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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房

来源:华佗小知识

南京人才房如下:

1、在南京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在南京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3、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4、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5、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在南京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7、经市批准的其他人才。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

第三条 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第四条 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门进行审核;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门进行审核;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批准的举荐人才,由门进行审核;

(六)经市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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