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收遗产赠予税的意义
目录
(1)遗产赠予税的概念
(2)我国目前还尚未开征遗产赠予税 (3)我国开征遗产赠予税的好处
(4)西方学者认为开征遗产赠予税的好处 (5)遗产赠予税的一些要素规定 (6)我国开征此税种可能遇到的问题
(7)我国等机关应为开征遗产赠予税作出的努力 提纲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税。赠予税是以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赠予的财产为课征对象课征的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是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课征遗产税和赠予税。遗产税不能转嫁,只能由遗产的继承人负担。一般来说,赠予税也不能转嫁,其税收负担依纳税主体不同而不同。如果赠予人为纳税人,税负由赠予人负担;如果受曾人为纳税人,税负由受赠人负担。下面为探讨我国征收遗产赠予税的意义予相关内容
关键词:开征 遗产税赠予税 财政收入税制结构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税。赠予税是以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赠予的财产为课征对象课征的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是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课征遗产税和赠予税。遗产税不能转嫁,只能由遗产的继承人负担。一般来说,赠予税也不能转嫁,其税收负担依纳税主体不同而不同。如果赠予人为纳税人,税负由赠予人负担;如果受曾人为纳税人,税负由受赠人负担。
税赠予税,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赠予税,但是我国却一直未立法开征。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富民的深入人心,一部分人个人积累的财产数额逐渐增大,财产拥有量达亿元以上者已不是个别人,已经出现了部分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过于悬殊问题。党的十五大也已经把开征遗产税作为调节分配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规定下来。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应调整社会财富占有、分配不均;进一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地调整税收制度的税种,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税收资源,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就是措施之一。世界多数国家均以累进税率开征遗产税赠予税,以减少继承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征收遗产税的宗旨并不是剥夺富裕家庭子孙继承父辈们遗产的权利,而是要在允许子孙后代受益父辈们的财富,和防止财富极端积累两者中找一个适的平衡点,即一方面阻止财富过分集中对社会形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又不能窒息人们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的精神。”因此课征遗产税不仅具有财政意义,而且能调节财产所有人的收入,缩小差距,并弥补其他课税的不足,发挥其独特的经济杠杆作用。开征两税的现实意义在于: (1)征遗产税赠予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产的再分配关系。目前公平社会已经是大多数人的想法,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的目标,使我国生活更加幸福和谐,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就是能够促进实现这一目标。
(2)征遗产税赠予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是比较低的。2000年占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发展中国家水平。所以就没有多少得奖烧水的空间,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占1.6%,新加坡占
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我国征收后会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更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
(3)税赠予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我国可以通过开征遗产赠予税来实现国家宏观功能,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更多的帮助有需要的人。 “征收遗产税是美国社会慈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联邦法律规定,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教堂等机构的钱,都可从遗产税中扣除。”在日本因其遗产税负最重,最高可达应税遗产的70%(1988年前最高税率达75%),因此有三代之后无继承遗产之说。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之女田中真纪子,因继承其父私邸交不起高额税负,只得宣布放弃继承,把私邸出售给社会公益机构,即作为社会公益财产交给社会。从以上美日两国遗产税实例看,“遗产税的确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的不可缺少法律,也是调节个人资产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同时,西方学者认为,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予私人遗产继承的权利,并予以法律保护,故国家自然应有课征和处理一部分遗产的权利,所以应该课征遗产税。西方学者认为,遗产税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优良的税种。其优点主要有:
(1)平均社会财富。遗产税对死亡者过多积聚的财富资源取其一部分归社会所有,使资本集中的趋势有所节制,对财产多这课重税,有助于平均社会财产,创造
公平竞争的机会。
(2)减少社会浪费。遗产所得对继承人来说是不劳而获的意外之财,课征遗产税,将一部分遗产划归社会所有,以削弱继承人的购买力,其消费奢侈之风,有利于减少浪费,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公共利益。
(3)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达到重课财产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4)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所得税课征时,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纳,不免有逃漏税的情况,而逃漏税收积聚下来的财富,在其死亡是遗留了下来,课征遗产税可以补征纳税人逃漏的一部分税收。
(5)税负难以转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为条件而课征的,纳税人交纳税难以转嫁,是一种非常明显的直接税。因此我国征收遗产赠予税是必然的。
从我国的现实及世界立法体例来看,我国应把遗产税列为国税。至于纳税义务人应规定为取得遗产的人,即继承人予受遗赠人。征税对象,也就是征税范围,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被继承的人死亡实德后的所有财产,例如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但是有些人会因此而在其生前将其财产以赠予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那样遗产税就有了漏洞。因此,应该征收赠予税,应对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所赠予的财产予以征税,但是不能够全部赠予的财产都要征税,我认为应对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五年内所赠予的财产征收赠予税。并且,征收过赠予税的那部分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予征税。而且征税一句应有一定的范围,即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才予以征税。
征税起点予税率。考虑到我国公民近年来的经济收入情况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我认为,可以先将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50万元。对财产总额经各项扣除后不足50万元的不征税,对超过50万元的,仅对超过的部分征税从量能负担原则出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在调整。遗产税的税率应该使用累进税率,应该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原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因为遗产继承属于突然的、而且并不是自己的劳动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及税负水平可以稍微高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是又不能太高,太高就容易使财产所有人不满意而形成不良的财产价值观,在死亡之前没有节制的浪费自己的财产,没有将其财产合理利用,从而造成国家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参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和各国遗产税税负水平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遗产税税率应适中,这样既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又可提倡正确财产观,使人们珍惜社会财富。具体一点,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税率可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
计税依据,对于计税依据要考虑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参照人民生活水平,规定扣除额。而且目前我国地区之间收入相差悬殊,应建立一个以各省(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参数的扣除额体系。
总之,遗产税是一个征收难度较大、所需配套制度和措施较多的税种,能否顺利开征,除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外,还需各级的重视和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工商行政管理、金融、房地产、、公证等部门以及财产评估机构的通力配合。所以,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开征遗产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开征遗产赠予税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影响。如开征此税种容易是财产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隐匿不报,税务机关在征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难以就其真实情况课税,这一部分资产往往形成税额予财产的数额不相匹配。对于不诚实和纳税意识淡薄的被继承人来说,为了便于子孙后代的逃避税收,被继承人生前就会考虑其资产的持有形态,从而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如果不征收遗产赠予税的话,人们都想多多工作,为下一代造福,多留下些财产,但是征收遗产赠予税后,便会导致一大部分人闲暇时间多了,不那样努力工作。遗产税赠予税的开征,也会对人们的消费和投资选择产生影响。人们的钱留下来也不能够完全给子孙后代,那么他们便辉出现浪费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 即便是这样,我国仍然要开征此税,但是需要机关予金融等机构严加管理,制定好一套完善的征税法律制度,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偷税漏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其自动自觉的缴纳税款,为我国的财政收入的稳定结构奠定基础,相信我国的财政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会更加平均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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