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人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已日益引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的重视。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商业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这一理念已经逐步成为各国共识。。该指引颁布一年多以来,尽管我国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围绕指引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但这些工作主要还是围绕公司治理的架构上进行的,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本文主要分析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
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来看,、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的股东依然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营、个人股本都占比极低。由于国有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股东情况来看,它们缺乏对银行重大问题的关心,基本上不参与公司治理。比如,一些银行的股东大会基本上都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历史上没有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流于形式(均为一致通过),也没有发生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的情况。上述种种问题表明,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能。
一些银行的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缺乏广泛性,从而难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而原城信社都有相当数量的自然人股东,他们现在也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自然人股东。但从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还大量存在银行内部员工代表自然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由于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过于集中在银行内部员工,因此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落空的情况。
(二)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因素,一个、有效和负责的董事会能够给银行带来长期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绝大多数董事来自国有企业和财政股东,董事会的讨论往往集中在每年的分红比例上,而对影响银行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则较少讨论。
二是从董事会的功能来看,还存在很大不足,突出表现在董事会没有发挥其决策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并进行战略决策,而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另外,董事会在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基本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会议数量少(大多数银行为每年两次),在议事的深度和广度上也还远远不能满足银行的客观需要。
三是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制约相对弱化。尽管银行章程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提名行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基本由各级决定,董事会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力。由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缺乏制度保障,因此也很难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三)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如“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目前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与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也不存在指导关系。稽核部门向行长负责,稽核报告也没有向监事会提供,监事会仅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和列席董事会的方式来了解银行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行长办公会、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讨论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人事工作安排等。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激励机制不够科学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从员工层面上看,员工收入基本由工资和奖金构成。工资由“行员等级”来决定,而行员等级主要由行员的工作年限、行政级别和职务来评定,与员工的绩效无关。收人中的奖金部分虽与绩效挂钩,但从了解的情况看,这部分薪酬的激励作用在各行分支机构要好于总行机关。各行总行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同一级职人员之间薪酬差距不大,年度考核结果对部门及个人收入的影响很小,起不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有些行干部晋升和领导职位选任的基本程序与国家机关类似。如刚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被提拔到高一级的职位,从而导致用人不注重能力,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这些行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者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很多银行最近对一部分管理岗位实行了公开竞聘,但是竞聘的范围和比例还远远不能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用人的要求。
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一个有竞争力的银行离不开其内部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为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为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提高广大股东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关心和重视程度,银行可以采取公开上市或引进境外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方法可能要优于公开上市。
首先,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产权主体已基本实现了多元化,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包括民营企业股)和个人股份,因此公开上市在促进股东多元化方面意义不大,而引进外资股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公开上市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等外部监管的力量来推动和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还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问题频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因此通过公开上市,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外资参股后,通过进入银行的董事会甚至高级管理层,将从内部推动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可能比公开上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有效。
最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很重要的一条在于能够帮助银行改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由于现行由决定商业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董事会或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利用他们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战略投资者较之其他类型的股东在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有更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应按照权力的配置与制衡的原则,尽快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者的分离和相互制衡。可以说,权责的配置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从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的弱化或缺失,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
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下一步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运作情况,还很难按照“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要求,一蹴而就建立、健全各种治理机关,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下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现阶段如果一味地追求治理机关的健全,不注重权力的配置和制衡,反而很难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因此,各行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董事和监事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同时应使董事会的构成相对于管理层,以足以监督、制衡高级管理层的权力。
(三)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各个层面上的激励机制。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制度,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董事、监事相应的奖励或惩罚。可考虑在董事会中设立薪酬委员会,制定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以完善对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激励机制。建议对员工的薪酬制度进行改革,薪酬标准由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过渡到以岗位、技能和业绩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拉开档次,以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收入中与员工绩效挂钩的部分,以加强薪酬的激励作用。争取做到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拉开不同岗位人员以及同一岗位不同表现人员工资收入的应有差距,使分配向优秀人员、骨干人员倾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吸引人、激励人和稳定人的作用。同时,要研究中长期激励机制,淡化总行机关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创造健康而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
一、利害关系者的引入
利害关系者(Stakeholder)是一个与股东(Shareholde)相关的概念。在进行定量分析时,通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假设前提,有时在定性分析中,也主要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即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随着人们认识不断地深入与发展,企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这些利害关系者对企业的经营与营利、生存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忽视任何一种利害关系者的存在,都可能对企业产生严重的后果。利害关系者除了股东之外,还包括:
(1)经营者与企业员工。经营者也就是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实际控制着企业的经营权,能够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按自己的意志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企业很重视招募与培养高素质的员工,从这一点可以反映出员工对企业经营与发展的重要性。管理者与员工在企业中工作,主要关心的是企业未来的前途、提供个人的发展机会及福利待遇等,企业应尽可能满足他们在这些方面合理的要求,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用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户扮深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用户的需求,离开了用户,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更不用说企业的发展了。可以说用户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从产品的研究开发至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都要对用户的需求、偏好、购买动机等进行分析。
(3)供应商。企业作为原材料、设备等的买主,需要与供应商讨价还价。购入的价格较高,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产品的竞争能力与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加强同供应商的合作,与供应商建立长期互惠互利的关系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案。
(4)债权人。。如果企业不能获得债权人的信任或不能通过债权人的风险评估,就难以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至少R能以合理的成本筹措到必要的资金,这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债权人将资金交给企业,其目的是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润收入。然而,当企业无法按时归还利息与本金时,债权人有权向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这对于希望长期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5)竞争者。竞争者也是企业的一类不容忽视的利害关系者。因为企业在市场上的任何一个动作,都会对竞争对手产生影响,有时影响可能十分巨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并做出相应的预测;同样,企业对竞争对手的行动也要有所估计有所反应。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一个企业要消灭行业中所有的竞争对手几乎是不可能的。竞争与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永恒主题。。;其结果使这一市场不断扩大,两家公司都获得了更大的一杯羹。
(6)。的宏观,对企业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货币、财政和税收是宏观的工具,但它却能直接作用于企业。例如提高利率,企业就会发现资本成本有所上升;提高所得税率,企业的税后利润会马上下降。另外,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制定的各种立法,如经济法、环保法等等,都对企业产生约束力,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7)其他利害关系者。除了以上列举的利害关系者之外,还有包括工会、营销中介、公众与社区、合作院校及科研机构、媒体等在内的其他利害关系者,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
二、利害关系音与企业战略的类系
。可以看到,利害关系者的分析与企业战略管理中的环境分析,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
战略管理理论指出,企业在了解自身的内部实力的同时,还要对各种外部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根据企业内部的优势与劣势,外部环境中的机会与威胁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指导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的外部环境可以分为一般环境与直接环境,即影响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企业的一般环境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政治和技术四个方面,它们对干企业来说是不可控的。
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有关宏观的影响,通过财政与货币可以使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如果不考虑国内外对经济产生影响的不确定、不可控的因素,可以认为经济的发展是直接受到监控的。与一般环境中的社会因素相对应的利害关系者是公众与社区;与政治因素相对应的是;决定技术发展的主导力量,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可以预见企业对技术发展的贡献度将不断加大,同时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也对技术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的直接环境也就是企业所面临的微观环境。与一般环境不同,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施加影响。。可以看出,上述这些因素都是与企业相关的利害关系者。
如果将上述的分析用一个表格的形式,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各种利害关系者与外部环境的各因素之间有着对应的关系(见表1)。
因此,对企业利害关系者的分析与企业的战略环境分析几乎是一致的。当然,外部环境分析与利害关系者的分析其内容不可能没有一点的差别,两种分析在某些方面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完善。
三、企业战略的隐性机制与显性机制
1.隐性机制的作用
既然考虑企业的利害关系者或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那么又如何解释没有考虑利害关系者、没有制定战略的企业仍能良好经营的原因呢?其实,存在着一种隐性机制,在企业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时,部分实现了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分析一下利润表可以较为清晰地反映出这一隐性机制(见表2)。
由上表可以看到,企业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所需的直接材料,在没有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能大幅压低供应商的报价,而必须以市场价格向供应商购买,从而满足了供应商的利益。同样,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下,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经营者的薪金、债权人的利息,都以符合员工、经营者及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员工与高层管理人员可以跳槽,债权人可以收回资金。另外,通过法律规定了企业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不满足的利益,企业也是无法生存的。
另外,虽然在利润表中没有明显地反映,其实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满足。经济学理论指出,消费者或用户购买某种产品,肯定认为自己在以一定价格购买之后,处境有所改善,否则理性的消费者不会进行购买。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之后,认为自己得到的收益高于付出的成本,至少收益与成本相同。
由上可见,在股东获得净利润268万元之前(其中150万元留在企业中),已经满足了消费者、供应商、员工、、经营者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企业没有直接考虑这些利害关系者的利益,这些人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满足,从利润表的分析中已显示得较为明了,这就是存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隐性机制。
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其经典著作《国富论》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只要保证行使基本的维持法律和秩序的功能,许多不相关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事实上也满足了他人的利益。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本文所提出的隐性机制,从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的内在实质。
2.显性机制的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隐性机制中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利害关系者,如公众、媒介、工会等利害关系者并没有包括在内。在所包含的范围内,只反映了这些利害关系者的经济利益,其他方面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反映。因此,一旦利害关系者的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或者说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企业的隐性机制可能会失去作用,导致企业陷入危机。这时,就需要显性机制来发挥作用了。
显性机制就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或聘请的咨询人员,对与企业相关的利害关系者、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出企业的发展战略,以适应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显性机制是战略管理的动态过程。企业的战略环境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体系,其中的每一个构成要素都是一个变量,需要用利害关系者的分析或战略环境分析来把握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
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导致石油燃料制品的价格大涨,消费者不得不考虑购买和使用轻型节油的汽车。由于准备不足,这一变化使惯于生产大马力、大排量汽车的美国制造商受到了沉重打击。如果在危机之前能够从用户、竞争者等方面仔细分析的话,应该可以掌握燃料价格的变化对汽车需求和使用的敏感程度,从而能够早做准备,及时对变化作出反应。虽然这有些事后诸葛亮的味道,但还是能反映显性机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波音公司在制定2016年远景目标时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顾客满意,体现股东价值,员工共同奋斗,完整一致性。其中,完整一致性是指波音公司所有涉及顾客、供应商、、地方社区等方面的业务,具有高度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即完整一致性必须体现在对各方面的关系处理上,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
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董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的判断。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董事的概念在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REPORT)中得到了阐述。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的报告,即“凯得伯瑞报告”。该报告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提倡要更广泛地吸收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指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己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在美国和许多欧美国家,走向董事的趋势正日益显著。在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构成中,外部董事很多,有肘甚至超过一半.如摩托罗拉公司董事会问个成员中有9个已不是股东,均为外聘的董事;美林集团董事会由十六位董事组成,其中五位是现任美林集团经营班子的核心成员,另外十一位董事均为人士,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及一些专营公司的总裁。
2、董事的作用愈来愈多的实证研究表明,“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1999)。具体地,董事主要通过下述途径体现出其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
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
第二,有利于检查和评判。
董事在评价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第三,有利于监督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会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表明,“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在英美的外部监督模式中,董事的这种监督功能就尤为重要。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董事会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后果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外部董事或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几乎没有贡献。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个例。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根本就没有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
分析表明,以内部人控制度衡量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与股权向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的集中度成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性在下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说明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
根据《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的一项研究,被评为199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最差董事会的10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属于“ST”公司,并且这些公司董事会多都或多或少涉及“内部争斗、涉嫌造假、涉嫌违规、独断专横、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等行为。
三、我国建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针对董事会被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把持的现象,公司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非执行)董事正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虽然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有特定的要求(外部董事应占1/2以上,并有2名以上董事),并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在国内A板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近,沪、深两地交易所出台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了董事声明及承诺内容;上市公司,特别是科技类公司(如上海贝岭等)也逐渐把增加董事作为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总的来说,董事问题尚没有制度化。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当前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董事制度。
四、我国上市公司引入董事的误区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往往偏颇于技术型专家,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主要领导拉来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而实际上,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产业技术的专业人士担任董事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充分注重董事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不仅需要技术咨询专家、学术权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更需要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内部人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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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平均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超过了50%,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这一比例在现阶段规定为不低于30%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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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
(三)关于董事的组织方式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靠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只有短短20年左右,经理市场的发育上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还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定的组织方式对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除了要在公司法层次明确董事的职权、义务外,成立“董事协会”或“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对董事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就显得很有必要。
相对于“董事协会”,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事务所可以把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
建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董事真正发挥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董事职业化。一方面,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袍金”制度,对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一点也正是建立董事事务所的核心目的所在。
(四)关于董事薪酬决定。
薪酬的高低直接影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事先约定的固定报酬方式很难激发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公司根据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薪酬的多少,有的还赠与股票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作为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长期激励。
1.课程体系的重构“多学期、分段式”教学组织模式
以阶段式学习为基础,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构建由易到难、由单项到综合的教学模块,并安排在不同的阶段开展相应的模块教学。鄂州职业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构建了由通识能力培养阶段、管理能力培养阶段和实践能力培养阶段组成的课程体系。其中,通识能力培养阶段针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教育以及校园文化体验。管理能力培养阶段开设有管理能力基础、基础会计、统计技术等专业基础课程和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和企业经营实务等七门专业核心课程,这也是整个课程体系的核心,目的是培养学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技能。实践能力培养阶段安排学生进行校内综合实训、创业竞赛以及到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实训阶段的学习,让学生在前面两个阶段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企业真实的经营管理实践中,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2.重新规划课程教学内容新的教学组织模式
要求在一个时间段内集中学习一门课程。教学内容既要符合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同时也要符合企业的生产实践,需要重新规划课程教学内容。专业教学团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全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精减,避免内容的重复,设计了全部课程的能力训练项目和工作任务。
二、“多学期、分段式”教学组织模式的具体实施
1.教学资源的分配与利用
高职院校的不同专业、不同班级上课的时间不同,开设的课程也不一样。每门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又分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还有校企合作的多家企业以不同的形式参与教学。因此,“多学期、分段式”教学组织模式的实施需要解决班级、时间、教师、企业等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以保障教学的顺利实施并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效率。下面以鄂州职业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2013级大二两个班的学生为例。
(1)课程及时间安排2013级大二时,学生处于管理能力培养的阶段,有四个学期,主要学习7门核心课程。前三学期学习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6门核心课程,培养学生专项管理技能。第四学期学习企业经营实务,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
(2)师资安排鄂州职业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每门课程都组建了由2至3名校内专任教师和多名校外兼职教师即企业专家组成的教学团队。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既分工又协作。比如教学信息共享,共同制定项目任务书,设计项目任务情景,共同对学生完成任务的质量进行评价等。校内专任教师主要负责学生在校内的学习和实训工作,校外兼职教师主要负责学生在企业的实训、顶岗实习等工作。另外也根据课程需要,组织校外兼职教师到学校授课或者举办专题讲座。
(3)企业资源利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多家企业建立了深度合作的关系,共建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3家,基本满足了课程实践教学的需要。以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为例,有湖北同方泵业有限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鄂州钢铁公司和武钢华重机械有限公司等4家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在学校学习结束后,以小组为单位分别到以上4家企业进行实训和顶岗实习。
2.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
教学过程分为校内教学和校外实训两个部分。校内教学过程分为准备、实施和评价等3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教学团队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精心设计项目任务情景,拟定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由任务情景、目标、要求、实施步骤、考评方式等内容组成,是学习任务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成果一般为计划书、方案、问卷、研究报告等形式。在评价阶段,小组推荐学生演讲,由学生和教师组成的评委会现场打分,或者由校内或校外教师在网上审阅相关成果并评价。评价完毕,学生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任务成果。每完成一个任务或一个项目,学生就掌握了一项技能。接下来是在企业里进行为期一周的实训,学生将在学校学习到的技能运用到企业实践中去,使技能得以巩固、提高,形成最终的职业技能。这段时间里,在企业提供的真实的工作场景中,兼职教师给学生安排实训任务,这些任务要求学生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学生通过实训提高了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锻炼了自己的实践技能。
三、多学期、分段式教学组织模式的优势
1.减轻学生学习压力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在一个时间段内要同时学习几门课程。改革后的高职教学,课程按照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进行,每门课程的授课教师都会要求学生在课外来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这样一来,任务多而时间有限,学生出现疲于应付的现象,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现在,采用新的教学模式,学生在一个时间段内,只需学习1到2门课程,有利于学生集中精力,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工作任务,学生的职业技能得到了真正的培养和提高,职业教育改革的初衷得以实现。
2.企业愿意配合
目前开展的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离不开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企业要在场地、岗位、设备器材、指导教师上有一定的投入。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去企业实训的学生并不能给企业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或者带来直接效益,学生到企业实训一定程度上还会给企业增加负担,这也是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的瓶颈。而多学期、分段式教学组织模式,一年可以安排3个、4个甚至更多的学期,有利于根据教学需要并结合企业的生产作业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程,比如课程的安排可以与企业生产运营流程同步,在企业生产旺季时,安排在校内课堂学习,而在企业生产淡季时,安排在企业内实训。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让企业乐意配合。
3.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多学期、分段式”的教学组织模式
有两个特点。一是分段式,通过构建完善的课程体系,将学生职业能力分为几个能力逐步递进的阶段来培养,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二是工学结合、工学交替,学生结束一门课程的校内学习后,就被安排到企业开展实训,实训结束后开始另一门课程的校内学习和企业实训,如此交替。一方面,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是逐步递进提高的,另一方面,课堂学习的知识又能通过实践得到锻炼和巩固。这种教学组织模式无疑更有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4.建设教学团队实施“多学期、分段式”的教学组织模式
1.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弱化
在推进工商管理行政政执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就是逐渐转变职能,逐渐使全能成为有限,把管制变成管理。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行制中我国职能无所不包的局面,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更有效地成为服务型行政部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过度简化后的职能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不能应对自如,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国的工商行政执法,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公众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在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强硬执法手段的情况下,毁灭证据、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抗拒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考虑国情和实际,对行政执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导致执法的疲软。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的削弱,体现了西方立法技术中减弱国家干预,行政职权的理论。这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尽快和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公众的法律素质、执法环境和法律体系均不完善情况下,将西方经过几百年的法制建设后才相对完善的执法制度,搬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从历史上看,只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两个行授权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行政强制性手段。但是后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冻结的才能冻结,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冻结。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常常处于尴尬处境,对某些违法经营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赋予了工商部门主动监督检查权、调查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违法经营行为。
1.2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今中国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气。虽然地方保护主义弊端重重,但在实践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投入到地方保护的实际行动中。目前地方各级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采取各种优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地方保护主义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破坏投资环境。一些地方甚至认为,发展是硬道理,只要有产值、有税收,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可以投资兴办,甚至不顾的政令,想方设法地变通处理,把一些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项目都放行准办。为此,他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私自决定未经允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企业违法一般不罚或按下限处罚。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行政指导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和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告诫、鼓励、建议、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非强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行政指导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成为对传统的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
行政指导属于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柔性行政行为,主要以示范、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导还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古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是消极行政,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会成本需要降低,社会福利需要增进,凡此种种都需要行政行为由消极转为积极。现代社会生活需要行政指导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对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指导。工商行政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复杂情况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立法都难以完全适应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给经营者下达提醒、建议、劝告、警示等“行政指导书”,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正不当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监管市场主体,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惩处。通过严格的依法管理和执法,促使市场主体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执法也不是单纯的“执罚”。更主要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好市场行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能给予经营者正确的指导,能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服务型行政部门出现,应该借助他们对法律法规掌握理解的优势,对市场主体多些耐心的疏导,善意的提醒,帮助他们少出问题,少走弯路,防患于未然,这样同时也减轻了行政管理的任务。行政指导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方式,更多的应该以不自觉的方式被运用,但在我国实际中,这一先进理念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行政指导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2优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过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设的现状,借鉴国外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现将对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议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在职能地位和机构配置的法律依据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条文不细、规定过于原则,灵活性差等不足之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加强行政管理组织发建设,加强市场体系监管立法,解决各类市场监管无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职能,发挥职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和《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快实施细则或单项配套法规的制定,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加快旧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决掉新旧法规自相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第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从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存在很多缺陷。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强化执法保障,改善执法环境、完善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指导等。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市场监督机构赋予了较强的执法手段,工商行政机关除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强制手段和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外,可以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结合起来,提高工商机关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在改善执法环境方面,除了解决法规滞后和法规矛盾问题。要多加取得各级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间的对立情绪矛盾。应该采取措施“对各级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要明确各级的责任。”国家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考核指标、公正评价的工作政绩。要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保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按照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来赢得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地方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树立服务观念。“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能变;在地方领导下的领导关系不能变;积极参与完成地方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变;。
第三,加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制强制力,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听其自愿。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比较具体的行政指导方案,达到行政指导的良好效果。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规划。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市场主体监管服务水平。第二,加强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公平交易执法水平。第三,加强市场交易秩序行政指导,提升维护消费者权益水平。第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行政指导,提升信用监管服务水平。第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水平。第六,加强处置市场突发事件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公共管理水平。
关键词:工伤康复作用机制
引言
工伤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活,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丧失。因此,建立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工伤康复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发展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工伤保险与国际接轨,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措施。
一、工伤康复的作用和意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它一切措施,对伤残者进行治疗和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伤残者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现代观点的康复包括了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几大基本方面。医学康复是康复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使伤残者全面康复的基础,内容包括了功能测定和康复治疗两大部分,手段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营养治疗、语言康复以及必要的手术措施等;教育康复包括对肢体伤残者所进行的普及教育,对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者所进行的特殊教育等;职业康复是为伤残者考虑工作和职业问题的措施,包括了就业咨询、职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内容,最终使伤残者劳动能力切实达到从事某项工作的要求;社会康复是使伤残者在完成各项康复的同时,为其创造一个包括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生活等方面必要的社会环境条件,使残疾者与健全人获得平等的权利以及必要的尊重;心理康复是使伤残者排除心理障碍,勇敢面对生活的心理治疗过程。由此可见,康复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康复事业发展的好坏是社会进步程度和社会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具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
1.1工伤康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劳动是创造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个体获得生活资料最重要的途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来实现的。然而,我国是一个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每年因各类事故伤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的人数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总数目前已超过100万人。所以,尽快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使他们重返工作岗位,并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和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庭实现小康的关键。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下,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可无论从社会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还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单纯的工伤补偿没有也绝对不可能使工伤职工走上小康的生活,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工伤康复来达到。为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工伤保险制度三大任务: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这正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三者的结合,体现了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1.2工伤康复是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需要
对工伤职工个人而言,工伤致使劳动者肢体和生命受到伤害,给劳动者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削弱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给家庭与社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负担。工伤事故的背后,都对一个或连带几个家庭形成伤害,甚至是灾难,工伤职工及其家庭因工伤而致残,因伤残而致贫,造成了一个特殊的贫困人群。国外的经验和实践表明,90%以上的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是可以重返工作岗位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注重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的保障,或者是使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说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需要,那么工伤康复则是工伤职工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的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实践
随着对康复事业的重新认识,中国工伤保险开始从偏重待遇给付和有限的技术矫形,向具有现代观点的康复状态和操作方向发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人员的职业康复提出了原则意见,并规定康复的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全国各地一些改革试点单位也已经开始注重解决康复问题,纷纷进行工伤康复的尝试。
广东省于2001年成立了工伤康复中心(广州工伤康复医院),是隶属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是全国第一家以工伤康复为主的专科医院。2004年11月,该医院被确定为国家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和广东省工伤康复基地,主要为工伤职工及其他伤残患者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目前,该院主要业务方向为神经康复、骨创康复、烧伤康复以及职业康复。在偏瘫、截瘫、截肢、手外伤以及烧伤恢复期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特色,其中,瘫痪的运动治疗、水疗、神经促通技术、减重治疗技术、假肢矫形器制作以及职业康复和伤残功能评定等方面在国内均居领先水平。
。与厦门市博爱康复医院签订了康复协议,标志着厦门市工伤保险康复工作的开始。
经过几年来的试运作,有的康复职工己重新返回工作岗位,达到了预期的康复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工伤康复医院于2008年6月建成开业,并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定点为全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该医院是一家与国际接轨,以现代康复理念为指导的康复医院,业务涉及工伤康复、老年康复、伤残康复、康复托老机构开发,以及辅助器具研发、生产、销售等多个领域。
三、建立工伤康复机制的思路
3.1早期介入康复
工伤职工经救治后伤情稳定,应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综合运用运动疗法、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语言疗法、假肢矫形器装配、职业训练等现代康复治疗手段,降低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使伤残职工能够生活自理,恢复劳动能力,重新返回工作单位。康复介入越早,患者的功能恢复效果就越好,这对工伤职工自身,对社会都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3.2建立康复治疗准入制度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康复机构,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就需建立健全康复治疗准入制度。康复准入制度要包括康复治疗原则、治疗目的、治疗方法、治疗期限、疗效标准和治疗内容等。需要康复治疗或临床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审批后,方可进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3.3坚持“先康复,后评残”原则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应先住院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终结后,工伤职工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坚持“先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将工伤康复治疗期纳入工伤治疗期间进行管理,以保证每一位需要康复的工伤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降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在康复治疗中期及康复治疗结束时,由康复机构分别做出康复中期、期末康复治疗评估报告,作为的评残重要依据。
3.4规范康复治疗管理
工伤职工入住康复医院治疗,要先进行相关的康复检查和康复功能评定,依据检查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工伤康复治疗计划。制定《工伤职工康复计划表》、《工伤职工中期评价表》、《工伤职工出院评价表》、《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情况月报表》等报表,以规范康复治疗,落实康复治疗计划,加强康复治疗管理,确保工伤职工能得有效的康复治疗。康复医院按月度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到康复医院了解工伤职工康复效果和需求,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改进,尽最大努力恢复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3.5合理控制康复费用
由于康复治疗的费用较大,每月费用在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因此对康复费用控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符合的要坚决拒付,同时要求康复医院不能变相增加给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因伤情确需配戴假肢或矫形器者,由其本人或亲属领取《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康复机构鉴定,劳动能力专家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装配假肢或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结语
。而目前,有必要在医疗与康复之间认真区分和确定一下各自的职责与内函,并在此基础上将传统工作在工伤康复领域中已进行了的内容,与现代康复作一比较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距离,以及在现有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下,发展工伤康复的经济允许能力。
从大量工伤人员的情况看,在我国发展工伤康复事业是必须的,也是紧迫的,但是也应持稳妥的态度。首先,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规划,对本地区工伤康复工作的总量,伤残人员的分布,以及康复机构的布局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科学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条件逐步发展;其次,要开展重点科研,解决发展康复事业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一些难题,比如:如何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如何对康复流程实施科学管理等问题。在现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中,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已是一大难题,相比之下,康复过程中的费用管理与控制会更加困难;最后,由于康复事业耗资巨大,即使将来,亦不必每个城市都建正规的康复机构,而应在工业人口集中和工伤事故高发的重点城市考虑发展工伤康复机构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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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树菡,毛艾琳,工伤康复的问题与解决,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J],2007(1).
[3]林静,工伤康复让工伤职工重返岗位,劳动保护[J].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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