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前提是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9个月;不满此条件的,津贴按已缴费月数比例支付,剩余由单位先行支付,待满足条件后可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现在出了一个生育保险新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十二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九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十二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九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除以十二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九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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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最新的生育保险新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流产当月,若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十二个月或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九个月,则其生育生活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若累计缴纳不满十二个月或连续缴纳不满九个月,则津贴将按已缴费月数除以十二后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一旦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或连续缴费满九个月,女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这一新规定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