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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判残疾赔偿金?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所以在人民审理刑事案件中,伤残赔偿金一般不能得赔偿。作为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时,如果对方能赔偿伤残赔偿金,可以谅解他,人民会作为从轻判处的情节考虑的。如不赔偿,可要求严惩,从重处罚。

一、范围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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