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及应对问题的讨论。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方可构成该罪,包括卑鄙动机、纠集多人哄闹、多次干扰法庭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应将情节不严重的行为认定为该罪,也要区分情绪激动等原因导致的行为。同时,对“不听法庭制止”表述提出歧视之嫌,应平等对待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建议取消或进行司法解释,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范围,避免滥用权力对律师的辩护权造成。
法律分析
1、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
(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
(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
(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
(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情形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3、“不听法庭制止”的表述有立法歧视之嫌。我们应该认识到,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律师“闹庭”行为,与法官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不当言辞、专业素养欠缺也有关,法官当庭训斥、讥讽律师,特别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的做法屡有发生。应当从法官和律师双方入手,对于其庭上行为提出同样的严格要求,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如果将其修改为“不听法庭或被侵害人制止”,就能做到平等对待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了。
4、“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或进行司法解释。这项规定对行为方式没有,只在程度上进行了。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范围非常宽泛,甚至交头接耳、鼓掌、拍照、录音都可以算是违反法庭秩序。而且在扰乱法庭秩序罪方面,和不仅都是当事人,也都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们完全可以靠这个规定对律师的辩护权做出某种,可以使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行为入罪,甚至可以使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入罪。所以说这个范围太广泛,很危险。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应当以严重干扰法庭秩序为前提,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而不是定性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此外,对于法庭和律师之间的争议,应平等对待,对庭上行为提出同样的严格要求,避免歧视和不公。同时,对于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或进行司法解释,以避免滥用权力和对辩护权的。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更好地维庭秩序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证。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