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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需承担债务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债务。

《公司法解释

(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代表未出资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第2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所以说,股东承诺出资,其实是承担了两个义务:

一方面是对公司出钱也要出够钱的法定义务。通俗说,既然想要当股东拿股权,就要出钱并且出够钱。

另一方面,股东还应该承担对其他股东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出资,或者没有按照自己承诺的数额完成出资,那他还需要对其他那些已经完成了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后还需要注意,除了上述责任以外,在公司遇到困难,比如公司欠债还不起时,没出钱或没出够钱的股东,要在自己承诺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替公司还债,所以,自己不信守承诺没给公司的钱,其实早晚都要还。

股东未到出资期限需要承担债务吗

法律咨询解答

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情况,除了民事和刑事责任,这种不诚信的股东还有什么行政责任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行规以及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的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也是如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按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也就是需要股东实际完成出资的公司,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的股东,才会有招致行政责任的风险,如果上述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撤销公司的登记或者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成立公司时必须实际缴纳承诺的出资,就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上述的行政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股东到期未实缴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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