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收购需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开具收购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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