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合同文本
个人出租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承租方: 身份证件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担保人: 税务登记证或证件编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约定的有关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必须使用 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 年 月 天 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天 时收回,租金交付方式以每月 号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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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方或其委托人交付,若迟延交付应当承担违约义务 %违约金,同时以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一并交付。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 元。租金及另外情况详见本协议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另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限引发的第三者义务。 3、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4、依照法律、法规的约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5、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6、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确保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7、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8、承担租赁期限维修费用,以及另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除承租人行为导致损毁、灭失的除外。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限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限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义务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限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限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天检查的义务,在车辆正常使用中浮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义务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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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另外相应的费用。
7、若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另外经济损失。
9、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汽车,承担由于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义务。
第五条 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限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天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天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天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 车辆行驶里程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天行驶里程为 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 元计算,租期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免去里程。
第七条 租车确保金
1、承租方在本协议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确保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确保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确保金 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天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限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 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义务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另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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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相应事项,并支付由于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义务免赔或另外原由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义务
1、出租方未能按协议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天租金的1.5倍作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发生操作不当或另外外部原由于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确保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义务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 担保条款
担保方: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1、由于车辆状况原由于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天,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协议。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确保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义务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销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 区域。
(4)、从事另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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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协议的附件,与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 所在地的提出起诉。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页)
出租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承租方(签字):
天期: 协议签订地:
天期: 天期: 协议签订地: 协议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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