽湖有效调蓄和行水畅通为原则。
(三)为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开采区应当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在洪泽湖保护范围从事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应符合以下控制与指导意见:
(一)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蓄水保护范围。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二)行、蓄洪区内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不得影响行水能力、滞洪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限制滞洪区一级圩区内城镇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高程低于12.31(12.5)米的地区不允许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二级圩区内低于14.31(14.5)米的地区,应少建或不建避洪楼;高于14.31(14.5)米的地区,可适当建设避洪楼,安全层高程不低于17.31(17.5)米。
第三十七条 行洪区、滞洪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严格限制行洪区及滞洪区口门附近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该区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进洪的建筑物,不准加高口门和围垦养殖,禁止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只限于农牧业和以不影响行洪的作业方式使用,不得兴建工业项目。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按不同高程,分层次开发。一级圩内安全区、保庄圩以外规划只限于农牧渔业使用,人口逐步外迁,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二级圩区内除安全区、保庄圩外原则上不布置大中型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建设项目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兴办工矿企业防洪自保,选址需避开滞洪口门和洪水主流区;交通道路布局尽量与安全撤离规划衔接。
第九章 湖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洪泽湖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湖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地区、部门之间重大矛盾,研究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检查《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洪泽湖的主管机关,同时是省湖泊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洪泽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管理和保护的有关矛盾,组织、指导保护范围内的水政执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并组建专门机构承担该湖管理与保护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2000年)以及《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有关洪泽湖的相关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四十一条 淮安市、宿迁市以及淮阴、洪泽、盱眙、泗洪、宿城、泗阳县(区)人民政府应按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保护经费,加
强对洪泽湖的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新编制的涉湖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本规划相协调,有关洪泽湖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符合本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按审批权限,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其它非防洪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四条 从洪泽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水资源论证,按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五条 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十六条 在洪泽湖蓄水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采石、采矿、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等以及在滞洪区采矿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砂、取土、采石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采砂(取土、采石)论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七条 其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洪泽湖洪水调度方案依据《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9号文)确定。鉴于淮河流域上、下游防洪工程的实施,洪泽湖洪水调度方案包括周边滞洪区的运用办法,待国家防总修订后再作调整。
第四十九条 洪泽湖水源调度方案依据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整编的《江苏省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确定。
根据《条例》要求,洪泽湖蓄水量不足时,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洪泽湖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调水时,应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洪泽湖蓄水量不足或水位低于11.31(11.5)米的补湖措施,以维持洪泽湖基本生态系统的稳定。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施后,洪泽湖蓄水位抬至13.31(13.5)米,调度中汛前应将湖水位降至汛限水位,汛期中服从防洪调度,具体方案待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调度运行管理系统确定。
第五十条 依据《江苏省淮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水利工程应急调度预案》(2005年6月),洪泽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
(一)结合淮河流域污染治理,建立洪泽湖水质水量信息采集及处理系统,仿真模拟污染物输送演变和迁移转化规律,及时预警预报水质水量及其相关信息,为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据省内外水质信息,在污水来临前,提早通知洪泽湖周边及下游地区做好防污准备工作;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分别由水利、环保部门向淮河水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当污水进入洪泽湖并扩散至二河闸上游河段,若二河闸上游水质低于Ⅲ类标准时,立即关闭二河闸。二河闸以下生活、生产等用水,可采取“引沂济淮”或江水北调解决。高良涧闸根据上游水质情况及下游用水要求灵活调度。
(四)洪泽湖水体受到污染后,若湖体自净能力难以满足要求并造成水质明显恶化,危及饮用水安全、渔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时,须改善湖体水质,途径包括:若三河闸正在泄洪,在不违背《淮河洪水调度方案》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三河闸泄洪流量,污染水体就近下泄入江;若湖水位较低,可通过“引沂济淮”或“江水北调”增加洪泽湖水环境容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五)制定湖区船舶运输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章 规划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提高效益”的原则妥善安排实施方案和步骤,优先安排有利洪泽湖调蓄和行水且综合效益明显的措施,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投资渠道和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是本规划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省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要求,具体落实本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近期(2010年前)实施重点为:
(一)完善洪泽湖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依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本规划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完成区划的勘界与保护标志的设立工作,包括洪泽湖保护范围(含蓄水保护范围)、洪泽湖行水通道、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渔业繁育保护区、禁采区、用于养殖(种植)水域等边界,并予公告。
(三)依据本规划,各相关部门下阶段需编制洪泽湖渔业养殖规划、洪泽湖旅游规划,编制洪泽湖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清障、退渔(圩)还湖实施方案及计划、洪泽湖水量调度方案、洪泽湖突发性水污染应急预案以及湖泊水质保护监测规划;制定洪泽湖滞洪区管理办法和调度运用方案;开展洪泽湖治理科学研究。
(四)从满足行洪、调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结合洪泽湖滩区移民规划,近期实施淮干(城根滩东至入湖口门区)、溧河洼(七里沟至临淮头)行水通道及成子湖、杨老洼渔业资源繁保区范围内的清障和退渔(圩)还湖。退渔(圩)还湖251平方千米,扩大蓄水面积134平方千米,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区289平方千米。
(五)建立监测系统,提高洪泽湖水文、污染物总量的监测能力,加强省内入湖点源污染的治理,清查、关闭非法入湖排污口,污水达标排放,重视并加强对石油类污染的治理。
(六)结合近期退渔(圩)还湖的实施,建立泗洪洪泽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西核心区和老子山林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实施保护区滨湖带治理,加强生态修复。
(七)开展洪泽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vMC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网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划范围不涉及省界以上猫耳湖、七里湖和女山湖。规划成果由《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文本》、《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图》和《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报告》组成,后者是对前两者的说明。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对洪泽湖安排有重大变化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规划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