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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满能否等同于缓刑?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最高人民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回复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的询问。根据批复内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日期。然而,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有具体规定,同时刑期前的羁押期限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折抵刑期。但对于缓刑的情况,羁押期限不能折抵缓刑日期。

法律分析

一、羁押期可以折抵缓刑期吗

《最高人民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此复。

最高人民

二、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羁押过的,若之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其实可以对刑期进行折抵。不过,若是被宣告缓刑的话,因为并非是实刑,而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这样的情况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羁押,但是也不能对缓刑的日期进行折抵。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的解答,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不可以折抵缓刑日期。因为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只有在缓刑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原判的刑罚才不会执行。所以,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并不会对缓刑日期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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