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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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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文1

新特点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进口肉类产品标准和检验检疫的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肉类产品除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行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出口

增加“多项”记录制度

在出口环节,新《办法》增加的制度包括:在原料环节。规定了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心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在生产环节,规定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装运记录制度等。

饲养场须备案

新《办法》中增设了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基础实施备案管理这一规定,要求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检验检疫机构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的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

进口

无标准产品须有证明

新《办法》增加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因此,新《办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增设“召回”制度

在进口环节,新《办法》除要求境内收货人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外,还增设了“召回”制度规定:如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其他

对贸易关系人加强管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新《办法》在对相关贸易关系人的管理要求中除了延续原《办法》中对进口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的规定外,新增加的内容包括: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旧机电;质量问题;检验监管

。进口旧机电一方面由于其自身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部分旧机电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内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因此深受国内企业青睐,但是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并给我国带来了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诸多隐患。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检验流程

为了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相继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等文件规范旧机电产品进口。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从法律角度对旧机电产品做了具体说明:国家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因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常将旧机电产品检验一般流程分为:申报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和后续监管四个部分。

二、进口旧机电在各流程中的主要问题

。(2)备案信息有误。申请人在旧机电产品型号、制造年限及制造商等问题上屡屡出现信息错误,且经常在通关时因HS编码有误而频繁更改备案文件。(3)缺少可供操作的制造年限要求。除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等少量敏感设备外,绝大部分旧机电产品无可供操作的制造年限要求,极易造成备案具体操作的困惑。(4)缺少再制造、专业维修具体操作要求。对再制造、专业维修用途机电产品的管理要求比较含糊,造成备案操作困难。

(二)装运前检验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旧机电产品与备案审批不符。货物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制造商等与备案文件不一致经常出现。(2)部分旧机电产品存在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货物安全标识不全、电压制式不符要求、机械防护装置存在安全缺陷、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有发生。。货物中夹带压力容器、显示器等不予备案产品或部件,或无意或有意为之屡有发生。

(三)到货检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1)多数设备动态检验项目缺失。因主客观条件所限,多数设备在装运前检验时仅进行静态检验,未进行动态检验,与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求有差距。动态检验项目的缺失使得装运前检验未能全面反映设备的整体情况,许多需要在运行状态下验证的项目无法反映。(2)部分旧机电产品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由于设备使用时间长造成安全标识磨损、脱落,或设备缺少相应的中文标识;电源和电控部分严重老化,工作电压与国内电压不同;机械传动部件磨损明显,安全防护措施缺损或失效;使用电压、频率与我国标准不同直接导致使用时性能下降、能耗上升;带有油污、加工碎屑、废电线电缆、废电路板等。

(四)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以旧充新”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在检验监管过程中“以旧充新”的情况屡有截获,在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规定实施多年后,仍有企业故意违反且违法行为更加隐蔽。。(2)后续监管缺少工作规范。由于后续监管未出台工作规范,旧机电产品整体检验监管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而对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期限尚无明确规定,造成检验检疫机构可能的无限责任。

三、改善进口旧机电质量问题的措施

。对部分生产年限较早的旧机电普遍存在结构设计笨重、制造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维护保养状况不佳、与我国电压、频率不同等现象,属于高能耗、低效率、高风险的旧机电产品,建议从某类或某几类商品开始,在备案时考虑能耗要求,检验时根据有关标准量化指标,逐步规范旧机电能耗检验,高能耗旧机电产品进口。

(二)对于装运前检验工作应该明确境外检验机构检验要求。确定境外检验机构对安、卫、环等项目的检验力度,对可以整改不合格项目坚决要求发货企业全部整改到位,在到货报检时要求将境外检验公司拍摄的照片作为报告的附页一起附上,以便到货检验时更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同时建议境外检验机构对不予发货的旧设备(部件)坚决要求企业不能发运,如条件具备境外机构可实施装船监装,监督拆离旧压力容器、旧显示设备等,或对不予发货设备(部件)加贴永久性标识,保证上述部件不进入国内。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要求企业在发货前就完成整改,以加强旧机电检验工作的严肃性,并要求境外检验机构加强对整改情况的验证,以确保装运前检验的有效性,对某些安全卫生环保隐患应明确要求在入境前彻底消除,并予以有效验证。

(三)在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对旧机电产品分门别类建立各大类旧机电产品检验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检验规范和操作程序,使得到货检验工作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工作的统一协调要求。。对于到货检验中发现存在部分到货单位长时间的未安装调试,导致到货检验不能及时进行的,应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安装调试使用的,建议采取封存或退货等相关强制处理措施。

(四)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建议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企业诚信建设机制,开展旧机电产品风险敏感分类,建立旧机电风险评估机制,在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引入诚信评估机制或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旧机电产品实施验证,对企业落实承诺整改而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实施诚信扣分,以提高检验监管的严肃性、有效性。加快根据我国现行能源法规、能效标识制度、产品能效标准和检测方法,结合国家能源安全和国内外市场能效监督的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求的旧机电设备能耗准入体系和统一的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能效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徐俊.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诌议[J].科技创新导报.2010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文3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目标任务

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于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促进屠宰行业规范发展,净化畜禽屠宰市场环境,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开展,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以规范屠宰、净化流通,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利用2—3年时间完成对生猪、牛、羊等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市场生鲜畜禽肉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充分考虑生猪生产和肉类产品的需求情况,有效遏制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严格控制新增定点屠宰厂审批;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扶持一批规范化屠宰加工龙头企业;通过重组和兼并等形式,逐步整顿规范小型屠宰企业,确保肉食商品安全。

二、完善机制,加强畜禽屠宰行业长效管理

(一)建立完善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活体进厂要全面实行门前查验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进场时间、业主姓名、车辆牌号、产地、《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免疫耳标等。对进厂活猪一律实行进厂12小时后屠宰,并登记屠宰时间。鼓励定点屠宰厂建立固定的商品猪源基地和渠道,实行屠宰场与饲养场挂钩模式,签订质量保证购销合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定点屠宰企业不准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

(二)建立严格的肉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市场内销售的畜禽产品严格把关,对证章不全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加强对活体流通环节的管理,实行朔源制度,杜绝畜禽贩运过程中的注水等违法行为。各生肉销售企业和业户要建立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进货渠道、时间、数量等,销售的生肉必须具有“两章两证”(即动检滚花印章或者标识,动物产品检验章或者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销售生肉的柜台和摊床实行定点挂牌经营,严禁销售无证肉食商品。

(三)建立屠宰行业评估机制。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和定性评价,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结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和违法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建立屠宰行业监督和自律机制。尽快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和监督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屠宰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各级管理部门要帮助屠宰企业健全信用体系,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质量诚信责任状;定点屠宰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收注水猪,病害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不出厂。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屠宰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屠宰行为。。

(六)建立监督机制。。

(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私屠滥宰、畜禽注水以及幕后参与的公务人员进行举报,保守举报秘密,保护举报人安全;对举报属实的,按查处违法行为实际罚没款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八)实行病害肉补贴制度。定点屠宰厂检疫、检验出的病害肉、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和产品,必须依法予以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定点屠宰厂处理病害肉所需费用,报请市给予一定补偿。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办发〔2004〕224号)精神,加快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确保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标准化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轨道。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是提高我县农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迫切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加,切实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县农业标准化水平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严重制约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全局着眼,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到农业工作的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推动,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实施”的方针,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这条主线,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评价认证体系,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引导农业科研、组织农产品生产、评价农产品质量、规范农产品市场、引导农产品消费、保障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是建设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个,争取国家级示范区1个。三是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在县城培育1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四是加大专业和标准化知识培训,成立由25人组成的农业标准化推广队伍。五是大力培育名牌农产品,使名牌农产品达到12个。

三、正确把握推行农业标准化的工作重点

(一)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积极转化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加快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种、生产操作技术规范、产地环境以及农产品加工、包装、保鲜、运输和贮存等方面农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相互配套,科研、生产、推广、加工相互衔接的农业标准体系。农业标准的制定,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对出口农产品,在标准的执行中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地满足进口国的产品质量要求。

(二)以强化检测为手段,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按照合理布局、避免重复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我定检验机构的技术和设备力量,加快我县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步伐。现有机构要加强设备配备,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基地、市场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快速检测站(点),开展好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服务。依法加大对各类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和资格认证的工作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添加剂、兽药、农机具等农业投入品和土壤、水质、大气等产地环境及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逐步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以创立名牌产品为动力,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名牌农产品,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我县无公害农产品及基地申报工作,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要从培育名牌农产品和标准化农产品入手,以名、特、优、新和外向型农产品为突破口,帮助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与环境保证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尽快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农产品,扩大我县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以示范区为典型,加强农业标准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实施。当前,要着力抓好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各类农产品示范基地的建设,树立典型,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示范基地和示范园、示范片、示范点相结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网络。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标准推广计划,积极开展农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努力提高农业标准推广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标准”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纽带作用,引导带动生产基地和广大农户自觉接受和采用标准,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五)以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建立诚信、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大质量监督和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在农业生产环节要引导和督促广大农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围绕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级、定量包装、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加强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和认证工作,杜绝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要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建立公开、公正、透明、诚信的农产品流通机制。在县城主要农贸市场建立1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县建立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县农业标准化工作,各街镇乡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的综合协调,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管理全县农业标准化工作;涉农各部门要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做好有关工作;县计经委、县科委、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协作,积极支持,共同推进我县农业标准化工作。

(二)制订规划,精心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切实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健全机构,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建立一级抓一级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责任制,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三)增加投入,夯实基础。各街镇乡要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工作,对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也要增加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坚持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逐步建立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渠道投资的格局。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应用过程

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最新版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1]。。本文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应用中的作用及需引起重视的方面进行探究,希望能够对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机构的管理者提供借鉴意义。

1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

1.1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规范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开始实施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30年来,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已发展成为我国规范检测市场的主要认证手段和行政审批形式。检测机构被评审和考核的评审准则的,大致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①1990年11月,JJG1021-19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俗称50条)。②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2000)046号文《产品检验质量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27日以国认实函(2006)141号文件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4月9日第163号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2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性质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国家对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性管理工作,凡是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均应取得资质认定评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评审方与被评审方双方协作配合的全过程,该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最新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和3个术语解释[2]。

2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应用中的作用

2.1健康相关产品的发展及其定义 我国卫生部自2002年开始加强了对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健康相关产品系指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建材、涂料、家用化学品、保健用品、电磁辐射产品、空气净化产品等。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各种饮水机、饮水处理器;护发、护肤、美容类用品以及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类用品;消毒剂、消毒柜;各种空气净化器等。

2.2健康相关产品检测需具备的要求 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数据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证性直接体现自身的检测水平,影响在客户中的权威,甚至关系到的决策。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机构作为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2.3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重要作用 。思想认识是最关键、最基础的硬件工作。②质量管理体系总体设计是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验室本身的特点,一般包括体系的组织机构、体系要求、质量活动、职责和权限、管理体系、文件的层次和纲目及应配备的人员和资源等一系列内容。③管理体系通过文件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计划和质量记录四方面内容。管理体系文件具有符合性、可操作性,应覆盖评审准则的条款要求,并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去编写,文件之间相互协调,避免接口处不致。体系文件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进行宣贯,管理体系即开始运行。④管理体系运行就是执行管理体系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工作质量。通过内部审核来发现体系运行中的不足,通过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作出决策,通过纠正和预防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形成管理体系的不断改进,使管理体系文件始终处于有效性和适宜性状态[3]。

3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应用中需要引起重视的方面

3.1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过程实施中的注意点。。②重视人员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和培训方式,培训应当围绕“计划-实施-评价”这根主轴来进行,注重人员技术能力的提升[5]。。④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越详细、越具体越有指导意义,质量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同样受到“监督”,进一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落实。⑤确保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动态性、真实性和实用性。⑥重视规范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建设。⑦规范书写相关专业名称,例如:健康相关产品的商品名。⑧注重实效,着力提高内审和管评质量,整改跟踪验证和长效保证机制需要完善[6]。⑨保证国家健康相关产品的检测和监督,注重盲样的检测,避免漏检。⑩重视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迎审工作。

3.2 ;②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题准入条件,公平竞争;③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④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公正、诚信;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4 总结语

2015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健康相关产品的检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重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重要作用,只有调查和分析好新版文件的新要求,结合以往的经验,将新要求转化到日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去,认真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使之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过程中良好地运行,从而提升检测的质量,提高检测机构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2]谢恩来.谈如何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J].水利天地,2014,(11):7-8,16.

[3]王泽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应用[J].河北水利,2010,8:45.

[4]杨敏,叶文武.做好基础工作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成功[J].首都医药,2014,17:50-51.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范文6

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

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

导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投资日益加大,服用保健品的人越来越多,但保健品市场却乱象丛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此,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产,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划分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性。

《细则》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关系

实施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生产许可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是否满足产品注册与备案技术要求,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适用性和复现性。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设定

《细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要求,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纳入食品范畴,确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类别、类别编号及类别名称。同时,为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衔接,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除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外,还应当在备注栏载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注册或备案证明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途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制度。《细则》允许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自有注册证书或由注册证书持有人委托生产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允许企业以“拟备案品种”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的标注的相关规定

《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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