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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监护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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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监护人只是对缓刑的罪犯承担监督的责任,而且对成年人来讲,监护人,一般是至当地的机关或者是基层的组织,仅仅是督促管教的责任,更多的是监管。如果缓刑期间缓刑的罪犯再犯错误的,监护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一、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中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

一般来说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会根据其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对不同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适用普管的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适用宽管的每两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

不汇报,不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机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计三次,三次后司法所就可以写报告要求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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