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及传承文化遗产,规范藏品管理保护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藏品、从事藏品保护管理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 藏品保管保护应遵循科学、合法、安全、灵活、经济的原则,树立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第四条 藏品保护应尊重文物实质和环境恢复,维护文物的原始特色,认真传承文化遗产的高度历史和人文价值,保留艺术形式、风格、工艺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第二章 藏品收藏、登记、标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收集、保管文物藏品必须首先请有关文物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一旦发现违规,应立即上报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藏品保管机构应对每件文物藏品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描述,并建立档案,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 每件文物藏品应进行标识,并在标识上标注文物名称、分类、出入库日期、来源、保管和处理分级等信息。
第三章 藏品管理和保护
第 藏品保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环境保护:只有良好的环境才能保护文物;
2. 安全保障:文物保护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必须加强安全保障;
3. 保险防灾:保险防灾必须重视,保障文物安全不受意外伤害;
4. 防范盗窃:严禁文物盗窃,文物保护机构应加强安保工作,防止文物被盗。
第九条 藏品保护应加强日常保护,在常年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文物日常保护、维修、保养,使文物长期保存不受侵害。
第十条 藏品保护机构应加强维护和保护文物的安全,严格控制出入库程序,完善入库登记表,从根本上保证文物安全。
第四章 暂借、展览和借出
第十一条 文物暂借应由有关文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要求有关方面办理文物暂借手续或签署相关协议书,同时要求有关方面加强文物的管理保护。
第十二条 文物展览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展览主张、展览内容、参观观众的教育程度、展览地点的特点等,设计展览方案和展示形式,彰显文物的文化价值;
2. 根据展览主题选择展品,保证展品的完整性、安全性,遵循文物保护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文物借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文物保律的规定,文物保护机构应对借出的文物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文物细节保护
第十四条 藏品保护机构应对文物细节进行保护,对文物的附属件(如字刻、题记、款识等)进行非接触式的检测、分析、拍摄等科学技术保护与修复。
第十五条 对于文物表面的油、污、腐蚀等污染问题,应尽快进行清洗、修复和维护。
第六章 藏品处置和维修
第十六条 藏品保护机构应加强文物修缮和维护,确保文物完成维修和保护后能持续维持其原有价值。
第十七条 对于文物损坏或部分毁损情况,应及时纠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补。
第十 藏品保护机构应将文物处置方案报请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保证文物产权不受侵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文物保护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文物保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文物保护机构应积极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由文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