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收购需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开具收购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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