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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承兑汇票罪认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骗取票据承兑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提出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研究后,决定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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