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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归哪管?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如果有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举报。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打110;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具体由单位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及违法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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